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的缺失及法治下如何构建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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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诚信本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本文分析当前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主要原因,再结合法治内涵及其与诚信之间的关系论述法治下构建诚信社会之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加强法治建设,构建诚信社会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诚信社会;法治;内涵;可行性;具体途径
  一、前言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不端等现象的蔓延,正在直接放大着公众的不安与焦虑情绪,甚至好人好事也遭质疑,诚信缺失带来的负面效应,表明诚信问题确实已经成为中国现阶段严重的社会问题,并超出了道德、商务范畴而波及到了各个领域、各个层面。本文将从诚信内涵及当前社会诚信缺失出发,结合诚信与法治关系,就如何用法治构建诚信社会做一些粗浅的思考和探讨。
  二、诚信的内涵
  诚信,顾名思义,即诚实、守信用。孔子说,“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孟子说,“诚,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故而,在中国传统思想文化宝库里,诚信被认为是五常之本,百行之源,是社会道德规范中极为重要的一环。
  诚信是一种道德原则。诚信是一切道德的根基和本源。现代意义的诚信是一种面对全体公民的普遍道德要求,是每个公民都必须遵守的基本道德义务,而不仅仅是一种“圣人、君子”的道德境界。
  诚信更是一种法律原则。诚信原则涉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间的利益关系,被认为具有实现这两个利益关系之平衡的目的。当然,法律上的诚信原则始终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之中,该原则已从只有少数国家采用发展为大多数国家逐渐明确肯定,从民商法领域发展到其他法律部门甚至宪法原则,从“有约必守”的国内法则发展为国家法上的“条约义务必须履行原则”。
  三、诚信缺失的主要原因
  导致大量社会不诚信现象产生,既有客观因素,也有主观原因,既有历史的根源,更有现实的社会土壤。笔者认为,我国当前诚信缺失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经济转轨引起社会道德秩序失衡。我国的诚信缺失与体制转轨有直接联系。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社会经济运行依靠权力维系,通过指令与计划建立经济秩序、配置资源,不存在竞争,搞损人利己、假冒伪劣的空间很小,但市场经济关系则不同,它要靠契约维系,而遵守契约离不开诚实守信。当前社会改革不到位、体制不健全,因而弄虚作假、损人利己的空间和机会比较多,失信行为更容易发生。
  第二、个人主义膨胀,利欲熏心。伴随着经济转型、体制转轨,社会的价值观发生了重大变化,人们更加重视对物质的追求和享受。很多人常常利用改革过程中体制存在的漏洞,采取各种非正当方式和手段谋求高收入,受攀比效应的影响,诚信原则在社会公众中也就开始出现大量失常现象。
  第三、诚信相关的教育相对缺失。当今包括诚信在内的道德教育,很多时候还局限于泛泛而谈流于形式,缺乏实质内容,缺乏针对性,缺少有力和有效措施。公民诚信观念和守信意识淡薄,以诚信为核心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道德规范并没有建立起来。
  第四、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由于市场经济活动数量大、变化快,加之信息的公开公正和迅速有效传递尚未实现,使交易双方信息严重不对称,给失信和欺诈提供了可趁之机;同时,政府在市场准入、市场管理、市场监督、信息反馈等许多方面还缺乏完善的制度,在对失信者处罚力度上还缺乏有效的措施。
  第五、法律制度建设不够健全。我国尚未建立与诚信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失信行为不能受到应有的惩罚,缺少有效的惩罚机制,造成失信者有利可图,即失信成本低。社会尚缺乏相应的风险评级机制,诚信的企业和个人甚至被视为“傻子”,诚信者的诚信成本反而加大,这就助长了失信者的气焰。
  四、以法治塑造诚信社会之可能性
  (一)法治的内涵
  《牛津法律大辞典》首先把“法治”视为“一个无比重要、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被定义的概念。”但是,“法治”概念也包含了明确的原则和内容:“它意指所有的权威机构、立法、行政、司法及其他机构都要服从于某些原则......”“在任何法律制度中,法治的内容是:对立法权的限制;反对滥用行政权力的保护措施;获得法律的忠告、帮助和保护的大量的和平等的机会;对个人和团体各种权利和自由的正当保护;以及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它不是强调政府要维护和执行法律及秩序,而是说政府本身要服从法律制度,而不能不顾法律或重新制定适应本身利益的法律。”
  (二)法治社会天然的是诚信社会
  首先,法治社会最显著的特征主要是:民主完善、人权保障、法律完备、法律至上、司法公正、依法行政等。法治国家表明这个国家存在体现公平正义精神的良好和完善的法律,一切人、组织及其活动均受这种法律支配,更多的权力交由法律去约束,更多的义务交由法律去规定,更多的权利交由法律去保护,且法律受到尊重并得到社会的普遍遵守,社会能够以诚信的伦理来处理法治秩序的建立和运行中的各种法律关系。
  其次,诚信作为社会生活至关重要的道德行为原则和法律原则在法治状态下得到普遍遵循。诚信与法治公信力在法治社会中形成个人信任与制度信任两者间的动态均衡状态,从而在公民诚信与法治公信力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使社会许多不同的个体和团体连同其内部生活都寄身于一个法律规则的框架里,这个法律确保着惯常的思想与言论自由。
