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抵债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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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就是以替代物的交付来清偿原债权债务。近年来,以物抵债这种实现债权的变通方式,以其既可以保证债权得以清偿、又可以为债务人提供金钱以外的其他清偿方式的特点,越来越频繁的被适用于经济交往活动中,随之产生的民事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与之不匹配的是以物抵债在我国立法层面的欠缺,我国法律规范中以物抵债的相关内容几近空白。而且学理上对以物抵债的概念和性质研究也不深入,未形成系统理论体系。故司法裁判中,法官只能依据《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的既有概念进行理解和适用,而理论背景和认知的差别导致法官对以物抵债的性质、效力,以及违约救济规则的看法不一,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时常发生。最高院和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和会议纪要也混乱模糊,无法形成统一裁判规则。这极大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还使裁判丧失规则引导作用,无法有效指导交易实践。
  为了弥补以物抵债制度存在的立法规范缺失、效力认定规则不统一及事后救济措施适用混乱等缺陷,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及贯彻公平原则的法理指引下,有必要在《民法典》的编撰过程中,在合同编增加“债的替代履行”内容,在条文中对以物抵债进行简要规范。并由最高院同步出台以物抵债司法解释,全面规范以物抵债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更好的指导裁判实践。对以物抵债的效力认定,可以债务产生的时间节点分类,按照交易双方约定内容的不同,将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形成的以物抵债分为流质契约型和让与担保型,将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形成的以物抵债分为代物清偿型、新债清偿型和债的更新型,通过类型化研究分析各自的效力。在以物抵债的履行过程中,若债务人未依约履行以物抵债协议,构成根本违约时,债权人可选择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也可选择解除以物抵债协议,向债务人主张原债的履行;若抵债物存在瑕疵,可根据原债的性质、替代给付的内容,选择参照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承揽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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