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倒”及其刑事责任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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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惩治“官倒”是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执法机关面临的一个新问题。依法惩治“官倒”,必然要涉及到一系列法律问题,比如什么是“官倒”?“官倒”的性质如何?“官倒”构成犯罪的条件以及承担何种刑事责任等。研究这些问题,对指导当前打击惩治“官倒”是非常必要的. 一、什么是“官倒”近年来,“官倒”案件屡屡曝光,“官倒”一词也频频见诸报端,出现于人们的言谈之中,但究竟什么是“官倒”,人们认识并不一致。一种观点认为,“官倒,就是当官的倒爷”,或曰“官倒是有一定职权的党政干部投机倒把”,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投机倒把。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官倒”,就是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投机倒把活动,即把“官倒”理解为单位投机倒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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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死刑问题是一个颇具诱惑力的论题,特别在以哲学为代表的人文科学对人的问题发出全身心的微笑的时候,更是引起人们的密切关注和深邃的思考。
<正>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中央的正确路线、方针、政策指引下,我国广大法学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积极开展了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成绩,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对改革开
<正>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颁布实施近十年来,特别是开展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我国社会各个领域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为了适应现实情况的需要,修改、完善现行刑法已势在必行。但从目前讨论的情况看,似乎只重在增加若干新罪名,而对刑法总则条文中存在
管制刑的存废问题,在刑法起草过程中有过争议。近几年来,随着修改与完善刑法的讨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一些刑法学者又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下面我们刊登几篇持有不同观点的文章,供读者参阅。
<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89年3月16日公布了《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对于打击严重的单位投机倒把犯罪活动,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是重要的。为求得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本文拟对《规定》在适用中的一般理论问题及实践中应注意的界限问题进行探讨。一、单位投机倒把与个人投机倒把的构成要件
<正> 国际刑法学协会是目前国际上一个很有影响的非官方的学术性组织,在联合国享有咨询地位。它的分会组织遍布全球,拥有会员6000多人。协会的前身是“国际刑法联合会”,1889年由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比利时法学家普兰和荷兰刑法学家哈默尔共同创建的。协会创建至今已有整整100年的历史,在这期间,开过13次代表大会。 1989年10月1日至7日在协会造建人之一的李斯特故乡——维也纳召开了第14届国际刑法学协会代表大会,也是协会成立100周年纪念大会。
<正> 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1989年学术讨论会,于1989年10月24日至28日在上海举行。会议正式代表和列席代表130余人,共收到论文86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顾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高西江同志在开幕式会上就当前刑法学的研究首先作了发言。之后,会议围绕(一)刑法学研究如何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为改革、开放服务;(二)制止动乱、平息反革命暴乱中的刑法问题;(三)关于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惩治腐败这三方面议题进行了探讨。
<正> 《国外社会科学动态》1989年第3期刊登苏联莫斯科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主任库兹涅佐娃教授的文章《苏联刑事立法纲要改革的构想》,摘要如下: 苏联最近提出了改革刑事立法纲要,其主要的改革构想是: 一、轻微罪行非犯罪化轻微罪行非犯罪化即是将一些行为由犯罪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和道德过错。例如对实施非严
<正> 经济犯罪的法定归类不同于经济犯罪的理论分类。研究经济犯罪理论分类的目的,主要是通过对经济犯罪内在要素的探讨,划清经济犯罪与其他刑事犯罪的界限。例如,根据经济犯罪理论分类的研究成果,我们知道经济犯罪与财产性犯罪是不能相提并论的。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诈骗罪,实际上并非都是经济犯罪,唯有那些发生在商品生产、流通领域中的经济诈欺行为,才符合经济犯罪的本质特征,故属于经济犯罪。然而,经济犯罪的法定归类则是指经济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分类与排列,它不直接涉及经济犯罪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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