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之我见

来源 :法学教育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xsdlyq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全民普及法律常识宣传教育是一项宏大的社会工程,自1985年开始,经过五个五年的精心构筑,已经获得了累累硕果。五个五年普法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六·五”普法工作已经开始,如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务实开展好“六·五”普法工作,需要认真考虑。面对临新形势,对于普法工作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才能保障“六·五”普法工作取得更好地效果,推进我国法制化进程。
  关键词:“六·五”普法;必要性;工作创新
  从1986年开始,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决定开展全民普法教育工作,迄今25年。从“一·五”到“五·五”普法,自上而下由政府主导的普法“运动”让法治理念春风化雨般的浸润到公民心里,推动着社会民主、法治的进程。“五·五”普法已经结束,“六·五” 普法刚刚起步,我们有必要对“六·五”普法做一下深入思考。
  一、“六·五”普法的必要性
  从“一·五”到“五·五”普法,是典型的以政府为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既然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当然也避免不了带有其自身缺陷。一是信息不对称下的“搭便车”行为不可避免。如部分地方普法办强制摊派普法教材等,以普法的名义进行强制交易这种违法行为,增加了单位成本,导致了群众的反感,如此普法,难言成功。二是政府的制度安排欠缺成本收益的考量。普法的具体实施方案往往出台迅速却缺乏足够调研与论证,不适应现实的需要。三是普法的效益如何缺乏实证调查。评价一个政策的优劣存废,自然须观其效。但对于普法这样的精神普及,官方无法也很难提供更多的实证调查作为佐证。不少地方发发宣传资料、挂挂宣传标语、搞一次广场咨询了事,存在普法“走过场”现象,普法的实效大打折扣。
  自上而下的普法活动存在的问题难以否认,主导普法活动司法行政部门也清醒的认识到了这一点。发现问题不代表完全否定普法工作的意义,强制性制度变迁固然有缺陷,却也有自身的优点,“六·五”普法仍旧有其必要性。一是政府推动的力度大。在当今中国,广义的政府,包括党委、人大、政府、司法机关等仍旧掌控着社会上最多的资源。为了达致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宏伟目标,以政府为主导毫无疑问是最有力、最迅速的。二是普法确实取得了成效。经过25年普法,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很大提高,普法工作为推进依法治国功不可没。以往群众热议的民告官,如今已成常态。老百姓更多的学会用法律手段维护权益,当然也能尽量减少矛盾激化,避免极端行为的发生。三是新形势、新情况的要求。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有待于全体公民,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培养公民的现代法律意识非一日之功,须长期努力。
  二、从传播学的角度看普法成效考评
  总结过往普法工作时,往往喜欢用印发了多少宣传资料、举办了多少讲座、开展了多少大型活动等数字来证明普法宣传效果。但是,无论是传播效果的理论还是传播实践的经验都表明,这些数字是说明不了传播效果的。
  普法工作是党和政府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重大决策,所需经费来源于财政税收,财政税收来源于每个公民和每个组织,当然需要有成本收益的考量。从成本收益来说,务必用最少的钱达到最好的效果。法律内化于公民心中是普法传播的第一级效果,外化于公民行动是更高层次的第二级效果。要达到理想效果,需要在国家普法规划到地方指导意见再到各部门各单位实施方案出台前,进行必要且足够的调研论证,最大限度的听取普法工作人员的意见,听取广大受众群体的意见。我们的政府逐渐由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我们的普法工作也应逐渐摆脱强制灌输形式,向主动了解受众需求、主动提供法律信息、主动提供全程法律服务转变。
  要逐步达到普法的理想目标,需要在六五普法规划中深入论证效果考评问题。不能完全依赖普法的工作部门“自卖自夸”,有必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其中。包括考评的制度设计、考评的具体实施,完全可以考虑引入社会调查机构参与其中。独立的调查机构没有利害关系,可以抽取足够多的样本,得到比较精确的传播效果情况。如此,普法工作才能真正实现有压力有动力,才能尽量减少普法走过场的情况,实现普法工作的正效果。
  三、新形势下看普法工作创新
  要想六五普法达到很好的传播效果,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信息时代、网络时代的影响;受众年龄层次的影响;社会节奏变化的影响等。面临新形势,我们需要摒弃大一统的灌输式、运动式普法形式,需要以现代信息手段进一步开拓新的普法载体,需要细分受众年龄、职业等实施普法的“精耕细作”,需要与时俱进及时调整普法形式。
  一是开拓新的普法载体。如运用手机载体普法,即将法制宣传内容,通过手机短信、彩信、彩铃等,使用户在第一时间通过手机阅读到相关法律知识。手机普法最大的特点在于快速和便捷,其优势主要表现在:能够实现瞬间传递;信息完全可以存储在短信平台服务器上,一旦对方开机,信息就会自动发送,接受信息的一方既可以实时回应,也可以延迟回应,信息保存在手机中,方便随时查阅;手机不仅可以给用户发送他所需要的法律知识,更可达到及时跟踪、读者调查、反馈意见等多方面的功能,实现更广泛、更迅速的互动;可以分门别类、针对性普法,直接宣传到本人,实现法制宣传服务个性化。如针对公务员宣传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针对流动人口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还可以开拓网络新载体。网络媒体具有传播快、影响广、表现力强等诸多优势。目前,全国已有普法网站近200家,政府网站、新闻网站、各大门户网站都开办了法治网页、频道、专栏、专题,网络法制宣传教育蓬勃发展,法制宣传覆盖面大大提高。但是,随着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网络许多新领域有待进一步拓展,使其成为普法工作的新阵地。如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有关法制宣传内容群发QQ用户、QQ邮件和QQ群;建立法制宣传博客,明确专职人员负责审核、上传法律方面的博文,时时关注网民评论,并对网民的疑惑及时给予反馈解答,提高人气量。运用这一载体,针对性、周期性地向有关用户宣传法律法规。
  二是实现差异性”的普法。依赖信息手段的进步,我们不必再像以往一样,不论普法对象差异,统一灌输同一内容的法律知识。完全可以实现根据不同对象,普及不同内容。对于普通民众,应从法律意识层面上下功夫,向其灌输宪法、刑法等与个人密切相关的基本法律,提升民众的法律心理和认知;对于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学习与本职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熟练掌握和运用,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做秉公执法的表率;对于企业经营管理人员,重点宣传《公司法》、《劳动合同法》、《合同法》、《个人所得税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知识,提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经营能力;对于青少年,要通过学习《宪法》、《义务教育法》、《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培养青少年的法律意识,用法律来规范自身的日常行为,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对于流动人口,要通过各种渠道向流动人口宣传《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三是探索市场化普法形式。目前的普法工作基本上是强制性制度变迁,要想实现普法预期目标,加速法治进程,有必要吸引更多的主体参与,实现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结合。以政府主导的普法工作,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却难以避免低效率的情况。同样的投入,可以探索引入市场主体竞争,政府通过招标方式购买服务,市场主体为利益诱导提供服务。囿于政府自身局限性,有可能同样的投入市场主体可以做到更好的普法效果。当然,引入市场主体的前提是:比政府开展工作更少的成本、更好的效果、完善且有效的考评机制、市场上有足够多且形成竞争的服务提供者。普法工作是政府为公民提供的一种公共服务,目前来看难以完全交给市场操作。但可以在部分项目、部分地区、部分阶段探索这一形式,比如可以从“六·五”普法的实施方案制定开始就引入策划公司,在阶段考评时引入市场调查公司,甚至完全把某一年度的普法活动交给广告公司运营。惟有实现主体多元化,形成必要的竞争,普法工作才能逐步摆脱司法行政部门“单打独斗”的局面,形成多方合作共赢的良好局面。
