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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分析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刑事责任的含混观点,认为刑事责任有形式定义和本质定义的区分.文中指出了刑法学界在解释形式定义时的不明确、与刑事立法相矛盾的错误,指出刑事责任的形式定义是,行为人在犯罪后,应承担的刑罚份额.刑事责任的本质定义是犯罪人需要用生命、肉体、自由及名誉等承担犯罪恶害,恢复社会安定的刑罚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