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论我国刑事诉讼中设立中间程序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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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诉讼的请求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和诉权结合的权力形态,一方面要求从公益原则出发扩大公诉权自由裁量权的范围,以发挥非刑罚化矫正犯罪的功能,另一方面,为防止公诉权的滥用,必须使公诉权接受司法审查,以达到保障人权之功效.由于我国公诉审查机制存在严重的缺陷,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因此,从总体上重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建立中间程序,发挥中间程序的多重价值功能,实现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科学化、合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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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受大陆法系行政行为理论影响的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在法律上创设以行政行为为基础的行政处分概念,并使之完善的过程中,立法技术的运用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行政处分概念便成为具有实践性和技术性特色的实效性概念。近年来,虽然我国学者提出了统一行政行为概念的各种“概念界定型”的有益设想,但仍然存在严重分歧,莫衷一是。借鉴国外立法技术经验,尝试运用科学的立法技术来统一行政行为概念是非常必要的。
序本文主要针对行政作用法的总论展开论述,探讨有关行政立法、行政计划、行政行为(行政处分)、行政契约、行政指导、行政上的诱导在行政作用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另外,上述诸种行政活动方式作为行政介入私人经济活动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哪些利弊得失?如何进行合理的选择适用?本文对此也将进行概括性讨论。
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应充分运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控制犯罪、保障人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但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部门中运用时存在着逮捕数量过大、”以捕代侦”普遍、目的手段错位、贯彻难以到位、处理有失公允、缺乏协调统一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影响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正确运用.在检察工作中如何把握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侦查监督中的”严”和”宽”的正确运用,做到不枉不纵,是新时期检察干警所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
环境友好指“对环境友好”,环境友好型社会是社会对环境友好的那种类型的社会,而它归根结底又是对社会友好的社会。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不是人们锦上添花的憧憬,而是有病投医的无奈。环境友好型社会是人一天关系得到妥善处理的社会。由于对环境友好的行为不易发生,人一天关系和谐难以实现,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必须用法律来规范和推动。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任务,是克服那些难以克服的、严重的环境资源问题。自然不可违,克服环境资源问题的基本路线是顺应自然。服务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环境法必须服从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其应当是顺应自然的
宪法上的社会权是伴随国家形态与任务的发展演变逐步确立起来的。在日本宪法上生存权理论及其福利制度的发展沿革过程中,国家对个人的生存照顾,先后经历了"国家恩惠观"、"法律上的反射利益观"、"法律上的权利观",以及目前作为宪法基本权的观念转型。尤其是在战后,占领当局要求政府改革福利制度的外部压力、日本的政治经济结构的转变、基本家庭制度的建立,以及全国瞩目的"生活保护基准诉讼",均对生存权理论的形成都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通过对云南E县民一庭调解案件的深入考察,基层法官会充分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程序、话语建构方式、场景安排和氛围营造等手段调解案件。法官的行动逻辑是:第一,法官的行动目标主要由法官所受法律和体制性约束包括职业评价所决定;第二,法官如何行动、采取何种方式处理案件,在客观方面取决于他所受到的结构性约束,这些结构性约束中却隐藏着可能动员的资源,主观方面则取决于他的司法经验。所以,法官是一个受到结构性约束但是又有着主观能动性的行动者,更进一步讲,他所处的结构既制约了他的行动同时又促成了其行动——为了达到某些目标。
在汉、魏、晋时期,故事与律、令、例、比、品式章程、制诏等法律的关系密切而复杂.故事通常是国家立法定制的一种经典依据,而法律适用中的事例往往又成为故事的一个主要来源.晋朝还曾将典型故事修定汇编,与律、令并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关于故事与汉、魏、晋法律的关系,学界的认识颇有分歧,对于<唐六典>注和<晋书·刑法志>中相关内容应如何理解也值得探讨.因此,有必要运用史料辨别、分析故事与上述诸种法律形式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揭示其间的辩证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