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入推进矛盾化解 努力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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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检察机关的重点工作和中心任务。其中,社会矛盾化解是基础,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治本之策,既是长远的基础工作,也是当前的紧迫任务。
  对于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检察机关作为司法机关,应始终坚持高度的大局意识、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为民意识,在具体办案中,做到法律与理性相结合,将“强化监督、服务大局、维护稳定、化解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真正地融法、理、情于一体。用平等、谦和的态度去对待每一位当事人,用客观、审慎的态度去办理每一起案件,切实化解社会矛盾,解决群众诉求,维护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一)、突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深层次化解社会矛盾
  客观的看,当前许多社会矛盾来自于人民群众对腐败现象产生的不平衡心理。检察机关承担着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责,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力量。因此,检察机关要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治本之策,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突出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滥用职权、贪污贿赂、失职渎职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案件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突出查办发生在热点领域和重点行业的商业贿赂犯罪。认真开展个案预防、系统预防和专项预防,将预防的触角延伸到每个可能发生职务犯罪的角落,编织严密的预防网络,形成大预防格局。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密切党群关系、干群关系,增强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信心,从而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预防和减少群体性事件发生。
  (二)、突出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提高群众对执法机关公信力的认知度
  检察机关要树立执法办案就是依法调处社会矛盾的观念,就是在为社会的和谐而努力。从这样的观点出发,把打击犯罪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手段。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密切配合,重点打击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等严重暴力犯罪和盗窃、诈骗等多发性侵财犯罪。充分发挥批捕、公诉职能,有效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治安大局的稳定。在办理一些重、特大抢劫、杀人案中,检察机关要适时派人介入案件侦查活动,引导侦查取证,以利于快捕快诉,及时消除广大人民群众的恐慌和不安全心理,努力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工作,多渠道化解民事纠纷导致的社会矛盾
  当前,许多社会矛盾由民事纠纷引起,因此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民事行政检察部门、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群众涉检涉法信访工作,采取领导接访、定期约访、主动下访、接访包案等措施,通过息诉和解、再审检察建议等多种方法和途径,依法对原判决、裁定进行检察监督,多渠道化解矛盾纠纷。在息诉工作中,选择适当的方式,把工作做细、道理说清,理顺申诉人情绪,帮助其解决实际困难。对反复申诉、多级申诉的案件,主动与上级检察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沟通汇报,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增强息诉服判工作的实效。
  (四)、实行案件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应对每一案件在拟作出处理决定前,对信访可能性、案件质量等进行风险预测和评估,决定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程度制定风险处置预案,及时解决矛盾纠纷问题,形成案前风险评估、案中说理答疑、案后责任追究的大预防格局,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的发生。
  (五)、落实首办责任,做到责任细化明确
  现实生活中,许多群众认为检察机关是控告申诉的最好去处,因而有关法律方面诉求往往找检察机关的多,对于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权益的举报控告、刑事申诉和赔偿等处理不好,便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因此检察机关对此要高度重视,在信访接待中执行首办责任,采取定专人、定期限、定责任的方法,对群众有关涉法涉检上访案件做到来件必接,每件必查,每件必复,切实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答复。通过认真落实首办责任制,明确责任,防止推诿塞责,使社会矛盾化解从最初的源头治理上得到落实。
  (六)、强化诉讼监督,促进社会矛盾化解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具有监督职责。在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监督过程中要着眼于化解矛盾。如在民事行政监督工作中,既关注案件的判决、裁定是否公正,更关心涉案的矛盾是否得到化解。对于矛盾得到化解,已经案结事了的,即使判决裁定存在一些问题,也不能为了追求司法公正而轻易启动抗诉程序,对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存在的问题,可灵活地通过检察建议等形式督促其进行纠正。对于判决裁定基本公正,但涉案矛盾没有化解,当事人反复申诉的,不是简单的作出不抗诉决定,而是耐心做当事人工作,使其服判息诉。在立案监督工作中,要把重点放在危害群众利益,群众投诉无门,有可能引发上访的案件上,并始终关注案件进展和矛盾的化解。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特别是初犯、偶犯、未成年和老年人犯罪以及因邻里、亲友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尽可能的做好化解矛盾工作,慎重启动立案监督程序,防止监督立案不当而引发新的矛盾。
  (七)、积极探索推行刑事和解,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并重
  近年来,检察机关越来越重视化解矛盾,推行刑事和解。在公诉环节积极开展刑事和解和附条件不起诉,取得了很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案中,尽力化解矛盾、排解纠纷,将矛盾化解情况和达成协议及履行情况作为考虑从宽处理的一个重要因素,如果犯罪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同受害人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协商,在起诉前达成谅解,做出赔偿的,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相对不起诉。
  (八)、慎重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关心教育帮助未成年人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公诉部门办案时,应挑选办案经验丰富、耐心细致、善于做思想工作的干警负责办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犯罪预防矫正帮教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从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犯改造和预防重新犯罪出发,按照“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认真执行关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对确需起诉的,可减轻的要建议法庭依法从轻处理,对符合缓刑条件的,建议法院适用缓刑,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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