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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同心县为视角,通过社会调查等实证方法考察人民调解制度在该少数民族地区的运行状况。人民调解制度在西部地区防范社会风险等方面发挥了积极屏障作用,但也面临发展的瓶颈与问题,可探索与地方民族特色相结合的发展道路,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地方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人民调解;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风险
一、同心县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同心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南部,隶属吴忠市管辖,辖7镇4乡2个管委会,196个行政村,总人口36.7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4.77万人,回族人口26.44万人,是宁夏乃至全国回族人口最多的县,也是集“老、少、边、穷”为一身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现有贫困人口8.7万人,其中收入在668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为2.2万人,669元~924元之间的低收入人口为6.5万人。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设置
同心县共有21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乡镇中心调委会13个,村、社区调委会196个(社区6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4个;13个司法所,全部立户列编,每个司法所平均核定人员编制3名,实现了编制、人员、经费、待遇四落实。人事、财务隶属司法局管理,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
截止目前,同心县共建立村级调委会204个(其中有社区调委会6个,企业调委会3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936名(其中:乡镇调委会有人民调解员138人、村(居)调委会有人民调解员1781人、企事业调委会有人民调解员17人)?譹?訛。见表1:
表1:同心县各乡镇调委会及人民调解员数量情况
(二)调解案件情况
2009年以来,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30次,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66件,调解266件,调解成功252件,正在调解5件,调解率100%,成功率95%。司法所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28件。?譺?訛在2009年上半年,人民调解总数和调解成功率都占很高比例,见表2:
表2:同心县2009年上半年各类调解情况汇总
2008年,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起500起,调解成功 486 起,履行协议 462 起,调处率达100 %,调成率达97.2 %,履行协议率达 95%。其中防止 “民转刑”案件1 起,及时制止调处了 76起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譻?訛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主要以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为主,具体纠纷类型及数量见表3:
表3:同心县2008年各类纠纷调解情况汇总
(三)同心县人民调解制度保障措施
近年以来,同心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立“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和市委政府《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实施办法》,积极有序地开展了“三调联动”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设立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
同心县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在信访行政机关办公地点设立“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集中接待群众性上访。对于应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案件,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协调,督促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引导信访当事人合理合法反映情况,防止无理缠访,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2.设立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
同心县在公安派出所内设立调解室,调解人员主要由调委会选派精干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公安派出所对民事矛盾纠纷,因纠纷引发的斗殴、轻微伤害案件不须追究当事人的治安、刑事责任的,及必须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责任的,且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直接移送调解室进行调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案件移送薄册,进行登记。
3.设立驻人民法庭调解工作室在法院立案庭设立庭前调解窗口(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事案件、小额的债务纠纷以及小额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法院可将案件转移至纠纷所在乡镇(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调委会,由调解窗口和调委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二、同心县人民调解制度运行评价
(一)人民调解制度发挥稳定农村社会的防线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使其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从抽取的样本村来看,村内的纠纷基本通过家族、村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组织有效解决,发挥了人民调解制度在基层的防护作用。人民调解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中,与诉讼、仲裁等社会纠纷解决方法相比,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防范农村社会风险
西部农村有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人口聚居的特殊生活习性,纠纷能够尽早被发现并解决。以此次调研的样本村——同心县马高庄乡S村为例,大部分的村民都聚居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这样的居住特征使村内的纠纷往往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并得到解决,即使纠纷不能通过人民调解得到最终的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能把掌握的纠纷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馈,使上级相关部门能做好思想准备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措施。因此,人民调解制度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建设的重要预警机制之一。
2.人民调解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
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多以信任关系为基础,成功率高,稳定性强。从表4中可以看到,人民调解员(很大一部分是村委会成员)在村民中的威信非常高,同时信任他们也成为人们选择人民调解的首要原因,在这样的信任关系下进行的纠纷调解往往成功率高,调解结果稳定性强,几乎所有的调解处理结果都最终得到了切实的落实。
