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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以来,国际资本市场不断地完善成熟,经济持续发展繁荣,伴随着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要求的质量不断增加。因此很多国家都在致力于对会计信息列报披露方面的大刀阔斧的改进。随着我国会计准则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进一步趋同,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内的资本金融市场在不断日益成熟,对财务报告列报信息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然而传统收益观是对过去已经发生实现的交易事项进行确认和计量,其不包含已经发生但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所以这一观点很难满足相关利益者进行投资决策决策的需要,不能揭露利润表最全面的信息。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产生了新的损益观点-全面收益观,这一观点包括了企业与所有者之外的其他各方的交易和事项所引起净资产的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反映了企业已发生的全部交易和事项带来权益的变动。由于大部分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变动以及与未来现金流量相关的信息都归集在所有者权益变动的其他利得和损失中,使得财务报告的综合收益观对投资者在进行决策时的发挥着重要作用。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具体准则,要求上市公司在2007年1月1日实施,但是,其并未明确对综合收益的概念进行阐述,只是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确认为实现的利得和损失,这是综合收益观的雏形。直到2009年6月1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要求:企业应当在利润表“每股收益”项下增列“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综合收益总额”项目。这是我国会计准则第一次正式明确的提出综合收益的概念,综合收益报告观开始应用在利润表中。近几年国际会计准则新一轮改革进入关键时期,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进一步完善我国会计准则体系,提高财务报表列报的质量,持续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趋同,2014年2月17日财政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准则,进行了一次大规模修订,包括:7项修订或新增会计准则、1项会计准则解释。新准则对比旧准则要求:在利润表需要列示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以及综合收益总额。旧准则只要求列示其他综合收益税后净额,并未分项目,所以新准则的要求对其他综合收益净额列示更加详细。 本文以2006-2014年9年的在我国上海交易所和深圳交易所的A股上市公司的数据,使用了价格模型,同时以收益模型作为辅助,股价和股票收益率作为研究对象,对综合收益的价值相关性进行了大样本数据研究。本文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净利润指标仍具有较强的价值相关性,准则规定实施综合收益列报,虽然引入了更全面的信息,但是并没有削弱投资者对净利润指标的关注以及其价值相关性。第二,综合收益信息作为一个新的指标进行列报披露,对于我国广大的信息使用者而言,他们对于综合收益的关注度还不如净利润,但综合收益是具有一定信息含量的,其与股价具有显著地正相关关系,即具有一定的价值相关性。根据对比2006-2008年以及2009-2014年数据得到结论,综合收益在利润表列报,比在所有者权益表列报更加具有价值相关性。第三,从新企业会计准则实施的这几年样本数据来看,整体上其他综合收益具有一定的价值相关性。第四,根据最近几年综合收益的实施情况,本文认为,综合收益在随着其从所有者权益表到净利润表,其价值相关性在增加,从本文的对比分析可以证明,其实施的效果对非金融影响明显比金融企业更大,因为金融企业业务的特殊性,所以其对其损益的影响有限。 根据本文的研究结论,结合我国目前资本金融市场的现状,本文提出以下几点建议:第一,继续推进实施改革综合收益列报的方式,使得利润表架构更加合理;第二,相关的监管部门应该顺应准则的改革,把综合收益的相关指标引入相关的考核体系中,增强对上市企业的监管深度。第三,对于综合收益列报的实施应该在循序渐进的模式下进行实施。 虽然本文的研究假设除了假设三都得到了检验,但由于本人的研究能力的限制以及在基本理论上并非也别擅长,以及受到样本数据、模型等其他各方面的限制影响,文章并不能做到完全没有任何漏洞,本文的研究主要缺陷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在数据筛选的过程中,遗漏了部分数据。其次,由于样本数据只是涉及了我国A股市场并且剔除了创业板的数据部分,缺少创业板、B股,甚至可以研究新三板数据,所以回归的数据比较具有局限性。再次,一般来说,选择年报公布后第二天的股市开盘价是最为精确的数据,这样的研究结果可能更加能够解释综合收益信息披露的价值相关性,但是对于本文的样本量来说却过于庞大,所以不是可取的样本选择方式。但是今后的研究可以细分到某类公司选择近几年的数据,就可以做到一定的精准度。最后,本文还缺少横向和纵向的延伸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