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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案件线索是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前提和基础,当前线索发现难、渎职犯罪案源少已成为办案过程中遇到的老大难问题,渎职侵权检察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是什么?如何才能打破“瓶颈”?笔者根据实践在此谈几点拙见,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渎职犯罪案件线索问题的现状。
渎职犯罪不足有三个方面的表现:首先,从数量上看案件线索不多,虽然近几年来渎检部门受理案件线索数有所增加,但是从总量上看依然不足。其次,从质量上看,群众举报的渎职犯罪案件线索质量差、成案率低。第三,从举报内容上,多数举报线索比较空洞,通常只是罗列一些表面现象,缺乏具体内容,有的虽然内容比较具体和丰富,但多发球一般违法违纪问题,在当前的办案格局中下,对这种没有比较明确事实内容线索的举报案件难以进行深入的初查。
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渎职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身份、背景,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周围也有很大的关系网,保护层厚,一般很难发现。
2、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一般都是隐藏于“合法”的业务工作背后,使“外行人”难以发现。而且渎职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水平较高,应变能力强,有的甚至本身从事的就是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智能性等特点,不易被发现。
3、涉案领域专业性强。渎职犯罪虽然在刑法中涉及的罪名不多,但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而且很多渎职犯罪直接与行业的专业有关,办案人员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工作要求和流程等不熟悉,更谈不上精通这些专业,使得其识别案件的能力受到很大的局限性。识别线索的敏锐性不强,不能从蛛丝马迹中发现需要的线索。
4、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估计不足,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渎职犯罪是工作失误,怕查处多了影响工作积极性。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一些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容易忽视、容忍,甚至公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情,以种种理由不让查,挫伤了办案人员的办案积极性。一些发案单位担心影响政绩,对检察机关办案不支持、不配合,对本部门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作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外在侵权类犯罪中,则多由于受害人畏于执法人员淫威,或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错误认识,从而不敢、不愿举报犯罪事实。
5、瞒案不报多。有些单位领导怕自己的政绩受到影响,对于单位内部发生的渎职犯罪,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采取一压二拖的手段,将案件拖了、拖没,有的甚至千方百计掩盖,根本不想举报;一般干部碍于情面,怕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自己落个“落井下石”的坏名声,抱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不愿举报;普通群众对于渎职犯罪知情的较少,而知情的多因惧怕打击报复,畏首畏尾,不敢举报,致使渎职犯罪案件线索难以发现和收集。
三、解决渎职案件线索匮乏的对策。
1、变被动为主动,关注重点领域。
改变过去坐门等案的方式变为主动出击。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生在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运行过程中,相对隐蔽性强,知情者少, 知情者同时是受益者,一般不会出来举报,解决这类案件发现难的问题必须自觉克服“等案上门,坐堂办案”的惰性思想和官衙作风,坚持主动出击,排查线索。另外要注重在重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中发现渎职案件线索;积极探索同步介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调查工作,重点做好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国土资源案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发生案件的调查工作;探索设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协调工作机构,建立检察专员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机制。
2、加强渎检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
群众对渎职案件危害性和打击必要性以及犯罪构成要件普遍性的认识不够,举报意识不足,举报准确率不高。这几年,虽然群众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法律观念渐渐深入人心。但法律水平的提高主要是法律常识的普及,对专业性较强的渎职犯罪的知识还十分有限,这种状况制约了人们发现和举报渎职犯罪的能力。到目前为止,尚有很大一部分群众对渎检工作不了解,有的有状无处告,有冤无处伸。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唱好检察宣传这场戏,擦亮人民群众揭露犯罪的眼睛,激发他们的举报热情,从中获取有价值的线索。通过印发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等方式开展多方位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在打击渎职侵权犯罪中的职能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同时认真对待每一起群众的举报控告,积极查处被举报的相关案件,保护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3、加强内部协作,及时移送线索。
