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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展会持续时间较短,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难点是如何既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又能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保护被投诉人的抗权。实践中可通过行政处理、主办方自律机制、诉前禁令以及仲裁等多种途径解决纠纷。
关键词: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340-01
展会是新产品、新技术的高度聚集地,近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业的迅速发展,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展会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
一、展会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
展品侵权是展会中最常发生的情形,主要包括:1.侵犯专利权。如展品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侵犯商标权。如有些参展商没有注意到商标的使用时间及地域范围,在展品中使用超过了商标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的范围。3.侵犯著作权。在展会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图书展中的图书、软件展中的软件等,如果参展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擅自利用作品就侵犯了著作权。此外还包括展会名称、展位设计、展具及宣传资料侵权等。
二、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难点
展会持续时间较短,通常为3-7天,当展会中出现侵犯知識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若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一般的行政处理程序无法快速地在展会结束前完成。因此,实践中主要的难点是如何既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又能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保护被投诉人的抗辩权。
我国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置、职责,展会期间专利、著作权及商标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展会时间在3天以上的,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其组成人员应包括展会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展会管理部门人员及展会主办方人员。然而该规定仍有以下不足:首先,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立无强制性,由展会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因此,各地对于此规定的执行有很大的灵活性,许多展会都未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其次,即使展会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比较重视,尽可能在展会中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但因各地知识产权行政人员数量有限,进驻每一个展会的设想在实践中亦无法实现。另外,负责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展会主办方并没有执法权力,这也会造成具体执行的困难。
三、完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措施
越来越多的省市开始重视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展业发展较成熟的城市,如北京、广州、义乌相继出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一些重要的展会也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尝试。为解决上述实践中难点,借鉴已有经验,可采取以下多种途径以有效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一)行政处理途径
对于举办时间在3天以上,由政府主办的展会,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或可能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现场办公室或指定联络员,接受知识产权行政处理请求,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处理。
针对展会时间短的特点,可设立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简易程序。如《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规定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立案、答辩、处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24小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被投诉人答辩期满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被认定侵权的参展项目应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但为确保简易程序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采用简易程序必须以知识产权展前备案和公示制度为启动的前提,并须对提出处理的时间以及需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要求。
(二)依合同解决纠纷的自律机制
展会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并依合同的约定对展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该机构独立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现场办公室。机构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和领域内专业人员参加,发挥行业自律。
主办方应在开展前与参展商签订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可包括:参展商应承诺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参展项目如涉嫌侵权,又不能提供未侵权的有效证据,参展商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或撤展等措施;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参展商若仍拒绝采取遮盖或撤展等措施时,展会主办方可取消参展商参展资格。
(三)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法院应权利人请求而发出的迫使侵权行为人临时停止侵权行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耗时较长,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前禁令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如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德国等会展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针对展会中的专利侵权行为,采取临时措施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但目前我国展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诉前禁令很少发挥作用。主要是人民法院对于诉前禁令的态度十分谨慎,审查主要关注诉前禁令和审判结果的一致性,对申请诉前禁令有严格的条件,灵活性不足,尚需完善。
(四)仲裁
仲裁可较为快速、有效、低成本地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如2007年深圳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首创“四位一体”争议解决方式,即由高交会组委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合作设立高交会权益保障中心,推出展会管理、行政调处、商事调解和商事仲裁“四位一体”争议解决方式。其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仲裁裁决可在上百个国家获得承认和强制执行,此举加强了高交会维权效力的终局性和国际性。
参考文献:
[1]刘凯.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李华伟.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及对策研究问题[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
[3]曾丽琴.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社科纵横,2006(12).
