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共同侵权行为

来源 :商品与质量·理论研究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JGTM200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侵权责任法》第二章中对共同侵权行为做了相应规定,该规定采用了折中的立场,承认了客观关联共同侵权,对以前的相关规定既有继承又有突破。然而,这几条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极具概括性,在理解和适用上存在大量的争议。对此,笔者结合该法的相关规定从理论及实践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为其在司法实践中的规范运用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共同侵权;关联共同;类型化分析
  
  一、共同侵权行为概述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
   理论上,有关共同侵权的构成存在主观主义、客观主义和关联共同主义(折中主义)等学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条件的承认了客观主义,即"两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也认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但这同样存在因"直接结合"不便理解、不宜操作的问题。
  从《侵权责任法》第8至12条[1]看,此次立法继承了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采纳了关联共同主义的立场。即数人共同或分别实施不法侵害他人的权利,之所以对于受害人所受损害负连带责任,系因该数人的侵权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
  所谓关联共同是指数人的行为共同构成违法行为的原因,因而发生同一损害结果。关联共同分为主观的关联共同和客观的关联共同。主观的关联共同就是意思联络,是指数人对于违法行为有通谋或共同认识,对于各行为所致损害均应负连带责任。客观的关联共同是指数人所为违法行为致生同一损害结果,即其原因行为与损害结果不可分,纵然行为人相互间无意思联络,但每个人的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结果,仍构成共同侵权责任。此种共同侵权,笔者认为是最高院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两人以上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但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为是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种解释。
  杨立新教授认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侵害他人合法民事权益,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2]。并且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除了包括典型的共同侵权,还包括共同危险行为、视为共同侵权行为等非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狭义的仅指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笔者赞成此种观点。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特征
  1.主体的复数性
  即有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加害人存在。其中,加害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且这些人均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
  2.主观上一般应具有共同过错
  这种过错不是指每个行为人致人损害的过错,而是强调侵权行为人具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过失,基于此,使数人的行为联结为共同行为。这是一般共同侵权行为最本质、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此特征使一般共同侵权行为区别于其他数人侵权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之司法解释[3]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可知,行为人相互之间在主观上即使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共同侵权。
  3.行为所致损害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
  侵权行为是原因,造成他人损害是结果,任何一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都对结果的产生发挥了作用,即各种行为交织在一起,共同发生了作用。在数个行为人的行为中,共同行为并不要求每个行为人都实际地从事了某种行为,可以是两个人共同决定,由一个人完成;也可以是一人起主要作用,另一人起辅助作用,如教唆、帮助等。在共同侵权中,因果关系不是从每个人的个别行为的原因力来判断的,而是从共同侵权行为的整体对结果的原因力来判断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
  二、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通常认为,我们对共同侵权行为加以类型化的划分,将对具体案件的判断和法律适用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理论上,学者们对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划分有不同见解,笔者认为,对其进行分类不应过于复杂,应便于操作。结合杨立新教授的观点,笔者将共同侵权分为典型的共同侵权和非典型的共同侵权两大类。
  (一)典型的共同侵权
  《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规定是对典型的共同侵权的界定,是民法传统理论中的"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即各行为人彼此间有明示或默示的合意共同实施某种行为或系列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行为人在主观上及行为上均表现出"意思共同体"和"行为共同体"的特征。
  此外,笔者认为教唆者与帮助者应为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人。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主体是共同加害人。共同加害人按其行为的特点,可以分为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因此,教唆、帮助行为都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实施的行为,都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概括在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中即可,不必再将其分为一种单独的共同侵权行为类型。[4]
  (二)非典型的共同侵权
  非典型的共同侵权,也称法律拟制的共同侵权,是指两人以上的行为人间分别实施相互独立的行为,但造成同一损害后果,根据法律规定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此类型的侵权行为,并不具备同时"意思共同体"及"行为共同体"的典型的共同侵权特征,本质上是相互独立的单个行为,只是在特定情况下出于对受害人权益保护及救济,法律上要求各行为人对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1.共同危险行为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0条的规定可知,共同危险行为特征是各行为人均分别实施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各行为人的行为间是相互独立的,但却均有危险的共性。
