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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吴慧《中国盐法史》一书系统论述了从先秦至明清中国盐法发展历程,分朝代客觀论述和剖析了盐法无税、征税、专卖三种形式的演变及其成败利钝的原由,以古为镜,警示后人。
关键词:食盐;专卖政策;盐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一、历代盐法概述
《中国盐法史》从盐业政策的角度,论述了历代中国盐法史发展。周代,盐法以征税制为主。周厉王实行专利政策,管仲改革、商鞅变法,开展食盐专卖,秦代延续了这一政策。汉初实行征税制。汉武帝时期,在桑弘羊主持下,进行改革,实行食盐专卖。发展至西汉后期专卖松弛,又行包商制。王莽代汉后,加强食盐专卖,但横征暴敛,引发民怨。东汉大体实行征税制,章帝时恢复专卖,不久取消。三国两晋主要实行食盐专卖政策,但东晋后期,政策废弛。南北朝时期,南朝之宋齐梁,实行征税制;陈实行专卖。北朝则是专卖、私营相间。隋实并无税制,允许自由经营,只收市税,唐初袭隋旧制。直至玄宗开元十年,实行征税制。唐后期部分官卖,私盐现象严重。有两次盐法改革较为重要,一是肃宗元年,第五琦盐法改革,恢复食盐专卖;二是刘晏改革,实行间接专卖制到就场专卖制。五代各地盐政不一:后梁实行就场专卖制,政策宽松;后唐为直接专卖法; 后晋石敬瑭放宽食盐专卖,后改,对盐商征收过境税和住卖税、屋税盐;后周实行食盐专卖。取消屋税盐,保留乡村的蚕盐制。发展至两宋,北宋前期官卖为主,有部分通商,实行交引盐制、扑买制、分销制,小部分征税制,如四川井盐。盐区划分日趋固定,并计口授盐。北宋中叶,范祥解盐改革,全面通商,并实行钞盐制。北宋末叶,通商法扩大,钞盐制变质,同时蔡京创引制“卖引法”。南宋以食盐专卖为主,继续行钞盐制。同一时期的少数民族政权,辽实行松散的专卖制度;金初为征税制,完颜亮后行食盐钞引制;元初实行食盐征税制,灭宋以后改为专卖制,并较之前有所加强,专用引法,不复用钞,引法严密。明初行食盐专卖制,行开中法,发展商屯。明中叶,盐引壅积,余盐问题严重,嘉靖实行余盐带销制度。万历时,袁世振行纲法,食盐改为商专卖;孝宗时叶淇变法,折色纳银。清初承明制行纲法,专商世袭卖引。雍正末,纲法日益败坏,盐引壅积,私盐兴盛。道光时期,陶澍淮北实行票盐法,废引行票。清末纲法又有复兴,以官督商销为主。
中国盐法,代有变迁,由简而繁,由疏而密,日趋完备。各政府采取的盐业政策主要有无税、征税、专卖三种形式。无税制指食盐无专税,只收市税,仅为特例,实施时间很短,只有隋与唐初;春秋战国以征税制为主,后西汉前期、东汉、南北朝、唐玄宗到肃宗时期、宋金、清部分地区都有实行;专卖制始于齐管仲改革,秦商鞅变法、汉武帝桑弘羊盐法改革、三国西晋北朝、唐第五琦改革都为专卖制。刘晏盐法改革开创了食盐专卖新形式—就场专卖。后五代、两宋、辽、金、元、明、清盐法一直以专卖制为主,虽多有变革,但政府一直将私盐垄断权紧紧把控。
二、历代盐政得失评价
在市场经济体制影响下,人们大都有这样的固定思维认为官卖不如商销有利于经济法发展。官卖弊端显而易见:官府机构效率低下;官盐质量低却价格高昂,时常还硬性配给;官盐运费大且劳民。但我们并不能简单否定官卖。管仲、商鞅、桑弘羊的盐法专卖都是官卖,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样,对于商销也不能过于理想化。唐中期,刘晏对专卖制进行创新,由直接专卖改为间接专卖,将官收官卖改为官收商销。一方面由国家掌握了货源,在食盐买卖中起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又放权于商人,充分利用了商人销售能力,调动了其经营积极性,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刘晏死后,虽依旧行就场专卖制,但制度早已变质,成为统治者敛财政策,不可刘晏之时相提并论。包括晚明至清的纲法,发展到后期也是弊端丛生,难以维持。
“盐制与盐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是专卖,效果不好是盐政不好之故,是政也,非制也。”不论官卖、商销都有其利弊,关键在于它为什么政策服务。如果奉行的是一条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财政聚敛政策,加课加价,滥发钞引,营私败法,于盐法于百姓于国家都是弊端丛生。反之如果统治者和盐法制定者的出发点是国计民生,所制定的政策也能兼顾国家与百姓的利益,既利民又益国,自然能够收获良好的社会效益。
