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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师型”起初并非因法学教育提出,但是其发展过程却与法学教育产生了交集,原因主要在于法学教育的职业性特点契合了该概念提出的背景。“双师型”可以作为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一种方法,源于就业率偏低亟需改革的专业现状,也源于法学专业的实践性和职业性特点,以及当前法学教育目标设定不清与改革方法有限的现实。法学“双师型”建设首先要解决理念上是否接受的问题,其次,法学“双师型”建设应当关切社会需求,同时应当注重发挥“双师型”教师的积极作用,使“双师型”建设产生提升学生积极性、养成自主学习能力并进而提升职业能力的实际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