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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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作为一种有别于传统的案件处理方式,近年来出现于我国司法实践之中,并在许多地区进行了多元化探索。数据表明,在刑事和解的内容、适用的案件范围、主持者和参与者、和解成功案件的处理方式、需要的工作量和时间、影响成功与否的因素、相关配套制度和效果等方面,有些理论预设是成立的,有些则是不完全成立甚至是根本不成立的。历时两年多的实证研究,不仅检验了刑事和解的各项功能及对刑事和解的正当性基础提供了数据支持,更重要的是在宏观上揭示了我国刑事和解的现状,从而为解决刑事和解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及探索刑事和解在我国的可行性模式提供了认识上的基础和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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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下设理论法学、宪法与行政法学、诉讼法学等7个教研室,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现代司法研究中心等5个科研机构,另设有法学专业图书馆和行政教辅机构。
事实自证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中的一项特殊的证据制度和证据学说。在特定情形下,该制度允许法官或陪审团仅从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便推出被告存在过失并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事实自证制度通常并不涉及对被告过错的推定,也不必然导致举证责任的倒置。我国在处理类似疑难案件方面可借鉴此种证据制度。
2007年12月15日和16日,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法研究中心在北京举办了“国际法的前沿理论与实践”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20多所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学者以及外交部、司法部、商务部等部门的专家共70多人参加了会议。参会代表们分别对国际法所涉及的前沿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以下将会议期间与会者的论文和发言的内容作一综述,供更多的国际法研究者和学习者参考。
十六国法制是北方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后,在承袭原有民族习俗的基础上,汲取汉族先进的法制文明融合而成的产物。在立法、司法和职官制度方面,各政权所沿袭的多为汉族旧制。由于胡汉杂糅的环境,胡汉旧制的碰撞磨合和胡汉分治的政策,其法制不可避免地展示出新的内涵。十六国法制所带有的北方少数民族的新的活力因素,是其后北朝法制的最早渊源。
考古发现和传世文献表明,商周至战国时期,债权债务关系随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达,解决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例增多,实践中出现了不自觉的债的分类调整,对债的不同表现形式也有对比研究,体现出中国先秦时期调整债的法文化特征。
自20世纪末以来,随着公益诉讼、公益“上书”等公益法律实践的兴起,公益法日趋成为我国法律研究的一个新的领域。为推动我国公益法实践的发展,推进公益法理论研究的深入,本刊于2006年6月30日公开征集“公益诉讼与公益法:实践、制度与价值”笔谈稿。截至10月底,计收到稿件34份。我们选取部分稿件呈现在这里,希望借此促进公益法研究领域的发展、繁荣。
期刊
2008年4月26—27日,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举行依法治国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理论研讨会。研讨会围绕中共十七大提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展开。会议共收到论文40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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