当然,有时一个政策,行之既久,弊端亦渐生。一个好的政策可能于实行之初是有益的,但无法做到一劳永逸、放诸四海而皆准。就如明开中法,初缓解了粮草紧缺的状态,有利于边防稳定,同时调动了商人的积极性,利民利商利于国家。但在经过一个世纪的实施后,由于明政府改变了“得盐之利以佐边计”方针,而将食盐专卖作为财政收敛手段,开中法也日趋衰微。任何政策都有一定范围是适用性,这也警示我们,时代在发展,经济在进步,政策在调整,相应的制度也应随之变化,不可因循守旧,而应因时、因地制宜。
最后,全书以大量的史实证明不能把历史上实行结果好的政策,不加分析地、认为可无条件地移用于今世;同样也不能把今世一定条件下适用的某些政策来否定历史上实行另一种类型的政策的必要性。因此,同一制度在不同条件下加以不同的应用,会得出不同的结果,需对其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不能绝对化,以古为镜的实用价值主要就在这里。
盐法之善,不在于是无税、征税还是专卖,也不在于范围是否大,时间是否久。判定盐法好坏的标准应是:是否保证了盐户的利益;是否促进了盐业的发展;是否保证了盐价稳定,令人民能吃上质优价廉的好盐;是否抑制了私盐;是否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好的盐法一定需要兼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不可单纯为国家财政聚敛,商人发家致富服务,却使百姓怨声载道。各种盐法都有其利弊,真正为国为民者能巧妙综合各种盐法之利而避其弊,以收获最大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吴慧.中国盐法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9
[2] 夏强.成型但不成熟:明代的盐法道制度[J].盐业史研究,2019 .2
[3] 郭瑞鹏.明清河东巡盐御史制度的沿袭与变迁[J].郑州大学学报,2019 .2
作者简介:史昕颖(1997—),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研究生,单位:江西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中国史区域社会史。
关键词:食盐;专卖政策;盐政管理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一、历代盐法概述
《中国盐法史》从盐业政策的角度,论述了历代中国盐法史发展。周代,盐法以征税制为主。周厉王实行专利政策,管仲改革、商鞅变法,开展食盐专卖,秦代延续了这一政策。汉初实行征税制。汉武帝时期,在桑弘羊主持下,进行改革,实行食盐专卖。发展至西汉后期专卖松弛,又行包商制。王莽代汉后,加强食盐专卖,但横征暴敛,引发民怨。东汉大体实行征税制,章帝时恢复专卖,不久取消。三国两晋主要实行食盐专卖政策,但东晋后期,政策废弛。南北朝时期,南朝之宋齐梁,实行征税制;陈实行专卖。北朝则是专卖、私营相间。隋实并无税制,允许自由经营,只收市税,唐初袭隋旧制。直至玄宗开元十年,实行征税制。唐后期部分官卖,私盐现象严重。有两次盐法改革较为重要,一是肃宗元年,第五琦盐法改革,恢复食盐专卖;二是刘晏改革,实行间接专卖制到就场专卖制。五代各地盐政不一:后梁实行就场专卖制,政策宽松;后唐为直接专卖法; 后晋石敬瑭放宽食盐专卖,后改,对盐商征收过境税和住卖税、屋税盐;后周实行食盐专卖。取消屋税盐,保留乡村的蚕盐制。发展至两宋,北宋前期官卖为主,有部分通商,实行交引盐制、扑买制、分销制,小部分征税制,如四川井盐。盐区划分日趋固定,并计口授盐。北宋中叶,范祥解盐改革,全面通商,并实行钞盐制。北宋末叶,通商法扩大,钞盐制变质,同时蔡京创引制“卖引法”。南宋以食盐专卖为主,继续行钞盐制。同一时期的少数民族政权,辽实行松散的专卖制度;金初为征税制,完颜亮后行食盐钞引制;元初实行食盐征税制,灭宋以后改为专卖制,并较之前有所加强,专用引法,不复用钞,引法严密。明初行食盐专卖制,行开中法,发展商屯。明中叶,盐引壅积,余盐问题严重,嘉靖实行余盐带销制度。万历时,袁世振行纲法,食盐改为商专卖;孝宗时叶淇变法,折色纳银。清初承明制行纲法,专商世袭卖引。雍正末,纲法日益败坏,盐引壅积,私盐兴盛。道光时期,陶澍淮北实行票盐法,废引行票。清末纲法又有复兴,以官督商销为主。
