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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多、最为主要的单据,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后,提单制度正在受到冲击,不仅提单本身的效力没有明确的定性,而且承运人及其代理人在提单业务中经常要面对一些难题,例如倒签或预借提单、提单批注、托运人申请更改提单记载、无单放货等。其中,提单的物权效力,无单放货是理论和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 一、关于提单的物权效力一直是学术界讨论的热点,时至今日尚未得出统一的结论。本人以为,合法的提单持有人享有的提单权利符合物权的法律特征,具有物权性。但取得提单并不意味着得到货物的所有权。从提单的签发、凭提单交付货物、国际公约和各国关于所有权转移的规定、信用证结算等角度分析,在运输、贸易、结算各环节中,提单代表的是占有权。作为一份物权凭证,提单的物权效力是可能丧失的。除了提单持有人明确表示放弃提单权利的情况外,在无单放货索赔案中,无单放货人可以提单持有人与提货人之间的行为依法产生了提单物权效力丧失或提单项下货物物权转移的结果,或形成了对提单项下货物新的处分合意为抗辩理由。 二、无单放货案件在海事审判中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海事审判实践中,曾对无单放货的责任做出截然不同的判决。对于承运人无单放货的行为而言,当其同时满足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时,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可依法成立,但在请求权上有所限制。对于承运人的代理人而言,未经承运人指示的无单放货行为,一般构成侵权责任;在承运人指示下的无单放货行为,除非代理人明知交付货物的行为为错误交付,将给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害,否则,代理人不应与承运人对无单放货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提单既要发挥多种作用,又要协调各方利益,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当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在提单环节出现冲突时,海运保函是当事各方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之一。此外,检验机构或公证机构所出具的关于货物品质、重量、数量方面的证明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轻提单在贸易关系中的压力,使承运人及其代理人从贸易关系中解脱出来。但现有的应对措施都无法根本解决提单所面临的困境,提单业务中的矛盾将在较长的一段时间继续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