  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从该条规定上看,首先考虑"责任自负",在能明确实际侵权人的情况下,由具体侵权人承担责任,此情况下的并不构成共同侵权。而仅在不能明确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从保护受害人权益出发,要求各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相当于将各危险行为人视为共同侵权人,这是个法律拟制共同侵权的过程。
  2.侵害结果混同行为
  侵害结果混同行为是指两人以上的行为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均造成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侵害结果混同行为的特征是各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均是造成损害的相互独立的行为,但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后果发生混同。
  在损害结果发生混同的情况下,是否均按共同侵权处理,如何来确定各行为人的责任?是立法所要解决的问题。《侵权责任法》第11条规定确立的是侵害结果混同的共同侵权行为,和传统理论上的"无意思联络……直接结合"的共同侵权是一致的。典型的共同侵权强调的是行为人间形成"意思共同体"和"行为共同体",即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但出于对受害人的保护,法律需要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传统的责任自负原则。在无意思联络的情况下拟制共同侵权时,如何在保护受害人和责任自负原则中作出平衡性的选择是问题的关键。第11条的规定,是以"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作为界定无意思联络共同侵权的标准,此标准不违反责任自负的原则,同时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因为"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情况下,每个人均承担全部责任和责任自负原则是相符的,法律上要求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是避免各行为人相互推卸责任。
  此外,将《侵权责任法》第12条规定与之比较可知,第12条规定解决的是不满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条件、不按共同侵权处理的侵害结果混同行为的责任承担问题。对该情形,立法首先考虑责任自负原则,在能够确定各自责任大小的情况下,各担其责,而在不能明确各自责任大小的情况下,要求责任均摊,即有利于保护受害人,又兼顾了公平的理念。这种情形下的侵权结果混同行为并非共同侵权行为。所以,侵害结果混同的侵权情形中,出现"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时,构成共同侵权,这也是法律上的拟制。
  笔者认为,团伙成员的侵权行为在《侵权责任法》之中没有得到体现,这也是一种学者们认可的共同侵权行为。理论上认为,团伙组织的集合行为是指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损害的结果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例如,西班牙法院判决一个埃塔恐怖组织成员制造爆炸事件造成他人损害,警方未能抓获肇事者,受害人及其家属无法对加害人提起民事诉讼,但对并参与这次爆炸行为的埃塔恐怖组织另一个成员提赔偿诉讼,法院判决原告胜诉[5]。现阶段,东突恐怖组织、藏独组织、黑社会等活动猖獗,给社会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我们加以借鉴,确认团伙成员的行为为共同侵权行为,可以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更好地对团伙的不法行为进行制裁和控制。
  三、结语
  《侵权责任法》虽已通过并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但是要真正的理解和操作需要走的路还很长。其中,共同侵权作为一种较为复杂的侵权形式,在侵权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随着社会生活的快速变化发展,共同侵权案件将大量增加且呈现出多样化趋势。因此,笔者认为仅凭立法中的几条简单的规定,很难有效实现共同侵权行为立法的目的。这就需要对以前的关于共同侵权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进行全面的梳理,使那些与《侵权责任法》不相矛盾的规定继续发挥法律效力,而不是一概的进行否定,这也是法律持续性的一种体现。并在此基础上,对法条进行更加具体细致的立法或司法释义。此外,理应将团伙侵权这一特殊的共同侵权类型解释进去,更好的保护不特定多数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立法已经明确,但理论上的争议还将持续存在,并将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参考文献:
  98年版
  [1]第八条两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条两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两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2]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12月.
  [4]杨立新.侵权行为法专论.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第287页
  [5]杨立新.共同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侵权责任法立法抉择.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5).
  [6]周友军.我国共同侵权制度的在探讨.社会科学.2010(1).
  [7]贺佳.论共同侵权行为.中国政法大学.2008.
  [8]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作者简介:第一作者:乔国旗,男,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商法方向。第二作者:蒋磊,男,汉族,北京工商大学09级民商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商法方向。
其他文献
2001年全世界铝的消费量约36 Mt,其中的24 Mt是以加工材的形式消费的,而加工材产量前5名公司的合计量为7.4 Mt,占总产量的30.83%。它们的产量如下(Mt):美国铝业公司 The wor
作文是高中语文教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教学过程中,语文教师要着重训练学生的思维方法,提高学生对客观事物的观察能力、认识能力和把握能力,加强思维的逻辑性和严密性,为培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在新课改体系之下,《普通高中物理课程标准》取代了沿用多年的教学大纲,高中物理新课程的实施应以《标准》为依据,以学生发展为本,重视基础,以提高学生的科学素养为核心,体现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期刊
一  周一兔从小就喜欢树挂。  她一直都把树挂叫树挂,而不叫雾凇。这让妈妈很生气,妈妈说:“文雅些,那叫雾凇!”周一兔说:“它也叫树挂呀,我就喜欢叫它树挂!”妈妈用鼻子哼了一声,说:“哼,周一勉,你气死我了!”周一兔说:“不,我叫周一兔,我不喜欢叫周一勉!”妈妈更来气了,撇下周一兔,连哼也不哼一声了,径自往前走。  那时候,妈妈还没有生病,正在担任着周一兔的班主任。每天早上,妈妈都要火急火燎地拉着
请下载后查看,本文暂不支持在线获取查看简介。 Please download to view, this article does not support online access to view profile.
本文介绍了以石英砂为床料,烟煤颗粒、煤泥球和矸石为示踪粒子,在10t/h工业沸腾炉上进行颗粒扩散试验的研究结果,利用扩散模型进行了数据处理,并考察了沸腾风速、示踪粒子粒
引言随着燃烧技术的发展,人们对燃烧液体燃料的燃烧装置中,喷嘴形成的液雾的尺寸分布所提的要求越来越高。首先要求能够测量准确,也很希望建立一些适当的物理模型,能对液雾
阅读教学中的插图可以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文章内容,给学生创造语文阅读的情境,激发学生的语文学习兴趣,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更好地实现语文阅读教学目标。但是大量的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