发现和收集案件线索,仅仅靠渎检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树立整体作战的思想,全院“一盘棋”,形成合力,全力以赴查找线索。加强与侦监、公诉、反贪、控申、民行、监所等业务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以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争取他们对渎检工作的大力支持,和这些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对这些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筛选,发现线索、挖掘线索、寻找线索,从他们查办的案件中,深挖细究,获取线索。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部门的案卷,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隐藏其后的“保护伞”案件线索;与侦查监督部门联系,从其立案监督案件中看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问题;从起诉部门抗诉的刑事案件,看法院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从民行部门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看法院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的问题;从反贪部门查办的案件中看发案单位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问题;从监所部门查看批捕人犯、拘留人犯数和在押人犯数是否相同,看公安机关有没有私放人犯的问题;揭开各业务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出现和翻供、翻证等不正常现象的内幕,看是否存在看守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线索。总之,要查微析疑,深挖细究,不放过任何蛛丝蚂迹,从中获取渎职案件线索。
4、加强外部联系,勤主动,多交流。
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平台,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联系,在监督依法行政的同时,努力从中发现有价值线索。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努力与行政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协调、快捷的信息畅通、案件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线索移送渠道。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走出去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多渠道、多途径地广寻案源。
5、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渎检干警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
瀆检干警发现案件线索能力的提高对渎检部门扩大案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渎检部门应加大渎检干警的学习力度,进一步拓宽渎检干警的知识面,尤其是让干警了解这些新领域工作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干警对新领域犯罪的识别能力,改变渎检干警面对这些犯罪无所适从的状况,以便于渎检工作在新领域犯罪案件查办中的突破。
获取案件线索是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渎检部门在查办案件的同时一定要根据本地区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拓宽办案思路、扩线深挖、广辟案源,多渠道多方法的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从根本上解决渎检案件线索发现难的被动局面,以实现渎检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进一步发展,进而推动整个检察业务工作的均衡发展。
一、渎职犯罪案件线索问题的现状。
渎职犯罪不足有三个方面的表现:首先,从数量上看案件线索不多,虽然近几年来渎检部门受理案件线索数有所增加,但是从总量上看依然不足。其次,从质量上看,群众举报的渎职犯罪案件线索质量差、成案率低。第三,从举报内容上,多数举报线索比较空洞,通常只是罗列一些表面现象,缺乏具体内容,有的虽然内容比较具体和丰富,但多发球一般违法违纪问题,在当前的办案格局中下,对这种没有比较明确事实内容线索的举报案件难以进行深入的初查。
二、渎职侵权案件线索匮乏的原因。
1、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渎职犯罪的主体往往具有一定的身份、背景,手中握有一定的权力,周围也有很大的关系网,保护层厚,一般很难发现。
2、犯罪手段隐蔽性强。由于渎职侵权犯罪一般都是隐藏于“合法”的业务工作背后,使“外行人”难以发现。而且渎职犯罪案件的犯罪主体文化程度水平较高,应变能力强,有的甚至本身从事的就是司法工作,具有很强的反侦查能力,其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复杂性、智能性等特点,不易被发现。
3、涉案领域专业性强。渎职犯罪虽然在刑法中涉及的罪名不多,但涉及的行业非常广泛,而且很多渎职犯罪直接与行业的专业有关,办案人员对这些领域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工作要求和流程等不熟悉,更谈不上精通这些专业,使得其识别案件的能力受到很大的局限性。识别线索的敏锐性不强,不能从蛛丝马迹中发现需要的线索。
