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越轨行为在任何社会形态都是社会控制的重要内容,随着人类进入现代社会,越轨行为的控制手段也逐渐从宗教、传统、风俗、习惯、道德、法律的杂糅使用发展为以法律控制为主。我们应该承认,越轨行为作为一个社会现象,是人类差异性的体现。因而,越轨行为的存在也就具有不可消灭性,我们所要消灭的,或者说力图去控制的是那些非主体因素造成的越轨行为,这些因素包括制度因素、环境因素等人之外的因素。本文指向的越轨行为主要是由法律制度本身造成的越轨行为。本文希望通过对越轨行为法律动因的剖析来揭露现代社会中法律控制的问题,从而为实现法律控制的转向寻找一条合适的进路。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作者在文中反复提到的现代性,其实就是现代社会的基本特征,即价值多元化、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它不同于被后现代主义学者质疑其存在的科学性、确定性、理性,本体一维性等。用此提法,一方面是因为作者想要避免后现代批判至上的理论特征;另一方面是因为,在作者看来,本文提及的现代性是现代社会科技、文化、理念进步的产物,与其让后现代否定现代,还不如正视之,将所谓的后现代纳入现代,将其作为现代性发展的一环。何况,确实存在这样的提法,将后现代定位为现代性的一个高级阶段。因此概念的运用给读者造成的麻烦,表示歉意。在前言部分,作者首先针对社会控制的现实困境提出法律与越轨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疑问;随后用现代性语词中常见的价值多元和主体异化为越轨行为与法律的内在联系提供了基础;进而指出,通过研究越轨行为的法律动机来重建法律控制的体系,是实现有效控制现代社会的突破口,这也是本文的意义所在。第一章主要论述了越轨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并利用现代性语词对越轨行为这一概念进行解读,并指出了其中的矛盾所在。这些矛盾共同指向了越轨行为这一概念本身在处理现代性事务及现代性社会关系中会遇到的困境——对价值多元化的回避或低估造成了法制对现代性的不适应,而这为我们从法律理论本身寻找越轨行为的法律动因提供了视角。作者将越轨行为(主要是指那些由法律问题引起的)分为主动追求型和被界定型两类,从而导出下面两章。前者的法律动因主要集中在法律的实体规定上,后者的法律动因则主要集中在法律作为控制手段所固有的技术性障碍上。作者区分主动追求和被界定型的标准在于行为者在行为时是否有条件、有可能认识到其行为是“越轨”的。在第二章,作者首先指出越轨行为的实质是一种利益追求行为,而作为重要的控制手段,法律的实质也是对社会利益的分配,由此,法律与越轨行为的联系在利益这一核心点上得到了实现。接着作者通过对越轨行为的几种特定分类的描述,具体化了法律在利益调控上的失当表征,进而总结出现代社会其法律制度存在的四组矛盾:传统与现代、法律与社会道德、法律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以及社会共识与边缘人群的利益主张。作者认为,这几对矛盾如果无法解决,就必然会导致越轨行为的产生。在第三章里,作者以价值多元为背景,从三个方面阐述了被界定型的越轨行为的法律动因。这三个方面有:(1)法律生效的前提——公布程序中默认为为受众了解,“不知者仍定罪”的规定,使得一部分的越轨行为在行为者意识之外发生了;(2)法律的可理解性与价值多元的矛盾,以及(3)法律的确定性困境使得一部分的越轨行为在多元化的差异性中被创造出来。因而,就法律制度而言,其适用必然会导致一部分越轨行为,而这类越轨行为恰恰是在行为者行为以后被创造出来的。如果这两类的动因是泾渭分明的,那么越轨行为的发生应该与法律的实体公正性及法律技术的科学性呈正相关的关系,但是事实却非如此。因而,作者认为,在这两者背后,定然还存在一个更为根本的东西,正是它加剧或消减了实体非公正性与技术的非科学性的破坏力,这个东西就是法律的合法性。在第四章里,作者主要从理论层面对法律的合法性问题与越轨行为控制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这也是本文的重点。法律的合法性包括实质合法性和形式合法性。传统的法学理论倾向于将两者分开。作者从这两条路径出发,指出在现代性语词下,形式合法性的困境——法律信仰的内在动力逐渐流失,以及实质合法性的尴尬——精英垄断话语权。在作者看来,两者具有一种共同的危险倾向,即忽视或者弱化了现代社会的价值多元化趋势,割裂了法律的受众者与立法者两种角色之间的联系,使得法律渐渐失去了受众的“内在观念”,守法传统失去其内在动力,越轨行为也就难以避免。在第五章里,作者从关于解决合法性问题的理论探索出发,寻求满足现代性需要的合法性模式。作者认为,法律制度作为社会控制的关键一环,必须回应社会现实。因而,完备的法律控制体系必须回应当今社会现代性的特征——价值多元,以人为本。富勒关于法的合法性的条件,以及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的制度事实均为我们提供了新的视角。而作为一个社会法学的集大成者,哈贝马斯的交往理论为我们提供了一条更为具体的路径。构建一个公共领域,这一领域实现公民社会与国家社会的结合,并通过有效的沟通来消弭立法者与受众者之间的距离,使得法律建立在价值共识之上。而如何构建这种价值共识,就是我们现在亟待解决的问题。作者对此展开了论证,并结合中国当代的实际情况,认为最重要的就是从民主程序出发。通过民主参与、有效参与、平等参与来构建一个具有广泛“内在观点”的基础的法律体系,以此来实现控制越轨行为的目的。最后一部分是尾论,是本文观点的总结。作者通过表明其所持的法社会学的立场呼吁法制建设应该适应社会需求,回应社会现实。回到本文就是,立法要从越轨行为中找到其失范的原因,正视现代性这一事实,实现合法性路径的转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