关键词: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F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8-0340-01
展会是新产品、新技术的高度聚集地,近年来,随着我国会展业的迅速发展,展会知识产权纠纷也随之增多。展会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主要集中在专利权、商标权以及著作权。
一、展会涉及的知识产权纠纷
展品侵权是展会中最常发生的情形,主要包括:1.侵犯专利权。如展品是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利产品或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2.侵犯商标权。如有些参展商没有注意到商标的使用时间及地域范围,在展品中使用超过了商标权人授权许可使用的范围。3.侵犯著作权。在展会中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图书展中的图书、软件展中的软件等,如果参展商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又不是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或法定许可的情形,擅自利用作品就侵犯了著作权。此外还包括展会名称、展位设计、展具及宣传资料侵权等。
二、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的主要难点
展会持续时间较短,通常为3-7天,当展会中出现侵犯知識产权的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若直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处理请求,一般的行政处理程序无法快速地在展会结束前完成。因此,实践中主要的难点是如何既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制止侵权行为,同时又能保证执法的公平公正,保护被投诉人的抗辩权。
我国颁布的《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对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置、职责,展会期间专利、著作权及商标保护、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其中规定,展会时间在3天以上的,展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的,主办方应在展会期间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其组成人员应包括展会所在地的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人员、展会管理部门人员及展会主办方人员。然而该规定仍有以下不足:首先,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设立无强制性,由展会管理部门自行决定,因此,各地对于此规定的执行有很大的灵活性,许多展会都未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其次,即使展会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比较重视,尽可能在展会中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但因各地知识产权行政人员数量有限,进驻每一个展会的设想在实践中亦无法实现。另外,负责设立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的展会主办方并没有执法权力,这也会造成具体执行的困难。
三、完善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措施
越来越多的省市开始重视展会知识产权的保护,会展业发展较成熟的城市,如北京、广州、义乌相继出台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一些重要的展会也在这方面做出了一些尝试。为解决上述实践中难点,借鉴已有经验,可采取以下多种途径以有效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
(一)行政处理途径
对于举办时间在3天以上,由政府主办的展会,或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或可能发生知识产权纠纷较多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立现场办公室或指定联络员,接受知识产权行政处理请求,对符合立案标准的予以处理。
针对展会时间短的特点,可设立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简易程序。如《广州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规定按简易程序处理的案件,立案、答辩、处理的时间分别不超过24小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可先行调解;调解不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应在被投诉人答辩期满后24小时内作出处理决定。被认定侵权的参展项目应立即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但为确保简易程序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采用简易程序必须以知识产权展前备案和公示制度为启动的前提,并须对提出处理的时间以及需提交的证据进行严格要求。
(二)依合同解决纠纷的自律机制
展会主办方应设立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并依合同的约定对展会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该机构独立于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现场办公室。机构可聘请法律专业人员和领域内专业人员参加,发挥行业自律。
主办方应在开展前与参展商签订合同约定知识产权保护条款,内容可包括:参展商应承诺所有的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参展项目如涉嫌侵权,又不能提供未侵权的有效证据,参展商应当立即采取遮盖或撤展等措施;参展项目已由人民法院作出侵权判决或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侵权处理决定、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参展商若仍拒绝采取遮盖或撤展等措施时,展会主办方可取消参展商参展资格。
(三)诉前禁令
诉前禁令是指在诉讼开始之前,法院应权利人请求而发出的迫使侵权行为人临时停止侵权行为。通过诉讼程序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耗时较长,但我国法律中规定的诉前禁令制度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缺陷。如我国的《专利法》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人民法院一般应当自接受申请之时起48小时内作出裁定。
德国等会展业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针对展会中的专利侵权行为,采取临时措施是一种十分有效的方法。但目前我国展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诉前禁令很少发挥作用。主要是人民法院对于诉前禁令的态度十分谨慎,审查主要关注诉前禁令和审判结果的一致性,对申请诉前禁令有严格的条件,灵活性不足,尚需完善。
(四)仲裁
仲裁可较为快速、有效、低成本地解决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如2007年深圳举办的第九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中首创“四位一体”争议解决方式,即由高交会组委办、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和深圳市知识产权局合作设立高交会权益保障中心,推出展会管理、行政调处、商事调解和商事仲裁“四位一体”争议解决方式。其中,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的仲裁裁决可在上百个国家获得承认和强制执行,此举加强了高交会维权效力的终局性和国际性。
参考文献:
[1]刘凯.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华南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2]李华伟.我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瓶颈及对策研究问题[J].厦门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7(2).
[3]曾丽琴.会展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研究.社科纵横,200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