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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文学艺术,是世界各国人民在长期的文明发展过程所创造出来的文化结晶和智慧遗产,是维系各民族生存发展的充足动力和不竭源泉,同时也是现代社会进行文化艺术创新和科学技术创新的文化基础。因此,在国际上很早就重视从知识产权的层面上对民间文学艺术加以保护。《伯尔尼公约》第十五条就明确规定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予以保护,联合国科教文组织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及《班吉协定》和《阿拉伯著作权公约》也扩大了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对象,建议用知识产权特别法保护那些不是作品而得不到现代著作权法保护的要素。这些都表明国际社会对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是不遗余力的。然而,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着失传的危险;另一方面,一些优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被剽窃、擅自使用、歪曲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制度的缺失,大量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因失去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的而得不到有效的拯救和保存。本文认为对民间文学艺术应该以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基础,同时加强特殊立法保护,除了引言和结论之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加以阐述。第一部分,本文主要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进行概述。首先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界定加以重点阐述,一方面是由于民间文学艺术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日常用语,所以说若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就需要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概念;另一方面,随着民间文学艺术的发展,理论界的一些学者对其也有不同的理解,所以需要对此进行了一个大致的探讨和界定。本文认为民间文学艺术是民俗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说民间文学艺术包含了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同时,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特点及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合理性加以阐述。第二部分是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和存在问题。首先对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现状进行了概括式的介绍,从保护模式,国家立法,地方立法等方面初步介绍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现状;然后分析总结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在保护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第三部分,阐述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国际法渊源。主要从国际公约、区域性国际条约和联合国框架下的保护三个层面进行了分析,并介绍了部分国家在民间文学艺术法律保护方面的立法实践,并以此为基础探讨了对我国的启示。第四部分,提出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完善的相关建议和构想。首先是对我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几点建议,分别从著作权法、商标法及其他知识产权法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同时建议国家立法部门加强对特别立法保护的理论研究,以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建立一个集各种特殊权力内容为一体的特别立法保护制度,对我国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作出应有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