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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检察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基层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驻机构,在工作中越来越多的发挥着它的优势作用。以笔者工作的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检察室工作起步较早,于1985年开始试点乡镇检察室,首先牛庄镇、耿庄镇设立了2个检察办事处,之后随着机构改革等工作变动,检察室也几经调整,但一直保留着,目前共设立12个镇区检察室。本文笔者将结合调研与思考,对基层检察室的功能和抓好基层检察室的必要性,作以简要分析。
一、检察业务深入基层的触角
由于检察院体制上的设计,在乡镇一级没有法律规定的派出机构,再加上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突出,之前许多检察业务工作一直浮于表面,在广度上拓展不够,在深度上开掘不透,存在着法律监督的“空白区”和“浅水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监督在农村的开展,从而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随着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亟需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农村,以推进地方的和谐社会建设。基层检察室通过对接机关本级各科室的检察业务,就能够将法律监督的触角深入到了农村,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比如,在政府不断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转移支付的背景下,农村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增加。而过去,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于缺少基层的触角,案件线索来源不广,侦查信息情报相对短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案件查办力度的加大。基层检察室能够发挥深入实际,了解社情、民情的优势,弥补上述方面的不足,拓展案源,协助初查,用更多的情报信息支持侦查,必将大力推动自侦案件的查办工作。又比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过去主要着力在县市级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层面上进行,对农村的检察预防工作抓得较少。即便开展了,也是零打碎敲的,效果不尽人意。乡镇检察室成立之后,就能够充分发挥检察优势,将经常性、系统性和制度性的预防工作,深入到农村的每一个角落,大大促进了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检察监督拓展领域的抓手
中国的党政体制构架,设置了五个层次,即中央、省、市、县、镇乡五级,相应地行政机关各部门和法院也设有五个层级的机构,只不过到了镇乡一级,是派出站所和法庭。因此,这些机关的执法行为,深入到了最基层。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老百姓对公共产品需要的增加,以及扩权强镇工作的推进,镇乡以及派出在镇乡一级的国家机关工作机构,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工作的内容不断增加。所有这一切,都直接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得如何的大问题,需要对之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性。然而,检察机关只是设置到县一级,没有派出机构,信息不灵,耳目不聪,致使对镇乡一级国家机关履职情况的检察监督十分乏力,有许多地方基本上就没有开展。如此一来,对基层政权的权力运行,就缺少了强有力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尽管还有诸如纪检的、内部的以及群众的等其他监督方式存在,但是,无论如何,缺少检察监督,对基层政权的建设,毫无疑问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一种缺少健全完善的监督的权力,极为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现象,必然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因此,在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之下,检察机关在基层派出工作机构,势在必行,对全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通过对基层权力运行的同步的、深入的监督,在扩大法律监督的覆盖面的同时,大大促进了基层政权的法治建设。否则,检察机关依然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那么,就会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步伐,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需要,导致在基层政权建设的过程中缺位失职的后果。
三、检察工作服务基层的前哨
检察机关要在人民心目中树立高大的形象,就必须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而要有这样高质量的服务,检察人员就必须深入到群众之中去,检察工作就必须紧密联系基层的实际。必须走出大院,进入农家,创造出检察系统独有的工作经验。群众的冷暖时刻装在检察干部的心中,检察机关才会在群众的心目中有地位。否则,就会严重脱离群众,犯官僚主义的错误,就无法更好地践行检察工作的宗旨。基层检察室进入农村,就能改变以往检察权在中国最基层的缺位的不利局面,将检察工作经常性地注入到农村的经济政治生活之中,并且是制度化地与当地的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最为直接的法治保障,從而也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民主法治的推进,群众掌握法律知识的欲望愈来愈强,担当着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的检察机关,也义不容辞地应当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而只有深入在群众之中的基层检察室的工作人员,才能像熟人互助一样,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四、检察维护地方和谐稳定的举措