中国盐法,代有变迁,由简而繁,由疏而密,日趋完备。各政府采取的盐业政策主要有无税、征税、专卖三种形式。无税制指食盐无专税,只收市税,仅为特例,实施时间很短,只有隋与唐初;春秋战国以征税制为主,后西汉前期、东汉、南北朝、唐玄宗到肃宗时期、宋金、清部分地区都有实行;专卖制始于齐管仲改革,秦商鞅变法、汉武帝桑弘羊盐法改革、三国西晋北朝、唐第五琦改革都为专卖制。刘晏盐法改革开创了食盐专卖新形式—就场专卖。后五代、两宋、辽、金、元、明、清盐法一直以专卖制为主,虽多有变革,但政府一直将私盐垄断权紧紧把控。
二、历代盐政得失评价
在市场经济体制影响下,人们大都有这样的固定思维认为官卖不如商销有利于经济法发展。官卖弊端显而易见:官府机构效率低下;官盐质量低却价格高昂,时常还硬性配给;官盐运费大且劳民。但我们并不能简单否定官卖。管仲、商鞅、桑弘羊的盐法专卖都是官卖,在当时的社会条件下也都取得了一定成效。同样,对于商销也不能过于理想化。唐中期,刘晏对专卖制进行创新,由直接专卖改为间接专卖,将官收官卖改为官收商销。一方面由国家掌握了货源,在食盐买卖中起领导作用,另一方面又放权于商人,充分利用了商人销售能力,调动了其经营积极性,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在刘晏死后,虽依旧行就场专卖制,但制度早已变质,成为统治者敛财政策,不可刘晏之时相提并论。包括晚明至清的纲法,发展到后期也是弊端丛生,难以维持。
“盐制与盐政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同是专卖,效果不好是盐政不好之故,是政也,非制也。”不论官卖、商销都有其利弊,关键在于它为什么政策服务。如果奉行的是一条为统治阶级服务的财政聚敛政策,加课加价,滥发钞引,营私败法,于盐法于百姓于国家都是弊端丛生。反之如果统治者和盐法制定者的出发点是国计民生,所制定的政策也能兼顾国家与百姓的利益,既利民又益国,自然能够收获良好的社会效益。
当然,有时一个政策,行之既久,弊端亦渐生。一个好的政策可能于实行之初是有益的,但无法做到一劳永逸、放诸四海而皆准。就如明开中法,初缓解了粮草紧缺的状态,有利于边防稳定,同时调动了商人的积极性,利民利商利于国家。但在经过一个世纪的实施后,由于明政府改变了“得盐之利以佐边计”方针,而将食盐专卖作为财政收敛手段,开中法也日趋衰微。任何政策都有一定范围是适用性,这也警示我们,时代在发展,经济在进步,政策在调整,相应的制度也应随之变化,不可因循守旧,而应因时、因地制宜。
最后,全书以大量的史实证明不能把历史上实行结果好的政策,不加分析地、认为可无条件地移用于今世;同样也不能把今世一定条件下适用的某些政策来否定历史上实行另一种类型的政策的必要性。因此,同一制度在不同条件下加以不同的应用,会得出不同的结果,需对其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不能绝对化,以古为镜的实用价值主要就在这里。
盐法之善,不在于是无税、征税还是专卖,也不在于范围是否大,时间是否久。判定盐法好坏的标准应是:是否保证了盐户的利益;是否促进了盐业的发展;是否保证了盐价稳定,令人民能吃上质优价廉的好盐;是否抑制了私盐;是否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好的盐法一定需要兼顾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而不可单纯为国家财政聚敛,商人发家致富服务,却使百姓怨声载道。各种盐法都有其利弊,真正为国为民者能巧妙综合各种盐法之利而避其弊,以收获最大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吴慧.中国盐法史[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9
[2] 夏强.成型但不成熟:明代的盐法道制度[J].盐业史研究,2019 .2
[3] 郭瑞鹏.明清河东巡盐御史制度的沿袭与变迁[J].郑州大学学报,2019 .2
作者简介:史昕颖(1997—),女,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研究生,单位:江西师范大学,研究方向:中国史区域社会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