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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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由国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本文从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管理、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负责处理国家补偿事务的机构、补偿程序几个方面对在我国建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进行了初步探索。
  关键词 国家补偿制度补偿对象补偿条件补偿程序
  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由国家给予被害人经济补偿的一种机制。给刑事被害人以必要的抚慰和补偿,是社会经济发达、社会文明、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刑事被害人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我国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现状
  目前,对于被害人利益的保护,我国仅是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途径来解决。
  附带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损失赔偿主要由犯罪人承担,而刑事犯罪一般涉及暴力伤亡,赔偿数额较大,而犯罪人的存在形式又以个人居多,普遍不具备或不具备良好的经济偿付能力,这样许多受害人的家庭因此陷入了人财两空的境地,甚至因为得不到加害人的赔偿而身陷绝境。即使被害人在法律上明确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但也往往因为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最终使得法院判决成为一纸空文。虽然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对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日益引起关注和重视,但这一被西方国家普遍建立的制度如今在我国却并未真正建立。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必要性
  当一个国家的公民其权利受到侵害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得到赔偿,又不能寻求国家的庇护和补偿时,他往往会滋生对犯罪人的极端仇恨和对社会的强烈不满,由此而滋生的消极影响和不安情绪可能引发一系列不良后果。联合国《为罪行和权力滥用行为受害者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第十二条规定了国家补偿被害人的原则,要求在加害人不能赔偿的情况下,设立国家补偿机制。根据这一原则,补偿受害者,已不单是某个国家的责任,而是成为国际社会的一种义务。随着我国法治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已显得十分必要,主要体现在:
  (一)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需要。
  公平正义作为法追求的一项重要价值,不仅应体现在惩罚犯罪上,还应体现在对被害者的救助上。在被害人的損失得不到弥补的情况下,国家应该以物质帮助的形式对被害人给予人文关怀,保证其生存和发展不会因犯罪带来的结果得不到补偿而受到威胁,以此均衡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权益,更好地实现社会正义。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减少犯罪,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个社会是否稳定和谐,与一个国家的犯罪率是分不开的。犯罪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最为常见的犯罪人犯罪,另外一种则是犯罪被害人犯罪,即犯罪被害人角色的转化。被害人犯罪有一个显著的特征,那就是犯罪具有前因性,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与其所遭受的犯罪行为密切相关。刑事被害人遭受犯罪后,在公力救济无法事实上还给其公道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采取私力救济的方式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实生活中以伤害甚至杀害加害人泄愤、拘禁加害人或其家属要求赔偿等现象较为典型。因此,努力预防被害人犯罪角色的转化,是减少刑事犯罪的一条有效途径,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维持社会的和谐。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提高司法效率的需要。
  被害人作为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有助于被害人主动同司法机关合作,打击犯罪,从而避免被害人为得到经济赔偿而将刑事案件同犯罪人私了,不利于刑事法治的建设。有的案件中,在获得赔偿机会渺茫的情况下,被害人的 “求偿”心理被迫趋于放弃的状态,转而更加激化其原本就强烈的“复仇”心理。于是被害人坚决要求对犯罪人施加重刑,以求得心理的平衡。这样在被害人一方不断要求检察机关提起抗诉或直接申诉的情形下,国家对此花费的诉讼成本并没有节省,反而可能增加了。
  (四)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国际刑事法制发展的趋势。
  目前,无论是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国、日本,还是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都在立法中规定了被害人获得国家补偿的权利。确立国家补偿制度不仅有利于维护社会安全,而且有利于提高民众对司法的信赖,提高公民的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感,而且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充分保障人权的重要参数。国家对刑事被害人进行补偿成为了世界刑事法制发展的潮流和趋势,中国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是立足国内、借鉴国外,同国际同步的需要。
  三、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的具体构想
  (一)补偿资金的来源和管理。
  我国确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最大障碍有学者认为是经济欠发达,还不具备确立被害人补偿制度的物质基础。因此,解决补偿资金来源问题显得尤为重要。考虑到我国目前实际情况,我国可以设立专门的国家补偿基金,资金来源可以从国家财政拨款、犯罪人缴纳款、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获得。具体而言,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1.国家财政专项列支;2.对犯罪人的罚金和对其没收的财产,如果国家在获得罚金的同时,影响到刑事被害人利益的实现,则该罚金收入是不符合道义的,因此国家应当以其所得的罚金作为补偿刑事被害人的基金。同时还包括处理各种违法案件时收缴的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物的变卖款;3.监狱服刑者的劳动收入中的一部分;4.上交国库的无主财产的一部分;5.社会福利团体和公民的捐款中的一部分;6.部分税收。该基金要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帐务公开,并由国家委托专门机构对此基金进行管理。
  (二)补偿对象。
  哪些人有资格对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失向国家申请补偿?考察各国补偿制度立法,在补偿对象的范围方面存在较大出入,宽窄不一。多数国家把补偿对象限定在暴力犯罪所引起的对人的生命、健康的损害。笔者认为,囿于经济实力的考虑,我国应适度限制补偿对象范围:1.遭受犯罪行为侵害而导致严重人身损害的被害人;2.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和被扶养人。
  (三)补偿条件。
  根据补偿条件的内容不同,可以分为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
  1.积极条件。
  申请人积极配合追诉机关的工作。包括及时报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等;因犯罪行为带来的损害导致申请人生活困难,符合居住地贫困标准;申请人在犯罪发生后的一定期间内提出补偿申请。各国对补偿对象提起补偿申请的期间规定各不相同,如:日本是在知道犯罪之日起2年内或者犯罪发生之日起7年内;美国、法国是犯罪发生之日起1年内。笔者认为,提起国家补偿的期间可以借鉴《民法通则》中关于人身损害提起诉讼时效的规定,即:申请人应当在犯罪发生后一年内向有关机关提出补偿申请。
  2.消极条件。
  被害人对犯罪行为的发生没有过错或者重大过失;申请人没有通过其他途径得到相应赔偿,如: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获得赔偿、国家赔偿等;其他不属于不适合给予补偿的条件——此乃概括性表述,给予决定机关在实际操作中针对具体问题的裁量空间。
  (四)负责处理国家补偿事务的机构。
  各国处理国家补偿事务的机构各不相同。在日本,补偿由地方公安委员会负责;法国是由“恐怖活动及其他犯罪被害人补偿委员会”负责;德国则是由各州的地区补偿局负责。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由各地民政部门负责该项工作。
  (五)补偿程序。
  1.申请。
  补偿对象在法定期间内向居住地县级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若书写确实困难,可以提起口头申请,由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盖章。
  2.调查与决定。
  民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申请者的资格和是否符合补偿条件予以审查和调查,调查应当迅速地进行,相关司法机关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民政部门根据书面调查报告决定是否给予补偿,并将调查报告和决定书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不服决定时,可以向上一级民政部门申请复议。
  3.支付。
  在做出给予申请人补偿的决定后,民政部门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向申请人支付补偿金。
  刑事被害人救助问题,不仅仅是一个法律问题,还是一个关乎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的问题;不仅需要从法律角度来思考,更需要司法、国家和社会的共同关注。目前我国已存在建立这一制度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要,为了切实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权益,国家应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尽快构建既符合本土特点又具备先进理论框架支撑的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
  (编辑王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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