我们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在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社会矛盾。因此,要促进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检察机关必须立足本职,在化解社会矛盾上,应当有出色的作为。否则,检察机关就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甚至是严重的失职。从受理的刑事案件和信访案件来看,由于利益分配相对失衡和选举制度的不尽完善,农村社会的矛盾比较突出,社会综合治理任务繁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乡镇检察室深入基层化解社会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当地,是检察机关坚持创新的必由之路,对维护社会稳定意义极为重大。一是真正在制度上做到了把上访变为下访。能够及时了解民情社情,动态把握当地的社会矛盾状况,深刻认识矛盾产生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通过及时有效地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消除一些严重的误解和错误的认识,扎实做好息诉息访工作,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分散的信访向城市集中可能造成群体事件的现象,大大减轻了大量上访给维稳工作所带来的巨大压力,获得了局部和全局稳定的一举两得的良好效果。二是进一步落实在检察环节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在把握案发规律的基础之上,配合相关单位,扎实做好乡镇的社会控制和防止民转刑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接检察机关内部相关科室的业务,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不捕风险的评估、不起诉可行性分析以及案件处理后的帮教工作,等等。通过努力,有效控制刑事案件的案发率,增强当地群众的生活安全感。
五、检察对外宣传树立形象的窗口
随着公民主张权利的意识普遍增强,但是,如何依法行使权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人的诉求在实体上缺少合法性,在程序上缺少规范性。尤其是后者,导致一定数量的无序信访现象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所有这些,都反映出一些人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农村表现得相对集中。另外,笔者最近走访了多个行政村,和当地的干部群众进行交流,发现村民对检察知识相当匮乏,基本上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充其量只能说是抓贪官的。但是,我们知道,将检察机关定位在这个属性上,是相当片面的和肤浅的。检察知识的匮乏,不仅不利于检察机关充分依靠群众来开展工作,同时,对老百姓的法治意识的培养,以及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都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比如,在我们受理的农村举报案件中,绝大部分并不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有的甚至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尽管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依照规定将控告材料转给有关单位处理,但是,毕竟给举报人带来了这样那样的不便。检察机关恢复重建都已经有三十多年了,群众的检察知识依然停留在这样的水平上,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检察机关宣传工作做得相当不够。我们应当凭借乡镇检察室贴近基层、深入群众的优势,开展生动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农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几年的努力,普及检察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大大促进地方的法治建设。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随着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加强社会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不断增加,检察机关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向农村延伸,充分发挥基层设检察室的作用发挥,使检察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基层,这既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更是服务大局、出色完成和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的需要。
随着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的不断推进,特别是检察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基层检察室作为基层检察院的派驻机构,在工作中越来越多的发挥着它的优势作用。以笔者工作的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为例,该院检察室工作起步较早,于1985年开始试点乡镇检察室,首先牛庄镇、耿庄镇设立了2个检察办事处,之后随着机构改革等工作变动,检察室也几经调整,但一直保留着,目前共设立12个镇区检察室。本文笔者将结合调研与思考,对基层检察室的功能和抓好基层检察室的必要性,作以简要分析。
一、检察业务深入基层的触角
由于检察院体制上的设计,在乡镇一级没有法律规定的派出机构,再加上案多人少的矛盾相对突出,之前许多检察业务工作一直浮于表面,在广度上拓展不够,在深度上开掘不透,存在着法律监督的“空白区”和“浅水区”,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监督在农村的开展,从而导致了检察机关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作用发挥不够的问题。随着农村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亟需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农村,以推进地方的和谐社会建设。基层检察室通过对接机关本级各科室的检察业务,就能够将法律监督的触角深入到了农村,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比如,在政府不断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的转移支付的背景下,农村职务犯罪的可能性增加。而过去,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由于缺少基层的触角,案件线索来源不广,侦查信息情报相对短缺,从而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案件查办力度的加大。基层检察室能够发挥深入实际,了解社情、民情的优势,弥补上述方面的不足,拓展案源,协助初查,用更多的情报信息支持侦查,必将大力推动自侦案件的查办工作。又比如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过去主要着力在县市级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的层面上进行,对农村的检察预防工作抓得较少。即便开展了,也是零打碎敲的,效果不尽人意。乡镇检察室成立之后,就能够充分发挥检察优势,将经常性、系统性和制度性的预防工作,深入到农村的每一个角落,大大促进了基层的党风廉政建设。
