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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朱子学研究的影响下,学者们常常将“理一分殊”的思想作为程颐理学思想的重要命题。这样一种阐释固然有其道理,但忽略了程颐提出“理一分殊”时的具体语境。其实“理一分殊”在程颐那里尚未具备朱熹那样丰富的内涵,而仅仅是针对伦理学意义上的道德实践问题,而且在理论建构时,程颐更强调“理一”。以“理一”为形而上学基础,才能更好地理解程颐哲学中的“以公言仁”以及格物工夫的具体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