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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体罚与惩戒的区别
体罚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会使教师和学校失去信赖。体罚不仅不能培养学生正常的伦理观,而且会助长学生的欺侮和暴力行为。惩戒是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退学(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中的学龄学生除外)、休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龄学生除外)、警告、斥责、放学后留校、起立、抄写作业、清扫、写反省等。
判断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惩戒行为是否是体罚,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健康、身心发展状况以及该行为发生的场所、时间、惩戒的形态等进行客观的综合考虑,不能按照教师、学生和家长的主观意志进行判断。如果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的身体构成侵害,施予学生肉体的苦痛,那么就是体罚。具体的参考行为如下:
1.体罚
(1)构成身体侵害的行为
第一,在体育课上,从背后踢正在做危险动作的学生。
第二,在放学前的班会上,罚学生晃着腿坐,谁踢到前排同学,教师就将其踢倒。
第三,对反抗说教的、上课态度不端正的多名学生打耳光。
第四,对屡教不听的多名课上随便走动的学生,捏着脸颊把其拖到座位上。
第五,对不听教诲想要逃学的学生,教师伸手去拉其手臂,学生甩开手臂然后教师就徒手打学生脑袋的行为。
第六,在午餐时间,口头提醒吵闹的学生,学生不听,教师就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学生。
第七,殴打不听从顾问教师指示、校服穿戴不整齐的学生的脸。
(2)施予学生肉体痛苦的行为
第一,放学后让学生留在教室内,甚至不让学生上厕所的行为。
第二,为了进行单独指导,让学生长时间单独呆在室内,甚至不让学生吃饭的行为。
第三,对于忘记做作业的学生,让其在教室后面保持正坐的姿势听课,学生提出难受的时候也不放过学生的行为。
2.惩戒
除了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退学、休学、警告外,被认为是惩戒的行为有6种。
一是放学后罚学生留在教室。
二是上课中,让学生在教室内起立。
三是交给学生学习任务或清扫任务。
四是增加学生的值日次数。
五是说教总是在课上随意走动的学生,让其回到座位上。
六是对日常训练迟到的学生,不让其上场比赛而让其观赛。
二、正当防卫与正当行为
对于学生的暴力行为,教职工应该团结起来毅然取缔,确保一个学生可以安心学习的环境。当学生对教师施予暴力时,教师为了防卫可以使出恰当的力量,若这股力量对学生造成身体侵害或肉体痛苦则不算体罚。此外,为了制止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回避目前的危险,教师也可以使出恰当的力量,同样不构成体罚。这样的行为,可以称作正当防卫和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体罚的预防和处理机制
1.体罚的预防机制
教育委员会为了防止体罚要开展相应的研修、制作相应的指导材料发放给教师,使教师正确认识体罚。
学校对于难以管教的问题学生不能将责任推到部分教师身上,应该有组织地进行学生指导,以校长、教头(日本中小学管理层的职位之一,相当于副校长,若同时设有副校长,则职位略低于副校长)等管理层以及学生管理专任教师为中心经常反思学生管理体制。
校长为了预防体罚,要积极开展校内研修,落实正确的对体罚的认识,并时时警惕体罚的发生。若发现难以管教的问题学生,要积极发动管理层和其他教师进行协助,要完善体罚预防机制。
教师要正确认识体罚行为的形态,一有机会就不断进行再认识,反思自己对学生的管教方式。遇到管教困难时要积极报告管理层,与其他教师商量。
2.体罚的处理机制
教育委员会为了把握体罚情况,可以要求校长直接进行报告,也可以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主动掌握情况。对于疑似体罚的案件,不仅要听取教师报告,也要听取学生、家长的事实阐述,必要时候借助第三方的理论阐明事实。对于判定是体罚的教师,就要根据学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校长须对教师提出要求,一旦体罚了学生或目击别的教师体罚了学生就立即向管理层报告,以完善了解体罚事实的机制。此外,若接到教师、学生或家长体罚或疑似体罚的报告,要立即向相关教师、学生或家长了解情况,掌握事实。再者,若已确定实施了体罚,校长要亲自对该教师进行指导,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策略,并向教育委员会报告。
教育委员会和学校要设置相应窗口,接受学生或家长的体罚投诉、咨询等。
四、社团活动中的适切指导
社团活动(篮球部、排球部、奥数部等)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不能体罚学生。
