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国涉外经济法制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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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涉外经济法制应注意和改进的四个问题:法律和法规的关系;授权立法;执行法律时对法律的解释;工商统一税问题。作者认为:(1)在地位和作用两方面,法律为主,法规为辅;不能使法规居于主要地位,更不能使之凌驾于法律之上。(2)授权立法是一种非常的立法形式,应该有所限制。(3)行政机关在执行法律中解释法律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不应该改变或违反法律。(4)我国工商统一税亟应整理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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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于1989年第6期发表了赵秉志、王勇的《我国海峡两岸刑法总则问题的比较研究》一文,在海峡两岸刑法学界引起关注,本刊本期继续刊载作者本文,以飨读者.本文从体系结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几个方面,对海峡两岸刑法典分则进行了比较研究.
毛泽东的刑事政策思想,是毛泽东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内容有三项:(一)镇压与宽大相结合;(二)杀、关、管、放并用,实行综合治理;(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严禁刑讯逼供。这些重要的刑事政策思想,至今仍具有现实意义。作者提出应当回顾和重温这些刑事政策思想,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加以继承和发扬。
作者认为,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之上的刑法基础已不存在,重建刑法根基成为刑法学研究的当务之急,应当从市场经济中汲取生命力。作者认为,市场经济的刑法观念必然要贯穿与体现着市场经济文化价值观念的基本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引发的社会全方位变动的情势,刑事控制模式应当由理想型的刑事控制模式向现实型的刑事控制模式转交。关于刑事政策,作者认为,应对依法从重从快刑事政策从理论上进行反思,并考虑刑事政策的适当调整。作者还对刑法机制的改革提出了新思路。
作者指出,立法的各种发展趋向固然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但在一定时期立法者对这些基本问题的认识也会影响刑事立法的内容,因此,当前应将理论上的研究成果及时吸收到刑事立法中来,以适应社会的发展.此外,本文还从调整刑事立法的政策思想,完善刑事立法的体制两方面对今后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了改进构想.
<正> 刑事责任问题是刑法学的基本理论问题之一。但是,我国刑法学界对于刑事责任的理论研究,仍不够充分。这种状况,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需要显得不相称。本文拟就刑事责任概念,谈谈中苏两国刑法理论观点的同异,以引起国内同行的注意。一、刑事责任概念定义的比较我国1979年出版的法学词典对于刑事责任概念所下的定义是:“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刑事法律规定的责任。”这一定义表明,它把刑罚处罚作为刑事责任的全部内容,仍然把刑事责任与刑罚等同看待,直到1984年出版的《中国大百
<正>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90年学术年会,于1990年11月1日至6日在大连举行.到会的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共141人,会议收到论文94篇.与会者围绕三个议题展开讨论:(一)廉政建设中的刑法问题;(二)修改和完善刑法问题;(三)正确运用刑法惩处严重刑事犯罪问题.现择要综述如下: 一、廉政建设与职务犯罪与会者讨论了刑法在廉政建设中的特殊功能,并对下述问题作了探讨. (一)廉政建设中刑事立法对策问题有同志认为,近年来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比较突出,因此应适当扩大职务犯罪的范围,使立法适应司法的
<正> 《法学评论》1990年第4期刊登鲍遂献的文章《类推制度应当废止》,摘要如下: 一、类推制度与罪刑法定原则相抵触“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原则的简练而明确的表述,由此而派生出来的禁止类推原则,也已为世界各国
本文较为全面地分析了收容审查规定本身的问题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目前法学界关于收容审查理论研究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评述。作者认为,收容审查作为公安实践中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治安行政强制审查措施,只能保留而不能废除,面对实践中存在的诸种问题,我们只能从立法中加以完善,完善的出路不在于将其升格为刑事强制措施,而应将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相协调、衔接,使之成为一个独立的、统一的整体,并同时加强人民检察机关对于收容审查的法律监督。
<正> 台湾《刑法杂志》1990年第34卷第3期刊登林山田的文章,《论政治犯罪》,摘要如下: 一、政治犯罪的定义“政治”是个相当不确定的概念,政治犯罪概念的内涵亦非刑法的规定所能确定的,它所触犯的刑罚条款,有属政治刑法,如内乱罪、外患罪,也有非属政治刑法的一般刑罚条款,如劫机罪、强盗罪等。目前在犯罪学上还没有一个为各界均能接受的政治犯罪定义。所谓政治犯罪,可分为广义、狭义、最狭义三
<正> 台湾《法令月刊》1991年第42卷第11期刊登蔡墩铭的文章《论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摘要如下: (一) 犯罪组织情报之交换参与犯罪组织以实施两岸之间的犯罪,有大陆人民,亦有台湾人民,更有可能由两岸地区之人民共同参与。由于犯罪组织之参与者在两岸之间穿梭实施犯罪,自为两岸地区之法律所不容,因此两岸地区之司法当局有必要密切合作,以消弭此种犯罪组织之活动。两岸地区之司法当局,倘取得此种犯罪组织活动之确实情报,即为共同消弭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