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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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领域纠纷的增多,使行政机关在建筑行业初期所设置的资质管理的门槛受到了现实与理论的双重挑战,建筑行业的乱象丛生给司法部门也带来了巨大挑战。一方面,发包人与承包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需要,使得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的现象几乎成为行业常态,双方纠纷频发;另一方面,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司法机关无法有效应对该领域的诸多难题。难题的解决离不开立法和司法的共同努力,《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的陆续出台取得了重大效果。但由于司法解释中的规定中条文的模糊性,使得不同法院和法官对于司法解释的理解不同,最终导致的结果是同案难以同判,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部分高级人民法院也都出台了相应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指导意见,以补充《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规定的不足。《2019年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九民纪要》”)和《民法典》的陆续发布是法学理论和实践的重大进步成果,笔者认真查阅了相关的规定后,认为以上的相关规定对于这几个问题并不完善:关于合同效力的认定问题在理论上仍然存在缺陷、无效合同的工程款支付的标准是参照合同约定、层层转包中中间转包人的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合同无效后的折价补偿的范围存在疑惑等。针对以上几个问题,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也就是本文的第二章,作者首先分析了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基本问题,主要从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认定和类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和论述,通过研究认为目前《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所规定的几种类型的合同无效,其一刀切的认定方法存在不足,而这一问题在《民法典》中也没有做出更为准确的规定,笔者认为需要根据不同案件,进行更加细致的个案判断和充分的说理论证,才能准确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第二部分,笔者对目前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首先对强制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的规定进行了分析,并对《民法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分析。通过研究分析,笔者将合同的效力认定与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共同结合,重新构建合同效力认定的路径。第三部分,是对目前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对于参照合同支付工程款问题的缺陷进行分析,提出合同无效后,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这样的标支付工程款这一规定的不足,这一问题虽然在《民法典》中进行了一定的修正,但由于《民法典》规定的不甚明确,仍然未能真正解决此问题;第三,对于折价补偿问题的规定在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仍然存在问题,笔者对此问题进行了分析;最后,通过对层层转包中实际施工人的请求权基础进行研究,认为实际施工人可以依据代位权请求中间转包人在其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进行折价补偿。第四部分,笔者对以上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存在的立法及司法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包括明确强制性规定的类型及其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问题,明确《民法典》中的公序良俗的适用问题,探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的可行性,并提出对折价补偿和中间转包人责任承担问题的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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