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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作为公益性组织,其公共性是学校教育的基本特性,但除了这种公利性、利他性之外,也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具有自利性。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学校教育的公共性与自利性,对于学校自身的发展与改革,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学校教育应充分发挥其公共性,正确认识自利性,划清二者合理的边界,最终实现学校教育公共性和自利性的统一。
公共性与自利性作为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活动,尤其当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公与私的对立逐渐显现出来,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公和私的范围不断发生变化,人们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价值和私人价值的需要和追求也不断发生变化。学校作为公益性组织,其公共性一直是学者们所强调的基本特性,但学校教育除了这种公利性、利他性之外,也毋庸置疑地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具有自利性。
公共性是学校教育的根本属性
现代教育是指由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的,可以为每个社会成员消费的最基本的教育服务的总称。它是从多种观点出发,有目的、有计划地加以组织和运筹的,目的是实现广大国民的教育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明确提出: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此意义上,现代的学校教育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公共性构成了现代学校教育最基本的特性。
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教育的公共性则是指教育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以及社会资源的使用,影响社会成员共同的必要利益,其共同消费和利用的可能性开放给全体成员,其结果为全体社会成员得以共享的性质。学校教育的公共性是其组织特性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学校教育的共享性和公益性。
具体而言,学校教育的公共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目的与功能具有公共性。教育通过对学生的服务及产生的影响,可以为个人带来合法的、可观的个人利益。通过公民个人的直接受益,间接影响学校、社会及团体、社会文化的应有状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使整个社会受益。
第二,教育价值观所体现的公共性。教育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宗旨,其公共性强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平,它在谋求社会福利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发展。
第三,教育成果具有“社会共享性”。现代教育是准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特征。教育所产生的结果不但对公民个人发生影响,而且对所有团体都会产生影响,它使所有社会成员和社会团体都能够受益。
第四,教育影响所产生的公共性。教育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的问题,具有影响的广泛性,这表现在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影响人类的共同生活。
第五,教育问题的公共性。由于教育关系到不同群体的利益用市场不能真正有效地达到社会公平,国家必须运用公共权力,通过立法或制定规则的方式解决。教育法律的一项很重要的使命就是要对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进行强制性地捍卫和保障。例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于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作出了积极有效的回应,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主要由免费性、世俗性、平等性、责任性和强制性五个部分组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而目也将会有利于推动义务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自利性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特点
现代学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公共性,它在现代教育中被无限放大,但公利性并非学校教育的惟一属性,盲目夸大学校教育的公利性,不切实际地将其提到不应有的高度,就会导致相反的效果。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经验显然证明学校教育不仅仅具有公共性的属性,学校教育除了公利性、利他性之外,同时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具有自利性。所谓学校教育的自利性是指教育除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为个人和自身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的属性。对于受教育者个体而言,学校教育要满足其个体的多种需要以及自我发展的欲望。对于学校自身而言,其自利性主要表现在学校通过自身的发展及校际之间的竞争,追求学校组织的利益最大化,在实现最大化公共性的同时,谋求其组织内部的利益。然而,随着现代教育公共性特征的无限放大,受教育者的教育动机和个体差异被忽视,学校教育的自利性的特征被淹没在了公共性的光环之下。
