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改娣上访案的法理分析

来源 :河北经贸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happyboylss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冯改娣上访案前后历时十余年,历经三次判决,以至2019年终审判决一出便引起了社会关注。冯改娣上访案反映出非正常上访行为所涉及的诸多问题,是非正常上访案的典型案件。本案并非特例,实践中群众非正常上访现象时有发生,然而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定性和处理问题争议已久,至今未形成统一的观点。本文选取冯改娣上访案为例,结合现行刑法规定和各学者的观点对本案及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合理定性本案,并为类案的处理提供参考。同时,分析相关立法及司法问题,探究根源上解决问题的方法,以更好的维护信访秩序和司法权威。本文首先对研究背景和意义进行阐述,深入探讨司法实践中的非正常上访行为的规制难题及其引发的问题,并综述国内关于非正常上访问题的研究现状,介绍各专家学者的观点见解。其次,在介绍冯改娣上访案始末的基础上,结合控辩审三方观点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包括:冯改娣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或寻衅滋事罪。在非正常上访行为罪与非罪的问题上,界定非正常上访,并将其分为索财型和扰序型两类,研究以刑法规制非正常上访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后结合本案案情认定冯改娣行为构成犯罪。在能否构成敲诈勒索罪的问题上,分析理论界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即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认定和犯罪对象问题。其中,非法占有目的应结合客观的权利基础和主观心理来认定;由于政府职权地位具有特殊性,其不应成为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对象。进而,综合案情认定冯改娣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在能否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问题上,论证寻衅滋事罪成立不要求主观上犯罪动机的存在,探讨本罪保护法益即社会秩序的认定问题,以此为基础合理解释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的构成,从而通过对案情的分析,认定冯改娣行为可构成起哄闹事型寻衅滋事罪。最后,综合争议焦点的论述,针对非正常上访规制难题与非正常上访的频发问题,提出逐步入罪和信访法治化的建议。鉴于非正常上访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应予适度犯罪化,在立法上增设胁迫罪和强制罪,使非正常上访行为合理入罪,以弥补刑法漏洞。从根源上解决非正常上访难题,应当推进信访立法,完善信访制度,实现信访与司法的并行不悖和良性互动。
其他文献
余金平交通肇事案此案件事实部分本并无特别,引发人们热议是在刑事诉讼程序中。2019年6月5日晚,被告人余金平涉嫌酒后驾车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后驾车逃逸,次日清晨酒醒后,主动到司法机关供述自己的罪行,签署认罪认罚协议书,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赔偿160万元,于是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检察院据此出具判三缓四的缓刑量刑意见,而一审认为检察院出具的量刑意见明显不当,不予采纳,最终判处有期徒
随着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调解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一种,成为更多当事人的选择。司法确认程序提高了调解协议的效力,推动了诉讼方式与非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衔接,减少了法院的诉讼压力,优化了司法资源的配置,降低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我国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和司法文件中具体地规定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然而有关司法确认程序的学说各有不同,在司法实践中仍然面临一些困境,适用标准的差异较大。因此本文通过研究不同学
法律职业共同体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化水平的标准之一,主要指由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学者等职业的法律人组成的特殊社会群体,接受相同的法学教育和职业伦理,应用独特法律语言和解释体系的共同体,是事业共同体、技能共同体和利益共同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以全会的形式专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基本治国方略,提出要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法律职业共同体受到学术界的热烈
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社会不断进步的背景下,社会出现了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在这些“疑难杂案”中,有相当一部分类型的案例已经超出了为我国相关立法的规定范围,因此指导性案例制度应运而生,成为近年来我国司法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举措。截止至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公布了27批共计156个案例,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和被引用的频率也逐渐提高。指导性案例制度的本质目标是为了推进同案同判理念的真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投资市场的日益壮大,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投资方式,尤其是股权代持作为一种特殊的非常规的投资方式广泛的存在于生活实践中,这种投资方式对于拓宽市场的投资渠道、促进公司融资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股权代持本身具有隐蔽和繁琐的特征,所以我们在享受股权代持行为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随之面临其产生的很多风险和挑战。因此,不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对股权代持加以规
目的:自身免疫性肝炎(Autoimmune hepatitis,AIH)发病率逐年提高,糖皮质激素及免疫抑制剂可临时改善症状但易复发且伴有毒副作用,肠道菌群失调和机体免疫功能紊乱可能是AIH发病的重要因素。本研究利用复合益生菌灌饲慢性AIH模型小鼠,通过相关免疫指标的检测,肝、肠损伤及炎症状况检测,肠道菌群及其代谢物分析,肠壁通透性及炎症信号通路分析,探索复合益生菌缓解AIH的作用及其机制,为寻找
当前,网络科技的发展催生了电子商务行业的繁荣,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电商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滋生了网络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电子商家为了获取更多利益,抢占市场,依靠互联网技术的便捷性、虚拟性,采取虚假广告、刷单炒信等的方式对所售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进行不符实际的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做出消费选择。电商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是在利益驱动下做出的,包括多种不法行为,侵害网络市场中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主要作用是惩罚被告行为的不法性,在补偿性赔偿之外课予的惩罚性赔偿金,用以惩罚被告侵犯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犯他人合法利益造成的不良后果。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时间较欧美国家时间较晚,但这对我国而言仍然有其自身的优势,可以在观察国外在该制度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而有选择的进行引用和改进。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是否可保,目前仍处于存在争议的状态。本文主要从五个方面来对惩罚性赔偿责任的可保性
当我们还不是很清楚何为人工智能时,它已经悄悄地遍布我们生活的每一个角落,如学校、商店、企业、银行、法院等都随处可见它的身影。人工智能给社会带来了高效率,但同时也带来了高风险,从国内首例利用AI(人工智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到“人脸识别第一案”再到国外Facebook面部侵权案(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隐私诉讼和解)以及昙花一现的“AI换脸软件”,让我们认识到了个人信息的安全正面临着巨大的威胁,对个人信
《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的罪名,主要目的在于提高银行向外借款的安全。我国早在1997年在刑法里就设置了“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增设骗取贷款罪目的在于进一步的完善金融犯罪体系,以弥补司法实践中认定贷款诈骗罪的疏漏和不足。但是对于我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壮大,骗取贷款罪的应用也随之带来一些问题。对于骗取贷款罪案件数量逐年攀升,反映出司法机关有将骗取贷款罪当做口袋罪使用的趋势,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