  (三)法治是社会诚信的保障手段
  第一、法治可使政府守法,建立诚信政府。现代法治语境下的守法,不仅仅是针对普通大众来说的,更具有现实决定意义的是,国家机关本身应该成为守法的模范,而不能摆脱法律的束缚,在法律框架之外为所欲为。在一个法治国家里,“一切皆在法律之下”,法律获得了至高无上的地位,国家权力及其机构不仅是作为执法主体存在的,而且首先是作为守法主体存在的,在任何情形下,遵法、守法、护法都是国家权力及其机构的首要义务。   第二、法治可以监督行政行为,使行政机关诚信执法。构建法治社会首先我们的执法机关要讲诚信。实践证明,政府诚信执法,依法行政,则政令畅通,社会和谐;违法行政,则不仅容易滋生腐败,而且容易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甚至会引起一定的社会矛盾。
  第三、法治可使平民诚信。法治下的社会是和谐的社会,人是社会活动的主体,更是和谐社会的主体。对于社会主体来说,诚信是道德约束的核心,体现着社会个体的基本精神和价值取向,反映社会成员的内在自律能力及道德水准。法治社会需要社会团体的诚信,企业的诚信,更需要平民的诚信。
  第四,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现代社会成员的科学文化素养和思想道德觉悟处于一般水平、物质条件尚能满足司法消耗的情况下,以德治为引导,为最高目标和长远目标,以法治的方法为常规制裁手段是恰当的。
  五、以法治塑造诚信社会具体路径
  正确认识诚信缺失的原因,可以澄清一些认识误区,结合以法治构建诚信社会的可能性分析,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措施,以期真正解决诚信问题,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一,深入开展诚信法制宣传教育,培养公民诚信法制观念。加大诚信教育力度,构建以诚信为重点的行为规范,培育人们自觉恪守和践行诚信原则的理念。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诚信”的法制宣传,加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诚信”法制观念,是他们提高“诚信”的法律素质,升华“诚信”道德,从而依法管理,诚信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二、完善“诚信”法律法规,搭建诚信制度框架。从两个方面推进信用立法工作:一是应充分借鉴世界上发达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在此基础上以比较完备的行政管理规定的形式颁布,为构建诚信社会奠定制度框架;二是抓紧研究、率先出台与信用行业直接相关的基本法,对信用行业的管理定下基本的制度框架,以促进信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第三、强化政府诚信建设,提高执法机关公信力。政府诚信是社会诚信的核心和关键,政府的公信力对全社会影响极大。政府部门应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职能,转变作风,认真贯彻行政行为相关政策法规,坚持诚信原则,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部门的公信度,取信于民。
  第四、完善征信查询系统,建立健全信用秩序。可以通过整合工商、质监、财政、税务、审计、司法部门和银行系统信贷等资料在全国建立一套完整的信用体系和征信系统,为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记载和查询提供一个基础平台。因个人信用信息的收集牵扯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因此,国家要制定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的相关政策和法规,加强征信管理,杜绝非法征信现象。
  第五、强化失信惩戒机制,加大失信处罚力度。司法机关与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强化惩戒机制,加大对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通过对失信主体进行惩罚性的财产罚,限制的行为罚,甚至严厉的刑事处罚,使失信成本大大高于守信成本,从而达到惩戒和消除失信行为的目的。
  六、结语
  正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所指出的那样:“诚信看不见,摸不着,但它确实是一笔财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需要一定的付出,但体系一旦建立起来,就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我们期望国家把诚信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同时还需要明确,诚信社会建设应当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参与其中并共同努力的结果。
  参考文献:
  [1]郑贤君,潘静.诚信是构建法治国家的精神基石[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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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卓泽渊.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年
  [4]张莉.现代社会中的诚信[M].北京:中国工商出版社,200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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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蔡小强.《以社会机制保障诚信与守法的良性互动》[J].管理观察,2009年第2期
  [7]朱忠发.《诚信与法治的结合是社会和谐的基石》[J].社会科学家,200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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