自利性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属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受教育的个性特征在学校教育中不容忽视。因材施教,历来都是学校教育中必须遵从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主要体现为受教育者个体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要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教育平等,就必须因材施教。对具有个体差异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发展方向,如若采用单一化的统一标准来进行教育活动,只能造成社会学上的“平均人”概念。要进行差别性教育,就会有排他性利益的情况产生,而凡是谋取排他性利益的活动就是私人活动,私人活动的基本特征为自利性。因而为了突出受教育者的个性特征,教育方式或内容的选择就必须存在地域、性别、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从而促进每一个受教育者自身教育利益的实现。学校教育应该让每一个受教育者有能力认识到自身的先人优势,从而依托优势进行个性化的教育。在此基础上教育的个体差异性才能充分地展现出来,才能适当地满足社会发展对教育产出的多元化需求。第二,受教育者的自我发展需求必然产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家长有为子女选择合适教育的优先权利。儿童受教育权首先就是指受教育的自由权,侧重于权利的“自由”、“选择”的属性。在既定的社会教育形式下,教育对象有权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教育途径,尤其是高中教育、大学教育和大学后教育。这就是所谓的教育选择的自主性。很多学者将这种自主性归结为教育的私人性特征。可是教育的私人性特征不足以说明教育对象进行私人性选择的目的和动机。受教育者所具有的教育选择权并不能说明教育的自利性,但是,学校教育也不可能回避受教育者的自主性选择和个体性特征。尤其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过程中,学校教育在承载公共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回应来自受教育者自我发展的需求,要正视学校教育中的自利性问题。
第三,学校自身发展中所引起的校际竞争。由于历史上重点学校政策的影响,以及学校自身办学和管理水平的差异性,导致校际间的差距非常大。“即使拥有相同的图书馆、教室和场地的学校,并不意味着这些学校的教育质量的相同”。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一所学校的发展取决于自身的管理水平,取决于良好师资和生源的竞争。学校自身发展中所引起的校际竞争体现了学校的自利性特点,这对于非政府公共组织而言,是其组织利益的内在特点和现实要求。竞争并不意味着学校要“争名逐利”,谋求其组织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至少表明,在当前的社会情境与教育实践中,学校教育不可避免地要正视学校自身的发展,正视学校教育的自利性问题。
正确认识和处理学校教育的公共性与自利性
(一)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必须充分发挥,同时更要划清其合理的边界。公共性是教育的根本属性,离开了公共性,学校教育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条件和可能.。所以应充分注重发挥学校教育的公共性。首先,只有关注和深入解决学校教育中公共性问题,才能有助于从根本上引导教育事业走向公平、公正、合理的状态,实现受教育者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其次必须公开学校教育作为公益部门所应具有的根本的价值原则,使人们逐渐把公共性作为判断和审视学校公益性组织的标准和要求。但是,对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应该辩证地看待,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边界和范围。学校教育的公共性也不例外。如果超过其可能性边界,学校教育的作用就会走向自己的反面。我们应以公共性作为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价值,在合理的范畴内,建立学校的公共理念及行为规则,并保证学校对制度问题的认定合理有效。
(二)正确认识学校教育的自利性,又要抑制其不合理的自利性。合理范围内的自利性往往是政府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之一,能激励教育工作人员负责地、高效率地开展工作。所谓合理的自利是指学校教育通过正常途径满足自身正当的利益要求。只要这些利益要求通过公开的制度范围内的途径可以实现,就都是合理范围内的自利。这种自利的有效满足往往能激发教育工作人员表现出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较强的工作动力。因为利益是人们的行为动力。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也曾指出:获利的欲望、对营利、金钱的追求,一直存在于所有的人身上“可以说,尘世中的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的所有的人,不管其实现这种欲望的客观可能性如何,全都具有这种欲望”。所以,对于学校教育的合理自利,一方面要公开承认,另一方面要适当地创造条件使其得到满足。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学校教育自利性如果过于膨胀,则会极大地扭曲人们所期盼的教育行为,腐蚀学校教育组织,削弱学校教育的能力,并对教育的公众期望产生不良影响。