对于体育类社团活动,为提高学生的技术、身体能力、心理能力等,可以施予学生一定的肉体或精神负担,但这些必须是为了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使学生获得成就感、增加团队凝聚力的行为。而且这些负担要在学校、部门顾问、学生、家长的相互理解下,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技术熟练度、健康状态、场所、时间等因素适当进行。
社团活动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校长、教头等管理层不能全权委托部门顾问,而应该进行适当监督,保证其履行教育活动的使命。
(责任编辑 甘 璐)
体罚是违法行为,不仅会对学生的身心发展造成恶劣的影响,而且会使教师和学校失去信赖。体罚不仅不能培养学生正常的伦理观,而且会助长学生的欺侮和暴力行为。惩戒是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退学(公立义务教育学校中的学龄学生除外)、休学(义务教育学校中学龄学生除外)、警告、斥责、放学后留校、起立、抄写作业、清扫、写反省等。
判断教师对学生实施的惩戒行为是否是体罚,要根据学生的年龄、健康、身心发展状况以及该行为发生的场所、时间、惩戒的形态等进行客观的综合考虑,不能按照教师、学生和家长的主观意志进行判断。如果教师的惩戒行为对学生的身体构成侵害,施予学生肉体的苦痛,那么就是体罚。具体的参考行为如下:
1.体罚
(1)构成身体侵害的行为
第一,在体育课上,从背后踢正在做危险动作的学生。
第二,在放学前的班会上,罚学生晃着腿坐,谁踢到前排同学,教师就将其踢倒。
第三,对反抗说教的、上课态度不端正的多名学生打耳光。
第四,对屡教不听的多名课上随便走动的学生,捏着脸颊把其拖到座位上。
第五,对不听教诲想要逃学的学生,教师伸手去拉其手臂,学生甩开手臂然后教师就徒手打学生脑袋的行为。
第六,在午餐时间,口头提醒吵闹的学生,学生不听,教师就将手中的圆珠笔扔向学生。
第七,殴打不听从顾问教师指示、校服穿戴不整齐的学生的脸。
(2)施予学生肉体痛苦的行为
第一,放学后让学生留在教室内,甚至不让学生上厕所的行为。
第二,为了进行单独指导,让学生长时间单独呆在室内,甚至不让学生吃饭的行为。
第三,对于忘记做作业的学生,让其在教室后面保持正坐的姿势听课,学生提出难受的时候也不放过学生的行为。
2.惩戒
除了学校教育法施行规则中规定的退学、休学、警告外,被认为是惩戒的行为有6种。
一是放学后罚学生留在教室。
二是上课中,让学生在教室内起立。
三是交给学生学习任务或清扫任务。
四是增加学生的值日次数。
五是说教总是在课上随意走动的学生,让其回到座位上。
六是对日常训练迟到的学生,不让其上场比赛而让其观赛。
二、正当防卫与正当行为
对于学生的暴力行为,教职工应该团结起来毅然取缔,确保一个学生可以安心学习的环境。当学生对教师施予暴力时,教师为了防卫可以使出恰当的力量,若这股力量对学生造成身体侵害或肉体痛苦则不算体罚。此外,为了制止学生之间的暴力行为、回避目前的危险,教师也可以使出恰当的力量,同样不构成体罚。这样的行为,可以称作正当防卫和正当行为,不负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三、体罚的预防和处理机制
1.体罚的预防机制
教育委员会为了防止体罚要开展相应的研修、制作相应的指导材料发放给教师,使教师正确认识体罚。
学校对于难以管教的问题学生不能将责任推到部分教师身上,应该有组织地进行学生指导,以校长、教头(日本中小学管理层的职位之一,相当于副校长,若同时设有副校长,则职位略低于副校长)等管理层以及学生管理专任教师为中心经常反思学生管理体制。
校长为了预防体罚,要积极开展校内研修,落实正确的对体罚的认识,并时时警惕体罚的发生。若发现难以管教的问题学生,要积极发动管理层和其他教师进行协助,要完善体罚预防机制。
教师要正确认识体罚行为的形态,一有机会就不断进行再认识,反思自己对学生的管教方式。遇到管教困难时要积极报告管理层,与其他教师商量。
2.体罚的处理机制
教育委员会为了把握体罚情况,可以要求校长直接进行报告,也可以在日常教学过程中主动掌握情况。对于疑似体罚的案件,不仅要听取教师报告,也要听取学生、家长的事实阐述,必要时候借助第三方的理论阐明事实。对于判定是体罚的教师,就要根据学校教育法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校长须对教师提出要求,一旦体罚了学生或目击别的教师体罚了学生就立即向管理层报告,以完善了解体罚事实的机制。此外,若接到教师、学生或家长体罚或疑似体罚的报告,要立即向相关教师、学生或家长了解情况,掌握事实。再者,若已确定实施了体罚,校长要亲自对该教师进行指导,制定防止再次发生的策略,并向教育委员会报告。
教育委员会和学校要设置相应窗口,接受学生或家长的体罚投诉、咨询等。
四、社团活动中的适切指导
社团活动(篮球部、排球部、奥数部等)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理所当然不能体罚学生。
对于体育类社团活动,为提高学生的技术、身体能力、心理能力等,可以施予学生一定的肉体或精神负担,但这些必须是为了促进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使学生获得成就感、增加团队凝聚力的行为。而且这些负担要在学校、部门顾问、学生、家长的相互理解下,综合考虑学生的年龄、技术熟练度、健康状态、场所、时间等因素适当进行。
社团活动是学校教育的一部分,校长、教头等管理层不能全权委托部门顾问,而应该进行适当监督,保证其履行教育活动的使命。
(责任编辑 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