其他文献
摘 要::诉讼欺诈行为在我国屡有发生。这种行为既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同时又损害了司法权威,扰乱了诉讼秩序的进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对其进行犯罪化评价。并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建议立法机关在刑法中增设诉讼欺诈罪。  关键词:诉讼欺诈;危害性;犯罪化  近年来,诉讼欺诈行为逐渐地进入了司法实践的视野,日益引起了人们对此问题的关注。所谓诉讼欺诈行为,就是指行为人以诈
期刊
社区矫正中坚持“专群结合”工作方针,是指开展社区矫正的司法行政机关的相关机关各尽其职,同时积极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以及政法机关之外的各种社会团体、组织参与到社区矫正中来,通过广泛的社会合作促进社区矫正的顺利实施,这也是“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社区矫正工作机制的内在要求。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重要创造和基本方针,纳入社区矫正的工作方针中,与专业机关
期刊
摘 要::我国民行检察工作自始,即将民事检察与行政检察相提并论,惯称“民事行政检察”。“民事行政检察”作为概念极不科学,研究时应当分开。从检察权的内部分工角度,“民事检察监督职权”作为一个专门术语,应当具有其特定的含义。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职权;概念;辨析  一、民事检察监督职权的概念  (一)民事检察监督的词义解析  1、“法律监督”的含义  《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
期刊
醉驾入刑必要性之考量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之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行为人醉酒驾驶的行为。将醉驾入刑并定位于危险驾驶罪,显然是具有必要性的:  一是根据刑法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危害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人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及财产权利的,应受刑法处罚的,是犯罪,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醉酒驾驶明显的具有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也必然会被刑法所规制。
期刊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和中心任务。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既是长远的基础工作,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对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始终坚持高度的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在具体办案中,做到法律与理性相结合,将“强化监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化解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的全
期刊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是规范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则,是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依据。修改后民诉法进一步保障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健全了证据制度,完善了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了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了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对于妥善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准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以下,笔者将从几个方面浅议民事诉诉法修改对民行
期刊
近几年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检察院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高检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在上级党委的关心重视和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逐步建立了党组统一领导,预防部门负责协调,各部门各司其职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机制,形成了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部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大预防工作格局,始终围绕移民异地安置扶贫资金职务犯罪预防这个工作,,取得了
期刊
摘 要:如果说立法者是依据法的价值,将法的精神体现在一条条的规则当中,使之成为纸面上的法的话,执法者的作用则是充当“流水线上熟练工”的角色,将确定的规则适用于确定的事实,得出确定的结论。与此同时,执法者又必须要在规则和法律事实都被怀疑而不确定的情况下,需求规则背后的原则,探寻法的价值、法的精神,依据普遍认同的公理、惯例等进行判断。因此,执法者的工作就是运用理性使纸面上的法成为活的法的过程。工商行政
期刊
摘 要::诚信本是我国的传统美德,也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和谐社会建设的关键。本文分析当前社会诚信严重缺失的主要原因,再结合法治内涵及其与诚信之间的关系论述法治下构建诚信社会之可行性,最后提出了加强法治建设,构建诚信社会的一点看法。  关键词:诚信社会;法治;内涵;可行性;具体途径  一、前言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之一。改革开放以来,各种商业欺诈、制假售假、虚报冒领、学术
期刊
摘 要::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客体是国家人体器官移植规范的正常秩序和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在客观方面中,组织行为应当从宽把握以便更有力的打去犯罪,而器官则包括尸体器官和活体器官。单纯出卖和购买器官的行为触犯行政法规但不构成犯罪。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盗窃、侮辱尸体罪之间存在交叉竞合关系,应当适用法条竞合的处罚规则进行定罪量刑。  关键词:组织
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