4、思想认识不到位。当前,社会公众特别是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对渎职侵权犯罪的严重性、危害性估计不足,存在认识误区,认为渎职犯罪是工作失误,怕查处多了影响工作积极性。对惩治渎职侵权犯罪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一些领导对渎职侵权犯罪容易忽视、容忍,甚至公开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说情,以种种理由不让查,挫伤了办案人员的办案积极性。一些发案单位担心影响政绩,对检察机关办案不支持、不配合,对本部门发生的渎职犯罪案件往往作内部处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另外在侵权类犯罪中,则多由于受害人畏于执法人员淫威,或对司法机关存在一定错误认识,从而不敢、不愿举报犯罪事实。
5、瞒案不报多。有些单位领导怕自己的政绩受到影响,对于单位内部发生的渎职犯罪,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态度,采取一压二拖的手段,将案件拖了、拖没,有的甚至千方百计掩盖,根本不想举报;一般干部碍于情面,怕将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自己落个“落井下石”的坏名声,抱着“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态度,不愿举报;普通群众对于渎职犯罪知情的较少,而知情的多因惧怕打击报复,畏首畏尾,不敢举报,致使渎职犯罪案件线索难以发现和收集。
三、解决渎职案件线索匮乏的对策。
1、变被动为主动,关注重点领域。
改变过去坐门等案的方式变为主动出击。渎职侵权犯罪,多发生在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运行过程中,相对隐蔽性强,知情者少, 知情者同时是受益者,一般不会出来举报,解决这类案件发现难的问题必须自觉克服“等案上门,坐堂办案”的惰性思想和官衙作风,坚持主动出击,排查线索。另外要注重在重大投资项目和建设项目中发现渎职案件线索;积极探索同步介入重大事故、事件、案件的调查工作,重点做好检察机关同步介入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件、重大国土资源案件和重大工程建设中发生案件的调查工作;探索设立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协调工作机构,建立检察专员介入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机制。
2、加强渎检宣传力度,鼓励群众举报。
群众对渎职案件危害性和打击必要性以及犯罪构成要件普遍性的认识不够,举报意识不足,举报准确率不高。这几年,虽然群众的法治意识有所增强,法律观念渐渐深入人心。但法律水平的提高主要是法律常识的普及,对专业性较强的渎职犯罪的知识还十分有限,这种状况制约了人们发现和举报渎职犯罪的能力。到目前为止,尚有很大一部分群众对渎检工作不了解,有的有状无处告,有冤无处伸。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要唱好检察宣传这场戏,擦亮人民群众揭露犯罪的眼睛,激发他们的举报热情,从中获取有价值的线索。通过印发宣传资料、提供法律咨询、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等方式开展多方位的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检察机关在打击渎职侵权犯罪中的职能作用,鼓励群众举报。同时认真对待每一起群众的举报控告,积极查处被举报的相关案件,保护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3、加强内部协作,及时移送线索。
发现和收集案件线索,仅仅靠渎检部门是远远不够的,应当树立整体作战的思想,全院“一盘棋”,形成合力,全力以赴查找线索。加强与侦监、公诉、反贪、控申、民行、监所等业务部门的联系与配合,以定期、不定期召开座谈会的形式,争取他们对渎检工作的大力支持,和这些部门建立信息沟通、反馈机制,对这些部门办理的案件进行筛选,发现线索、挖掘线索、寻找线索,从他们查办的案件中,深挖细究,获取线索。必要时,可以查阅有关部门的案卷,从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发现隐藏其后的“保护伞”案件线索;与侦查监督部门联系,从其立案监督案件中看公安机关是否存在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的问题;从起诉部门抗诉的刑事案件,看法院是否存在枉法裁判的问题;从民行部门办理的民事行政抗诉案件中,看法院是否存在徇私枉法的问题;从反贪部门查办的案件中看发案单位是否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问题;从监所部门查看批捕人犯、拘留人犯数和在押人犯数是否相同,看公安机关有没有私放人犯的问题;揭开各业务部门查办案件过程中出现和翻供、翻证等不正常现象的内幕,看是否存在看守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线索。总之,要查微析疑,深挖细究,不放过任何蛛丝蚂迹,从中获取渎职案件线索。
4、加强外部联系,勤主动,多交流。
以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为平台,加强与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执法机关联系,在监督依法行政的同时,努力从中发现有价值线索。进一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协作,努力与行政执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建立协调、快捷的信息畅通、案件移送和情况反馈机制,进一步畅通线索移送渠道。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走出去主动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多渠道、多途径地广寻案源。
5、加强业务学习,提高渎检干警发现案件线索的能力。
瀆检干警发现案件线索能力的提高对渎检部门扩大案源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渎检部门应加大渎检干警的学习力度,进一步拓宽渎检干警的知识面,尤其是让干警了解这些新领域工作的工作性质、职能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干警对新领域犯罪的识别能力,改变渎检干警面对这些犯罪无所适从的状况,以便于渎检工作在新领域犯罪案件查办中的突破。
获取案件线索是查处渎职侵权犯罪的前提和基础,渎检部门在查办案件的同时一定要根据本地区渎职侵权犯罪的特征,拓宽办案思路、扩线深挖、广辟案源,多渠道多方法的变“等米下锅”为“找米下锅”,从根本上解决渎检案件线索发现难的被动局面,以实现渎检工作在新时期新形势下的进一步发展,进而推动整个检察业务工作的均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