另一方面,人民调解不伤和气,符合“熟人社会”息讼的心理需求。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因为有人这个主体存在才存在,才有实际意义。因此,一切制度的设计,必须以维护人的利益和方便人的生产、生活为宗旨。人民调解在我国历史悠久,符合国人讲求和谐、以和为贵的传统,通过双方的沟通,达到“心服”的效果,避免了情绪的激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也符合我国司法“案结事了”的思路。同时,该地区人民慎重选择诉讼(打官司)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原因也主要是基于事情本身的性质和碍于情面的心理,见表5。
表4: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原因
表5:没有选择打官司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的原因
3.人民调解满足纠纷解决低成本需求
人民调解制度不收费,可以有效减轻村民的诉累和诉讼成本负担,尤其在西部贫困农村地区,也体现了制度为民谋利的本质。高昂的诉讼费用也成为人们不选择打官司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人民调解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上,极大多数人选择了“不应该”(见表6),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调解制度不收费对农民选择有较大的吸引力。
表6:调解是否应该收费
(二)人民调解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调解员素质不高
西部农村地区调解员的素质总体不高。目前,同心县村级调解员中40至60岁的占到了80%以上?譼?訛,年龄结构较老,新生力量接不上,尤其是具有高中文化的人民调解员只占调解员总数的20%左右。据最新的数据显示该地人民调解员在年龄及学历上均有一定的改善,但仍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譽?訛此外,很多调解员身兼数职,如多数村委会成员,他们不堪重负,严重影响了调委会职能的有效发挥。
2.农民对调解的认识不足
在调研中,农民常常对“人民调解”的概念及相关的制度表示不熟悉,往往将其与村委会基层领导或家族长辈的出面和解混为一谈,他们常把村领导的调解理解为其本职工作的一部分或“仅是在尽自己作为领导的义务”,很少有村民能了解到村领导参与调解背后本身的制度支撑。另外,很少有村民将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常常处于观望态度,认为纠纷,尤其是家庭内部纠纷不宜由“外人”插手,往往将调解作为纠纷自我解决失败的“补救”措施。认识层面上的欠缺使得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受到削弱。
表7: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熟悉情况
三、同心县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经验
同心县是相对贫困落后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其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上能积极利用本土资源,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发展经验,彰显了人民调解制度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作用。
(一)人民调解制度与西部农村“家族长辈”调解的结合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家族”概念在西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很多地方仍是典型的“家族社会”,大家族和大家族长辈地位和威信非常高。“他们拥有‘威望、面子、情理’等权威性资源,动之以情理、施之以严威,当事人易接受其调解方案”。
以本次调查的样本村——同心县马高庄乡S村为例,村里主要分为马家、白家、谭家、苏家、杨家等几个大家族,这几个姓氏的村民几乎占到了总人口的90%左右。而人们在纠纷问题的处理上也有明显的倾向性,即家族内部问题首先请家族长辈出面调解,若涉及两个以上家族之间的纠纷即优先考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就一般性矛盾,村民先会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家族长辈调解,解决不了再由家族长辈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制度与“家族社会”中的长辈调解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成为解决纠纷的两大最主要途径。
表8:纠纷解决机制选择
(二)人民调解制度与回族民间调解的结合
1.回族民间调解
回族民间调解是指回族内部因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等发生纠纷后,由教主、阿訇等宗教人士依据伊斯兰教义和回族风俗习惯进行调解,进而明辨是非、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回族民间调解是宗教人士主持的,依据是伊斯兰教义,一般有固定的场所即清真寺,并有相应的仪式约束,而且处理结果在回族内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这些都明显区别于人民调解制度。
2.人民调解制度对回族民间调解经验的吸收
同心县近几年一直在探索将回族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进行结合和调适,但还没有得到制度化的落实措施。法律规范体系、道德规范体系和宗教规范体系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在人民调解员中引入阿訇当中间人,进行第三方调解有很多优势。一方面阿訇来自当地,对该地区的情况相当熟悉,另一方面他们熟知回族群众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这是一般的人民调解员不具有的。因此,回族民间调解具有很高的效率,而且由于调解依据的宗教性,其调解结果往往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稳定性,一般不会有反悔的情况发生。
同心县司法局也确立了调适工作的具体制度设计,“让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进寺,并正式聘请阿訇为人民调解员,对他们进行定期专业的培训,让他们成为真正的普法宣传员,和人民调解制度真正地一起共同起作用,为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稳定做出贡献,并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和谐”。
同心县人民调解制度与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相结合,充分显示了其在适用上的灵活性和可调试性,同时由于充分吸收和融合本土元素,也极大地增强了制度“案结事了”和民族团结的社会效果,促进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因此,人民调解制度可以充分发掘“乡土资源”,使之与其并驾齐驱,成为农村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重新焕发人民调解制度的全新生命力。
四、结语
当前,人民调解在西部农村地区的制度设计及具体的贯彻落实上困难重重,问题重重,但其强大的优越性是毋庸置疑的,它是西部农村社会的“保护伞”,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风险预防机制。理论界和实务界应该把探讨重心放到制度的修正之上,以期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西部农村地区的积极作用。
[注释]
?譹?訛以上数据资料均来自同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晓军: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情况的汇报 第4页,2009年3月17日。
?譺?訛以上数据来自《同心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为民办实事情况汇报》第1页,2009年6月18日。
?譻?訛以上数据资料来自同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晓军: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情况的汇报 第1-2页,2009年3月17日。
?譼?訛以上数据均来自同心县司法局《关于对全县村级(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报告》第4页,2007。
?譽?訛据2009年3月17日同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晓军: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情况的汇报 第4页中表示目前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员平均年龄45岁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089名。
[参考文献]
1.盛永彬.人民调解实务[M].暨南出版社,2008.