(三)构建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使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和自利性得到统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划清公共性和自利性的边界,使两者能够有效地统一起来,共同服务于我国的教育事业。首先,加强制度和法律建设能有效限定学校教育公共性的合理边界,从而减少学校教育中所存在的不合理的自利性。其次加强制度和法律建设,能有效控制学校教育中不合理自利性,从而促进教育公共性效率的提高。不合理自利之所以会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和法律不健全所致。一方面是监督制度不健全,法国著名政治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时候才体止。”这个界限就是监督权力的运用。监督的实质就是指对可能产生的滥用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是行政制度尤其是有关行政程序的制度必须要完善,只有使法律及制度体系不断的完善,才能使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和自利性得到统一完善的发展。
公共性与自利性作为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议题,一直伴随着人类的活动,尤其当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之后,公与私的对立逐渐显现出来,进入工业社会以来,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在人类社会的不同发展阶段,公和私的范围不断发生变化,人们对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公共价值和私人价值的需要和追求也不断发生变化。学校作为公益性组织,其公共性一直是学者们所强调的基本特性,但学校教育除了这种公利性、利他性之外,也毋庸置疑地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具有自利性。
公共性是学校教育的根本属性
现代教育是指由政府向社会成员提供的,可以为每个社会成员消费的最基本的教育服务的总称。它是从多种观点出发,有目的、有计划地加以组织和运筹的,目的是实现广大国民的教育福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条明确提出: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明确提出: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此意义上,现代的学校教育具有显著的公共性,公共性构成了现代学校教育最基本的特性。
公共性指的是一种公有性而非私有性,一种共享性而非排他性,一种共同性而非差异性。教育的公共性则是指教育涉及社会公众、公共经费以及社会资源的使用,影响社会成员共同的必要利益,其共同消费和利用的可能性开放给全体成员,其结果为全体社会成员得以共享的性质。学校教育的公共性是其组织特性的内在要求,也体现了学校教育的共享性和公益性。
具体而言,学校教育的公共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教育目的与功能具有公共性。教育通过对学生的服务及产生的影响,可以为个人带来合法的、可观的个人利益。通过公民个人的直接受益,间接影响学校、社会及团体、社会文化的应有状态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从而使整个社会受益。
第二,教育价值观所体现的公共性。教育以实现公共利益为宗旨,其公共性强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公平,它在谋求社会福利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发展。
第三,教育成果具有“社会共享性”。现代教育是准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特征。教育所产生的结果不但对公民个人发生影响,而且对所有团体都会产生影响,它使所有社会成员和社会团体都能够受益。
第四,教育影响所产生的公共性。教育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家庭、学校等各方面的问题,具有影响的广泛性,这表现在影响政府公共政策的制定,影响人类的共同生活。
第五,教育问题的公共性。由于教育关系到不同群体的利益用市场不能真正有效地达到社会公平,国家必须运用公共权力,通过立法或制定规则的方式解决。教育法律的一项很重要的使命就是要对教育本身所具有的公共性进行强制性地捍卫和保障。例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对于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作出了积极有效的回应,义务教育的公共性主要由免费性、世俗性、平等性、责任性和强制性五个部分组成。这不仅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公共性的实现,而目也将会有利于推动义务教育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自利性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特点
现代学校教育的基本特征是公共性,它在现代教育中被无限放大,但公利性并非学校教育的惟一属性,盲目夸大学校教育的公利性,不切实际地将其提到不应有的高度,就会导致相反的效果。理论的探讨和实践的经验显然证明学校教育不仅仅具有公共性的属性,学校教育除了公利性、利他性之外,同时存在着自身的利益,具有自利性。所谓学校教育的自利性是指教育除去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本质属性之外,还具有为个人和自身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条件的属性。对于受教育者个体而言,学校教育要满足其个体的多种需要以及自我发展的欲望。对于学校自身而言,其自利性主要表现在学校通过自身的发展及校际之间的竞争,追求学校组织的利益最大化,在实现最大化公共性的同时,谋求其组织内部的利益。然而,随着现代教育公共性特征的无限放大,受教育者的教育动机和个体差异被忽视,学校教育的自利性的特征被淹没在了公共性的光环之下。
