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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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互联网的不断发展下,我们迎来了大数据的时代。同时,我们的生活也充满了各种各样快速、便捷的服务,也给我们的个人信息带来的泄露的危机,这为犯罪分子提供新的犯罪领域。尤其是大数据时代赋予了公民个人信息一定的经济利益,大数据技术通过数据搜集和分析,能够让商家能够根据消费者的喜好特点精准推送自身商品的广告,使得广告营销的效率和精准度达到较高的水平。但是由于大数据技术存在一定的漏洞,个人信息被侵犯的风险提高,犯罪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个人信息后,利用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犯罪,对个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损失。国家为了严厉打击与个人信息相关的各种犯罪行为,不断用立法手段来完善个人信息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趋势不降反升。其中最为主要的问题就是刑法当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适用当中存在诸多困境,一方面是《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的制定,使得公民个人信息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一定的变化,而刑法的实施是以《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等法律规范为基础,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陷入新的困境。另一方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解释中的具体条款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使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情节较重”的认定标准是存在一定区别的。本文试图通过对公民个人信息的概念进行辨别、明晰,剖析公民个人信息在刑民不同法域存在的差异,同时归纳总结司法实践当中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适用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完善措施,明确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通过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正确适用,加大刑法对于公民各种信息的保护力度,从而实现降低侵犯个人犯罪,有效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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