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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 人才越来越多地输入社会, 社会劳动力供大于求, 用人单位自主权利被无限放rn大, 诸多企业在招聘时限制毕业院校的层级和类型, 设置毕业院校门槛, 该行为显然违反了平等就业理念, 不属用人自主rn权。 单位招聘设置毕业院校条件的行为, 法律上具备就业歧视行为的构成要件, 法理上违反了公平、 平等原则, 为满足捍卫rn公民平等权、 捍卫正义价值和维护人的尊严的需要, 应在立法层面上对该类现象加以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