自利性作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属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受教育的个性特征在学校教育中不容忽视。因材施教,历来都是学校教育中必须遵从的一个重要原则。其主要体现为受教育者个体差异性是客观存在的,要实现完整意义上的教育平等,就必须因材施教。对具有个体差异的学生,应有不同的发展方向,如若采用单一化的统一标准来进行教育活动,只能造成社会学上的“平均人”概念。要进行差别性教育,就会有排他性利益的情况产生,而凡是谋取排他性利益的活动就是私人活动,私人活动的基本特征为自利性。因而为了突出受教育者的个性特征,教育方式或内容的选择就必须存在地域、性别、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从而促进每一个受教育者自身教育利益的实现。学校教育应该让每一个受教育者有能力认识到自身的先人优势,从而依托优势进行个性化的教育。在此基础上教育的个体差异性才能充分地展现出来,才能适当地满足社会发展对教育产出的多元化需求。第二,受教育者的自我发展需求必然产生受教育的选择权。《世界人权宣言》第26条规定:家长有为子女选择合适教育的优先权利。儿童受教育权首先就是指受教育的自由权,侧重于权利的“自由”、“选择”的属性。在既定的社会教育形式下,教育对象有权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教育途径,尤其是高中教育、大学教育和大学后教育。这就是所谓的教育选择的自主性。很多学者将这种自主性归结为教育的私人性特征。可是教育的私人性特征不足以说明教育对象进行私人性选择的目的和动机。受教育者所具有的教育选择权并不能说明教育的自利性,但是,学校教育也不可能回避受教育者的自主性选择和个体性特征。尤其是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过程中,学校教育在承载公共性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回应来自受教育者自我发展的需求,要正视学校教育中的自利性问题。
第三,学校自身发展中所引起的校际竞争。由于历史上重点学校政策的影响,以及学校自身办学和管理水平的差异性,导致校际间的差距非常大。“即使拥有相同的图书馆、教室和场地的学校,并不意味着这些学校的教育质量的相同”。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面前,一所学校的发展取决于自身的管理水平,取决于良好师资和生源的竞争。学校自身发展中所引起的校际竞争体现了学校的自利性特点,这对于非政府公共组织而言,是其组织利益的内在特点和现实要求。竞争并不意味着学校要“争名逐利”,谋求其组织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但至少表明,在当前的社会情境与教育实践中,学校教育不可避免地要正视学校自身的发展,正视学校教育的自利性问题。
正确认识和处理学校教育的公共性与自利性
(一)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必须充分发挥,同时更要划清其合理的边界。公共性是教育的根本属性,离开了公共性,学校教育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条件和可能.。所以应充分注重发挥学校教育的公共性。首先,只有关注和深入解决学校教育中公共性问题,才能有助于从根本上引导教育事业走向公平、公正、合理的状态,实现受教育者全面而自由的发展。其次必须公开学校教育作为公益部门所应具有的根本的价值原则,使人们逐渐把公共性作为判断和审视学校公益性组织的标准和要求。但是,对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应该辩证地看待,任何事物都有自己的边界和范围。学校教育的公共性也不例外。如果超过其可能性边界,学校教育的作用就会走向自己的反面。我们应以公共性作为学校制度建设的基本价值,在合理的范畴内,建立学校的公共理念及行为规则,并保证学校对制度问题的认定合理有效。
(二)正确认识学校教育的自利性,又要抑制其不合理的自利性。合理范围内的自利性往往是政府行为的内在驱动力之一,能激励教育工作人员负责地、高效率地开展工作。所谓合理的自利是指学校教育通过正常途径满足自身正当的利益要求。只要这些利益要求通过公开的制度范围内的途径可以实现,就都是合理范围内的自利。这种自利的有效满足往往能激发教育工作人员表现出较高的工作热情和较强的工作动力。因为利益是人们的行为动力。德国思想家马克斯·韦伯也曾指出:获利的欲望、对营利、金钱的追求,一直存在于所有的人身上“可以说,尘世中的一切国家、一切时代的所有的人,不管其实现这种欲望的客观可能性如何,全都具有这种欲望”。所以,对于学校教育的合理自利,一方面要公开承认,另一方面要适当地创造条件使其得到满足。同时,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学校教育自利性如果过于膨胀,则会极大地扭曲人们所期盼的教育行为,腐蚀学校教育组织,削弱学校教育的能力,并对教育的公众期望产生不良影响。
(三)构建健全的法律和制度体系使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和自利性得到统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的法律制度能有效地划清公共性和自利性的边界,使两者能够有效地统一起来,共同服务于我国的教育事业。首先,加强制度和法律建设能有效限定学校教育公共性的合理边界,从而减少学校教育中所存在的不合理的自利性。其次加强制度和法律建设,能有效控制学校教育中不合理自利性,从而促进教育公共性效率的提高。不合理自利之所以会存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和法律不健全所致。一方面是监督制度不健全,法国著名政治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而且他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时候才体止。”这个界限就是监督权力的运用。监督的实质就是指对可能产生的滥用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是行政制度尤其是有关行政程序的制度必须要完善,只有使法律及制度体系不断的完善,才能使学校教育的公共性和自利性得到统一完善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