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认识敌人”到“化敌为友”——评左高山教授新著《敌人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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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人”究竟意味着什么?谁是我们的“敌人”?我们应该怎样对待“敌人”?最近由中南大学左高山教授撰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敌人论》一书直面这些核心问题,从政治哲学的视角刻画出“敌人”的整体映象。分辨敌人是政治生活的重要主题,如果不能准确辨识敌人,我们就无法界定“自我”与“他者”,要么陷入“敌我不分”的迷茫,要么陷入四面树敌的窘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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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以智的人性论思想以公性、独性、习性的三分架构来论性,强调后天生成之习性,主张“性在习中”的同时又提出“逆习复性”,是对《易·系辞传》中“继善成性”一章的阐释和发挥。在性善性恶的问题上,其主张至善统善恶,认为既有善恶相对待之性,亦有不与善恶相对待的至善之性。方氏的人性论从思想来源上本于对易学中太极和先天、后天关系的重新诠释,其理论结构的基础是圆 ∴图式所蕴含的公因反因思想。
《中庸》首先将诚提升为一个重要的哲学概念,此后的儒家学者对此概念的阐释大都归宗于此。作为先秦最后一位儒学大师,荀子对诚也有深刻的哲思。荀子对诚的阐释与《中庸》有紧密的联系,但是荀子之诚却因其理论基点——性恶论——而又与思孟一系儒家不同。在荀子这里,诚仅仅作为一种道德修养功夫而存在。这一道德修养功夫又可以具体化为“常”和“慎独”两个层次。作为功夫的诚之最终目的乃在于实现人本身的“化”,但是这种化指的是心对道的认可及行为的合规范性,并非是在人性层面实现本质性的转化。
刘宗周的“体独”思想为道德实践的内在可能性、内在超越的可能性奠定了坚实的内在根据。所谓“体独”,是指在身体整体参与的经验下,对独体即天命之性的体察和觉悟。它是道德实践的关键环节,通过体独,天命之性得以呈露,与人的生命发生真切的关联,使人对道德实践产生不容已的诉求。体独的方法是静坐,这种静坐方式并不是强使思路断绝,而是使独体在流行不息的心念过程中一直处于醒觉、做主的状态。体独具有实践意义,体现为体独和立志之间的深层关系,即“觌体承当”:学者亲面体证独体,然后对自己的本性毅然地承当,毅然地选择担当起道德实践的
2016年4月17日21日,由韩国伦理学会、中国伦理学会、韩国学中央研究院主办的“第24次韩中伦理学国际学术大会”在韩国召开。本次会议的主题是“现代社会的伦理问题与道德教育”,来自中韩两国的100余名学者围绕东西方文化与道德教育、道德教育的内容与方法、现代社会诸领域的伦理问题等展开了广泛而深入的讨论。
春秋末期,孔子传承周的礼治“方式”,创立了德为先导、礼为核心、刑为后盾的德治路径,用礼填补了德与刑二元对垒之下的真空地带,通过制度性的礼来保证道德精神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孔子在履任中都刑职时,实证了这种方式的可行性与正确性。这一道德建设路径实现了道德的虚功实做,有效地突破了道德建设乏力的窘境,一直为后世所推崇和传承,更应该为我们今天所借鉴~·通过制度方式(不是德也不是法)把个人品行与个人的前途和命运紧紧捆绑在一起,借以强化道德的约束作用。
正义的现实性与超越性是马克思正义观念的两个不同位阶,后者是一个既批判又涵盖前者的概念,二者既是逻辑相连的又是历史连续的,共同构成了马克思正义理论的辩证结构。现实性正义与超越性正义分别是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占主流地位的正义形态,只有当历史发展从资本主义社会过渡到共产主义社会时,才可能从现实性正义过渡到超越性正义。现实性正义内蕴着两个性质截然相反的形态:交换领域的形式性正义和生产领域的实质性非正义;超越性正义内蕴着两个历史相续的正义原则,即贡献原则和需要原则。马克思正义理论的确立离不开作为世界观的历史唯
“同善”的思想最早可以追溯到孟子。“同善”结合“兼所爱”,在宋以后发展为“天人一身”的“大身”观。“大身”基于自我的扩充,“同善”则体现为人际的关爱。仁既是个体的美德,也是天道之善的生生流行。以生生论仁善,讲仁者生也,是宋明诸儒将孔孟的仁说与《易传》的生生之善贯通起来的结果。生生和仁爱不仅需要客观性的支撑,也需要主观性的自觉,基点在一心与众心的同一,并在实践中为走向“同善”的慈善救助提供方便路径。“同善会”在明代后期出现,与明中叶以后心学的流行并吸纳气学的因素密切关联。人间的善行借助了天人感应的逻辑,以为
motive和motivation都可以表示动机,但motive意义上的动机被理解为能够产生行动的要素,因而一切能够导致行动过程发生的东西都属于行动的动机;而motivation意义上的动机则被理解为行动者被激发起来而行动的心理状态。近代道德哲学主要在motive的意义上讨论动机,比如休谟和康德。而当代道德心理学则将主题转向了motivation,强调从更可感觉到的(palpable)、更强心灵的(tough-minded)意义上来理解动机,从而更专注于心理状态的部分。从motive到motivation
正义的复杂性不仅表现在正义自身之诸要素间的矛盾与冲突,更表现在实现正义之道路与方式上的复杂性。而在决定正义的所有事项中,制度乃是最根本的要素。在制度决定实现正义的诸环节中,初始性的制度设计和矫正性的制度安排又是最为关键的。由于正义自身的复杂性、制度自身的有限性及人类理性的有限性,人不可能设计出一劳永逸、完美无瑕的制度体系,相反,任何一种初始性的制度安排都是有缺陷的,因此,后续的制度矫正就是必须的、必要的。矫正性的制度安排如若做得“显失公正”,会造成后续的不公正。观念重叠和结构重叠决定了转型中国在实现正义的
人们在讨论儒家视域中的“金规则”时,往往只引用《论语》中的有限几条。事实上,整部《论语》有许多文本材料都与“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关,比如“不逆诈,不亿不信。抑亦先觉者,是贤乎!”对此,可以借鉴法律审判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引入“清白”这一法学术语,借用博弈思维,按照“利者,义之和也”的进路,设计一个伦理学实验。进而经过论证可知,在互相“逆诈”的“囚徒困境”中存在着一条必然导向“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仇必和而解”之路。康德批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并不包含对己、对他或共同的责任意识。这样一种说法没有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