2.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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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刘万才,姚合平,王晓敏.论我国新农村建设中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J].河北农业大学学报(农林教育版),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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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马静华,陈一鸣.柑村纠纷解决实践中的解纷主体——以川东北某村的考察为中心[A].徐昕.纠纷解决与社会和谐[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177-179.
9.黄爱学.论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制度的调适——以宁夏回族民间调解为视角[J].云南社会科学,2009(3).
10.马莉.西部农村扶贫开发的反思和对策——以宁夏同心县为例[J].科技情报开发与经济,2007(17).
[作者简介]杨飞(1989—),浙江诸暨人,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系2007级本科生;李玉梅(1978—),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环境法、农村法制。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2008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项目名称:《在和谐语境下的人民调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1001932)及2007年大学生研究计划(URP)项目资助(项目名称:《和谐语境下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研究》)
[关键词]人民调解;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风险
一、同心县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同心县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南部,隶属吴忠市管辖,辖7镇4乡2个管委会,196个行政村,总人口36.79万人,其中农业人口24.77万人,回族人口26.44万人,是宁夏乃至全国回族人口最多的县,也是集“老、少、边、穷”为一身的国家扶贫开发重点县。现有贫困人口8.7万人,其中收入在668元以下的绝对贫困人口为2.2万人,669元~924元之间的低收入人口为6.5万人。
(一)人民调解组织机构设置
同心县共有213个人民调解委员会,其中乡镇中心调委会13个,村、社区调委会196个(社区6个),企事业单位调委会4个;13个司法所,全部立户列编,每个司法所平均核定人员编制3名,实现了编制、人员、经费、待遇四落实。人事、财务隶属司法局管理,经费由财政全额供给。
截止目前,同心县共建立村级调委会204个(其中有社区调委会6个,企业调委会3个)。共有人民调解员1936名(其中:乡镇调委会有人民调解员138人、村(居)调委会有人民调解员1781人、企事业调委会有人民调解员17人)?譹?訛。见表1:
表1:同心县各乡镇调委会及人民调解员数量情况
(二)调解案件情况
2009年以来,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30次,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66件,调解266件,调解成功252件,正在调解5件,调解率100%,成功率95%。司法所参与调解疑难复杂矛盾纠纷28件。?譺?訛在2009年上半年,人民调解总数和调解成功率都占很高比例,见表2:
表2:同心县2009年上半年各类调解情况汇总
2008年,全县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排查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起500起,调解成功 486 起,履行协议 462 起,调处率达100 %,调成率达97.2 %,履行协议率达 95%。其中防止 “民转刑”案件1 起,及时制止调处了 76起群体性械斗和群体性上访事件。?譻?訛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主要以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为主,具体纠纷类型及数量见表3:
表3:同心县2008年各类纠纷调解情况汇总
(三)同心县人民调解制度保障措施
近年以来,同心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建立“三调联动机制”的意见》和市委政府《加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相衔接的实施办法》,积极有序地开展了“三调联动”的工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
1.设立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
同心县司法行政机关与信访行政机关密切配合,在信访行政机关办公地点设立“司法信访综合服务窗口”,集中接待群众性上访。对于应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的案件,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行政协调,督促有关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同时引导信访当事人合理合法反映情况,防止无理缠访,预防群体性上访事件的发生。
2.设立驻公安派出所调解工作室
