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青少年犯罪的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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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山东临沂276034)
  
   我国是一个人口最多的国家,同样也是一个青少年队伍最庞大的国家。解决青少年问题对我国大踏步迈向现代化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现实不容乐观,大量调查材料表明我国青少年犯罪从七十年代以来呈上升趋势。
  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有效地预防青少年犯罪,如何对违法犯罪青少年采取正确的惩教和康复措施,是政府和社会各界所关注的问题。
  一、我国青少年犯罪主要呈现如下的显著特点。
  1、犯罪低年龄化
  (1)未满十四周岁的小年龄青少年作案增加,甚至10周岁左右的未成年人实施杀人、放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重大案件时有所闻。
  (2)14-16周岁低龄少年犯罪人数增加。
  2、犯罪类型多样化,手段成人化
  犯罪的传统类型主要围绕青少年“财、霸、性”,但近年来出现了了值得警惕的新情况:
  (二)青少年犯罪的社会背景
  1、社会腐败现象、道德滑坡等宏观原因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现代化进程极大加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政治、经济、文化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但同时社会的宏观变革也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腐败现象、道德滑坡、社会风气恶化等。有学者曾经指出,只要我国社会风气没有好转,腐败现象依然严重,社会道德滑坡现象得不到切实有效地控制,那么青少年犯罪形势就不可能根本好转。
  2、文化娱乐场所的负面影响
  根据对兰山、罗庄、河东三个区检察院2008年批捕的269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统计,涉及游戏机房、电脑房、歌舞厅而诱发犯罪的高达83名,占30%,文化娱乐场所成为青少年犯罪或青少年受害的高发点。
  3、学校教育方面的缺陷
  在应试教育模式下,学生的考试分数成为衡量其优劣的唯一标准。有的学校为了追求升学率,搞分流教育法,使一些原本仅是学习困难的学生,精神上受到打击,自暴自弃,不仅学习上不再刻苦努力,并向纪律涣散,不求上进等方面发展,心理行为发生偏差。考察整个初、高中教育阶段,没有系统的法制教育课程。
  4、家庭教育的缺陷
  有的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子女享受不到家庭温暖,形成心理和行为偏差;有的父母本身文化素质低,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动辄打骂训斥;有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照顾孩子,而放任自流;有的父母双双下岗,经济拮据,疲于奔波再就业而疏于管教;“寄居型”家庭的孩子,父母管不到,亲戚管不了;而另一些独生子女家庭,对孩子极端溺爱,生活上无微不至地照管,思想品德却得不到重视。
  二、我国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措施及原则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原则,我国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措施可分为非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两大类别。
  (一)非刑事处罚措施
  1、社会帮教措施。帮教的形式有:家长或亲友帮教;单位领导帮教;师徒、师生帮教;家庭、街道、邻里帮教等。帮教的内容有:道德教育、法律教育、文化教育、组织开展文体等健康有益活动。帮教的目的是使他们停止违法犯罪,改过自新,成为正常的社会公民。
  2、政府收容教养措施,依照《刑法》规定,犯罪少年,“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收容教养的少年,应当由省、直辖市、自治区或地区一级的公安部门批准。如遇有不满14岁的犯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少年(如故意杀人等),确实需要收容教养的,则须经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公安机关批准。
  3、劳动教养措施。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劳动教养是对已满16岁以上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人员实行的一种行政性强制教育措施。劳动教养,不是刑事处罚,不经法院判决,而由省市一级劳动教养委员会批准,期限一般为1-3年。劳动教养场所大多办有特殊学校,对劳教人员进行文化教育和职业技术培训,参加培训的劳教人员达到80%左右,经过培训,由当地劳动部门组织考试,合格的发给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回归社会后,可持此证求职或应聘。据调查,有培训证书的解教后就业率达到70%左右,高出没有获得技术证书的4倍多;重新违法犯罪率在4%左右。
  (二)刑事处罚措施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以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贡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长期以来,未成年犯罪与成人犯罪使用同一部刑法,同一个立案标准。这种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受到质疑。 由于未成年人犯罪主体与成年犯罪主体之间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不能把普通刑法制度机械地搬进少年司法的领域。我国的司法实践表明:在少年法缺位的情况下,适时地调整刑事政策对打击和预防青少年犯罪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执法理念不断更新的时代背景下,无论是在教育、感化、挽救失足少年,还是在刑法谦抑性原则的实现上均显示了其重要。因此我强烈建议对青少年的方面的刑事政策应当加大重视的力度。
  三、预防和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有关问题
  (一)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工作
  青少年违法犯罪有其深刻的主观因素和客观背景,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预防和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将是一个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其基本思路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重在宏观综合治理,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建立防范体系,提高全体公民的法律素质,营造社会保护氛围,优化青少年成长的家庭、学校、社会环境,增强青少年遵纪守法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形成全社会全面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围绕这一基本思路,可重点开展以下几方面工作。
  1、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实现法制教育“四化”目标(即法制教育目标化、法制教育正规化、法制教育社会化、法制教育多样化),提高全体公民法律意识,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2、认真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发挥“三结合”教育功能,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3、采取特殊措施,解决影响青少年成长的各种因素,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二)矫治违法犯罪青少年的工作机制和具体措施
  1、司法审判环节。公、检、法、司机关建立相互配套的司法保护工作体系,设立专门的预审室、起诉组、少年合议庭和少管所,并将未成年犯与成年犯分管分押,把对犯罪少年的帮教工作贯穿于预审、审查、审判的全过程中,庭审前,对少年犯罪嫌疑人的主客观情况进行广泛社会调查,庭审中,法庭的气氛既严肃又和缓;检察人员依据法律和事实进行公诉,并根据青少年身心发展特点进行必要的教育。陪审员、辩护律师和少年被告的法定代理人配合庭审进行教育。经过法庭审理,认定少年被告确实有罪,则在定罪量刑时,对偶犯、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具备帮教条件,有悔过表现的青少年,采取有利于其转化的措施,尽可能处以非刑罚措施或缓刑,使其不脱离社会,重新做人。
  2、监督改造环节。这是犯罪青少年接受改造、认罪服法、树立新的人生观、世界观的关键时期。对于在少管所接受改造的犯罪青少年,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人生理想教育、价值观念教育、法制教育、道德教育、文化知识教育和生活技能培训,为其今后顺利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3、社会帮教环节。广泛动员社会力量教育,挽救失足少年是社会帮教的工作重点。
  (三)建立并完善体系
  在预防和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工作中要建立并完善体系主要包括法制保障体系、宏观决策体系、社会防范体系和研究监测体系。
  我国青少年犯罪的理论研究近年来取得了可喜的成果。研究青少年成长发展规律,研究青少年的根本利益需求,研究青少年违法犯罪的主要因素,监测青少年在某一时期对社会发展所产生的影响,对社会的稳定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政府决策机构要进一步加大对预防和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研究力度,包括给予更多的政策支持和物质保障,尽快建立青少年成长与发展的研究监测体系。调整青少年在社会整体中的位置,把握青少年的动态性需求,解决青少年合理正当的利益要求,从而在根本上达到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和矫治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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