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审判为中心视阈下审前程序分流制度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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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体制改革,为刑事审前程序分流提供了指引,审前程序分流只有在遵循审判为中心的理念下才能达到公正与效率的统一。以审判为中心下的审前程序分流,既要关注对案件的终结性分流,又要关注对人的过程分流。审判环节案件繁简分流的极限化、审前程序分流在人权保障的天然优势使其成为实现审判为中心的最佳分流方式。当前审前程序分流立法不明、分流过程泛行政化以及司法审查在分流结果中的缺位,既违背审判为中心的要求,也是导致分流不充分、不平衡的主要原因。考察域外以审判为中心的国家在分流方面的制度设计,我国的审前程序分流应围绕审判职能,坚持司法统一、程序公正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并以此为指导,完善立法,明确界定分流范围和适用条件;通过全面的公开听证制度、完善律师和人民监督员对分流的多元参与,促进分流过程诉讼化;使审判职能介入到羁押必要性审查、强制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中,强化司法对于审前程序分流的监督和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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