同心县在公安派出所内设立调解室,调解人员主要由调委会选派精干人员组成,不少于3人。公安派出所对民事矛盾纠纷,因纠纷引发的斗殴、轻微伤害案件不须追究当事人的治安、刑事责任的,及必须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但受害方表示愿意放弃追究对方责任的,且双方愿意调解的,可以直接移送调解室进行调处,公安派出所要建立案件移送薄册,进行登记。
3.设立驻人民法庭调解工作室在法院立案庭设立庭前调解窗口(驻法院人民调解工作室),对未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家事案件、小额的债务纠纷以及小额损害赔偿纠纷、邻里纠纷等一般民事案件和因民间纠纷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到法院起诉的,立案庭应主动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特点、优势,告知并建议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当事人同意接受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法院可将案件转移至纠纷所在乡镇(街道)调委会进行调解。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间纠纷,也应当及时将案件转移至调解窗口或函告纠纷所在地的调委会,由调解窗口和调委会做好调解息诉工作。
二、同心县人民调解制度运行评价
(一)人民调解制度发挥稳定农村社会的防线作用
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使其成为维护农村稳定的第一道防线。从抽取的样本村来看,村内的纠纷基本通过家族、村民调解员和人民调解组织有效解决,发挥了人民调解制度在基层的防护作用。人民调解在解决农村社会矛盾中,与诉讼、仲裁等社会纠纷解决方法相比,其优越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有效防范农村社会风险
西部农村有其地理位置的特殊性和人口聚居的特殊生活习性,纠纷能够尽早被发现并解决。以此次调研的样本村——同心县马高庄乡S村为例,大部分的村民都聚居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这样的居住特征使村内的纠纷往往能在第一时间内发现并得到解决,即使纠纷不能通过人民调解得到最终的解决,人民调解委员会也能把掌握的纠纷情况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反馈,使上级相关部门能做好思想准备和相应的应急预案及措施。因此,人民调解制度是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建设的重要预警机制之一。
2.人民调解对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意义重大
一方面,人民调解工作多以信任关系为基础,成功率高,稳定性强。从表4中可以看到,人民调解员(很大一部分是村委会成员)在村民中的威信非常高,同时信任他们也成为人们选择人民调解的首要原因,在这样的信任关系下进行的纠纷调解往往成功率高,调解结果稳定性强,几乎所有的调解处理结果都最终得到了切实的落实。
另一方面,人民调解不伤和气,符合“熟人社会”息讼的心理需求。人是社会的主体,社会因为有人这个主体存在才存在,才有实际意义。因此,一切制度的设计,必须以维护人的利益和方便人的生产、生活为宗旨。人民调解在我国历史悠久,符合国人讲求和谐、以和为贵的传统,通过双方的沟通,达到“心服”的效果,避免了情绪的激化,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也符合我国司法“案结事了”的思路。同时,该地区人民慎重选择诉讼(打官司)作为解决纠纷方式的原因也主要是基于事情本身的性质和碍于情面的心理,见表5。
表4:选择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原因
表5:没有选择打官司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的原因
3.人民调解满足纠纷解决低成本需求
人民调解制度不收费,可以有效减轻村民的诉累和诉讼成本负担,尤其在西部贫困农村地区,也体现了制度为民谋利的本质。高昂的诉讼费用也成为人们不选择打官司作为解决纠纷的方式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人民调解是否应该收费的问题上,极大多数人选择了“不应该”(见表6),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人民调解制度不收费对农民选择有较大的吸引力。
表6:调解是否应该收费
(二)人民调解制度在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1.调解员素质不高
西部农村地区调解员的素质总体不高。目前,同心县村级调解员中40至60岁的占到了80%以上?譼?訛,年龄结构较老,新生力量接不上,尤其是具有高中文化的人民调解员只占调解员总数的20%左右。据最新的数据显示该地人民调解员在年龄及学历上均有一定的改善,但仍有进一步改善的空间。?譽?訛此外,很多调解员身兼数职,如多数村委会成员,他们不堪重负,严重影响了调委会职能的有效发挥。
2.农民对调解的认识不足
在调研中,农民常常对“人民调解”的概念及相关的制度表示不熟悉,往往将其与村委会基层领导或家族长辈的出面和解混为一谈,他们常把村领导的调解理解为其本职工作的一部分或“仅是在尽自己作为领导的义务”,很少有村民能了解到村领导参与调解背后本身的制度支撑。另外,很少有村民将人民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首选途径,常常处于观望态度,认为纠纷,尤其是家庭内部纠纷不宜由“外人”插手,往往将调解作为纠纷自我解决失败的“补救”措施。认识层面上的欠缺使得人民调解协议效力受到削弱。
表7: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熟悉情况
三、同心县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经验
同心县是相对贫困落后的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其人民调解制度的运行上能积极利用本土资源,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发展经验,彰显了人民调解制度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积极作用。
