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海峡两岸刑法典分则的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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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曾于1989年第6期发表了赵秉志、王勇的《我国海峡两岸刑法总则问题的比较研究》一文,在海峡两岸刑法学界引起关注,本刊本期继续刊载作者本文,以飨读者.本文从体系结构、立法技术、立法内容几个方面,对海峡两岸刑法典分则进行了比较研究.
其他文献
<正> 在刑法学领域,对于犯罪构成理论的研究,长期停留在要件个数等浅层次问题的研究上,许多重大理论问题无从解决。然而,“犯罪构成系统论”的提出,向人们展示了全新的理论观点和研究方法,令人耳目一新。
本文将假冒商品分为四类:(1)假冒商标和其他外在因素的商品;(2)假冒地理或环境因素的商品;(3)假冒原材料、质量与特点等内在因素的商品;(4)假冒生产者及生产技术等信誉保证因素的商品。作者并分析指出,对假冒商品应根据其类型的不同而分别依照不同的立法和司法原则进行诉讼,以使假冒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文作者认为,两高《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有五方面的突出变化:一是将盗窃罪对象从物化形态的财物扩展到无形的信息,适应了我国从物化社会向信息社会过渡的需要。二是确立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相统一的原则。三是明确了“盗窃罪共犯应对共同盗窃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负责”的刑事责任原则。四是确立了盗窃未遂的认定标准。五是明确了计算盗窃数额的原则和方法,反映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特点和对外开放的要求。同时,本文还就该刑事司法解释所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评析,并相应地提出了修改建议。
<正> 《中国法学》1990年第5期刊登的孙国华同志《民主建设必须纳入法治轨道》一文(以下简称“孙文”),对张光博在《人民日报》1990年2月5日上的《谈谈马克思主义民主观的几个问题》一文中的某些观点,提了几点商榷意见;《中国法学》1991年第1期又刊登了张光博同志的答复(以下简称“张文”)。笔者认为,就“争取民主”问题进行讨论是有重要意义的,为了有利于深入探讨,首先应当明确争论的焦点,弄清分岐何在。按照张光博同志的概括,争论的焦点是“取得政权后,要不要提‘为争取民主而斗争’的口号”。但笔者认
要不要将“反革命罪”改易名称?这是近年来刑法学界和法律界在修改与完善我国现行刑法的讨论中的热门话题。为了使罪名科学化并适应我国新时期同犯罪作斗争和对外法律交往的需要,在总结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许多同志提出了改易这一名称的建议。也有的同志耽心改名会导致“取消反革命罪”,因而表示异议,这是一个应予明确的问题。本刊特发表下面这篇文章,以供参考。
作者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经验,分别就构成贪污罪、贿赂罪中如何正确认定:主体资格、利用职务上便利、犯罪客体、赌赂含义、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形式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及其家属构成贿赂罪主体要件等有争议的问题,作了较全面的分析评述,并对有关立法上的不足,提出了进一步修改、完善的意见。
<正> 中国儒学与法律文化研究会于1991年6月27日至29日,在无锡太湖之滨举行了首届学术讨论会。来自全国各地的七十余名专家、学者,围绕以下三个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一、儒学对法律文化的影响早在四十年代初,著名史学家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中便就儒学与中国古代法律的关系,提出了中国刑律儒家化的命题。此后,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本刊自1990年第4期起开辟“书评”栏以来,在广大读者与作者的支持下,及时地评介了一些法学新著,对于传播信息、鼓励作者,起了一定的作用。有些书评还有一定学术深度,发人思考。但也毋庸讳言,还存在诸多不足。本刊在新辟此栏的“编者小语”中曾经希望:“书评不是广告,既要有实事求是的介绍,更要有发人深思的评论,有进一步的探讨。好的书评也应是一篇好的有新意的学术论文。”惜乎由于我们选编不严,此目的未能完全达到。正如有的读者反映,某些书评“有广告之嫌而无学术评论之实”。有的书评只着重于介绍新书在结构、逻辑、写作方法等形
<正> 一、关于市场经济的立法原则与会者认为,市场经济立法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效率原则;2.主体平等原则;3.经济自由原则;4.公平原则。其中以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为最。但对于效率原则与公平原则有无先后之分以及孰先孰后,
<正> 公司立法是为了明确公司的法律地位,规定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以及公司的发展和变更规则。针对我国目前的企业制度、改革进展情况、清理整顿公司经验和立法动机,我国公司立法除借鉴一般公司理论和国外公司立法实践外,尤其应当处理好下列六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