二、检察监督拓展领域的抓手
中国的党政体制构架,设置了五个层次,即中央、省、市、县、镇乡五级,相应地行政机关各部门和法院也设有五个层级的机构,只不过到了镇乡一级,是派出站所和法庭。因此,这些机关的执法行为,深入到了最基层。并且,随着经济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老百姓对公共产品需要的增加,以及扩权强镇工作的推进,镇乡以及派出在镇乡一级的国家机关工作机构,执法的范围不断扩大,工作的内容不断增加。所有这一切,都直接关乎到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得如何的大问题,需要对之进行强有力的外部监督,确保执法的公正性。然而,检察机关只是设置到县一级,没有派出机构,信息不灵,耳目不聪,致使对镇乡一级国家机关履职情况的检察监督十分乏力,有许多地方基本上就没有开展。如此一来,对基层政权的权力运行,就缺少了强有力的专门的法律监督。尽管还有诸如纪检的、内部的以及群众的等其他监督方式存在,但是,无论如何,缺少检察监督,对基层政权的建设,毫无疑问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一种缺少健全完善的监督的权力,极为容易发生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现象,必然在不同程度上阻碍了基层的民主法治建设。因此,在当今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大背景之下,检察机关在基层派出工作机构,势在必行,对全面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意义十分重大。通过对基层权力运行的同步的、深入的监督,在扩大法律监督的覆盖面的同时,大大促进了基层政权的法治建设。否则,检察机关依然抱残守缺,因循守旧,那么,就会落后于时代发展的步伐,无法满足人民群众对法律监督的需要,导致在基层政权建设的过程中缺位失职的后果。
三、检察工作服务基层的前哨
检察机关要在人民心目中树立高大的形象,就必须为群众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而要有这样高质量的服务,检察人员就必须深入到群众之中去,检察工作就必须紧密联系基层的实际。必须走出大院,进入农家,创造出检察系统独有的工作经验。群众的冷暖时刻装在检察干部的心中,检察机关才会在群众的心目中有地位。否则,就会严重脱离群众,犯官僚主义的错误,就无法更好地践行检察工作的宗旨。基层检察室进入农村,就能改变以往检察权在中国最基层的缺位的不利局面,将检察工作经常性地注入到农村的经济政治生活之中,并且是制度化地与当地的各项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最为直接的法治保障,從而也就能够在更大程度上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以及民主法治的推进,群众掌握法律知识的欲望愈来愈强,担当着法制宣传教育职责的检察机关,也义不容辞地应当为他们提供优质的法律帮助。而只有深入在群众之中的基层检察室的工作人员,才能像熟人互助一样,为他们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
四、检察维护地方和谐稳定的举措
我们正处在社会的转型期,在利益格局的调整过程中,出现了各种社会矛盾。因此,要促进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是一个最基本的条件。检察机关必须立足本职,在化解社会矛盾上,应当有出色的作为。否则,检察机关就会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甚至是严重的失职。从受理的刑事案件和信访案件来看,由于利益分配相对失衡和选举制度的不尽完善,农村社会的矛盾比较突出,社会综合治理任务繁重,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整个社会的有序发展。因此,乡镇检察室深入基层化解社会矛盾,将问题解决在当地,是检察机关坚持创新的必由之路,对维护社会稳定意义极为重大。一是真正在制度上做到了把上访变为下访。能够及时了解民情社情,动态把握当地的社会矛盾状况,深刻认识矛盾产生的原因,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矛盾的办法。通过及时有效地满足群众的合理诉求,消除一些严重的误解和错误的认识,扎实做好息诉息访工作,从而能够有效防止分散的信访向城市集中可能造成群体事件的现象,大大减轻了大量上访给维稳工作所带来的巨大压力,获得了局部和全局稳定的一举两得的良好效果。二是进一步落实在检察环节的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在把握案发规律的基础之上,配合相关单位,扎实做好乡镇的社会控制和防止民转刑工作,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对接检察机关内部相关科室的业务,协助做好辖区内的轻微刑事案件的和解、不捕风险的评估、不起诉可行性分析以及案件处理后的帮教工作,等等。通过努力,有效控制刑事案件的案发率,增强当地群众的生活安全感。
五、检察对外宣传树立形象的窗口
随着公民主张权利的意识普遍增强,但是,如何依法行使权利,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些人的诉求在实体上缺少合法性,在程序上缺少规范性。尤其是后者,导致一定数量的无序信访现象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所有这些,都反映出一些人法治意识不强的问题。这种情况,在农村表现得相对集中。另外,笔者最近走访了多个行政村,和当地的干部群众进行交流,发现村民对检察知识相当匮乏,基本上不知道检察机关是干什么的,充其量只能说是抓贪官的。但是,我们知道,将检察机关定位在这个属性上,是相当片面的和肤浅的。检察知识的匮乏,不仅不利于检察机关充分依靠群众来开展工作,同时,对老百姓的法治意识的培养,以及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都会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比如,在我们受理的农村举报案件中,绝大部分并不是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有的甚至是普通的民事纠纷。尽管检察机关的控申部门依照规定将控告材料转给有关单位处理,但是,毕竟给举报人带来了这样那样的不便。检察机关恢复重建都已经有三十多年了,群众的检察知识依然停留在这样的水平上,主要的原因还是在于检察机关宣传工作做得相当不够。我们应当凭借乡镇检察室贴近基层、深入群众的优势,开展生动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促进农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通过几年的努力,普及检察知识,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大大促进地方的法治建设。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不断加快,随着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和加强社会管理工作的不断深入,农村群众对司法的需求不断增加,检察机关把法律监督的触角向农村延伸,充分发挥基层设检察室的作用发挥,使检察工作更加贴近群众、服务基层,这既是检察机关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需要,更是服务大局、出色完成和党和人民赋予的重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