(一)人民调解制度与西部农村“家族长辈”调解的结合
在调研中,我们发现“家族”概念在西部农村仍然普遍存在,很多地方仍是典型的“家族社会”,大家族和大家族长辈地位和威信非常高。“他们拥有‘威望、面子、情理’等权威性资源,动之以情理、施之以严威,当事人易接受其调解方案”。
以本次调查的样本村——同心县马高庄乡S村为例,村里主要分为马家、白家、谭家、苏家、杨家等几个大家族,这几个姓氏的村民几乎占到了总人口的90%左右。而人们在纠纷问题的处理上也有明显的倾向性,即家族内部问题首先请家族长辈出面调解,若涉及两个以上家族之间的纠纷即优先考虑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就一般性矛盾,村民先会双方协商解决,或请家族长辈调解,解决不了再由家族长辈请人民调解员参与调解。因此,人民调解制度与“家族社会”中的长辈调解制度相互配合,共同成为解决纠纷的两大最主要途径。
表8:纠纷解决机制选择
(二)人民调解制度与回族民间调解的结合
1.回族民间调解
回族民间调解是指回族内部因债权债务、婚姻家庭、刑事等发生纠纷后,由教主、阿訇等宗教人士依据伊斯兰教义和回族风俗习惯进行调解,进而明辨是非、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回族民间调解是宗教人士主持的,依据是伊斯兰教义,一般有固定的场所即清真寺,并有相应的仪式约束,而且处理结果在回族内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约束力。这些都明显区别于人民调解制度。
2.人民调解制度对回族民间调解经验的吸收
同心县近几年一直在探索将回族民间调解与人民调解进行结合和调适,但还没有得到制度化的落实措施。法律规范体系、道德规范体系和宗教规范体系都是实现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在人民调解员中引入阿訇当中间人,进行第三方调解有很多优势。一方面阿訇来自当地,对该地区的情况相当熟悉,另一方面他们熟知回族群众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这是一般的人民调解员不具有的。因此,回族民间调解具有很高的效率,而且由于调解依据的宗教性,其调解结果往往具有很强的约束力和稳定性,一般不会有反悔的情况发生。
同心县司法局也确立了调适工作的具体制度设计,“让基层的人民调解组织直接进寺,并正式聘请阿訇为人民调解员,对他们进行定期专业的培训,让他们成为真正的普法宣传员,和人民调解制度真正地一起共同起作用,为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的稳定做出贡献,并增进民族团结,促进民族自治地方的社会和谐”。
同心县人民调解制度与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相结合,充分显示了其在适用上的灵活性和可调试性,同时由于充分吸收和融合本土元素,也极大地增强了制度“案结事了”和民族团结的社会效果,促进了西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社会的长期稳定。因此,人民调解制度可以充分发掘“乡土资源”,使之与其并驾齐驱,成为农村社会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重新焕发人民调解制度的全新生命力。
四、结语
当前,人民调解在西部农村地区的制度设计及具体的贯彻落实上困难重重,问题重重,但其强大的优越性是毋庸置疑的,它是西部农村社会的“保护伞”,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风险预防机制。理论界和实务界应该把探讨重心放到制度的修正之上,以期更好地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西部农村地区的积极作用。
[注释]
?譹?訛以上数据资料均来自同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晓军: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情况的汇报 第4页,2009年3月17日。
?譺?訛以上数据来自《同心县司法局人民调解为民办实事情况汇报》第1页,2009年6月18日。
?譻?訛以上数据资料来自同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晓军: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情况的汇报 第1-2页,2009年3月17日。
?譼?訛以上数据均来自同心县司法局《关于对全县村级(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建设及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的报告》第4页,2007。
?譽?訛据2009年3月17日同心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杨晓军:关于贯彻实施《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调解条例》情况的汇报 第4页中表示目前全县各级人民调解员平均年龄45岁左右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有1089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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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飞(1989—),浙江诸暨人,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系2007级本科生;李玉梅(1978—),中国农业大学法学系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环境法、农村法制。
[基金项目]本文得到2008年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项目资助(项目名称:《在和谐语境下的人民调解制度研究》,项目编号:081001932)及2007年大学生研究计划(URP)项目资助(项目名称:《和谐语境下的人民调解法律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