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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对环境激素危害的认识,很多国家重新审定和制订了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和卫生标准。我国尚未对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对有毒化学品的危害也缺乏全面风险评估。1998年9月,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粮农组织呼吁下,60多个国家签署了《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公约列出了67种有机类环境激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