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构成要件及其立法技术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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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云南E县民一庭调解案件的深入考察,基层法官会充分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程序、话语建构方式、场景安排和氛围营造等手段调解案件。法官的行动逻辑是:第一,法官的行动目标主要由法官所受法律和体制性约束包括职业评价所决定;第二,法官如何行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案件,在客观方面取决于他所受到的结构性约束,这些结构性约束中却隐藏着可能动员的资源,主观方面则取决于他的司法经验。所以,法官是一个受到结构性约束但是又有着主观能动性的行动者,更进一步讲,他所处的结构既制约了他的行动同时又促成了其行动——为了达到某些目标。
在汉、魏、晋时期,故事与律、令、例、比、品式章程、制诏等法律的关系密切而复杂.故事通常是国家立法定制的一种经典依据,而法律适用中的事例往往又成为故事的一个主要来源.晋朝还曾将典型故事修定汇编,与律、令并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关于故事与汉、魏、晋法律的关系,学界的认识颇有分歧,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应如何理解也值得探讨.因此,有必要运用史料辨别、分析故事与上述诸种法律形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揭示其间的辩证关系.
公诉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诉讼的请求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和诉权结合的权力形态,一方面要求从公益原则出发扩大公诉权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以发挥非刑罚化矫正犯罪的功能,另一方面,为防止公诉权的滥用,必须使公诉权接受司法审查,以达到保障人权之功效.由于我国公诉审查机制存在严重的缺陷,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因此,从总体上重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建立中间程序,发挥中间程序的多重价值功能,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合理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