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卫生法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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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中国医学史是关于中国医药学的起源、形成、发展过程和发展规律的一门学科;其中以我国历代医药卫生法令为主要研究对象的部分,称为中国医政史,是中国医学史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末民初,中华法系土崩瓦解,现代法治观念随着“民主”、“共和”的口号逐步深入人心;新建立起来的中华民国,在政体上极力效法欧美,立法上体现为重视成文法典的编纂,重视立法技术,是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这一时期的立法已经显著的有别于历代封建社会,中国法制近代化的脚步从此展开;故此对于民国卫生法律制度的研究,我们放弃了医政的提法,而采用了当代较为通行的说法——卫生法:但从研究内容来看,二者是一致的。本课题以民国卫生立法为主要研究对象,是卫生法学科的重要组成部分。全文由文献综述、前言、第一章民国卫生法总论、第二章民国卫生法分论(上)、第三章民国卫生生法分论(下)、第四章民国卫生法制之得失、结论、参考文献、致谢几部分组成。文献综述部分集中介绍了当代卫生法学的最新科研成果,如赵同刚著《卫生法》、吴崇其著《中国卫生法学》,这两本书可被看做是研究新中国卫生法制建设的学术典范,也为后来学者研究卫生法建立起极佳的学术范式。每一项制度的发展,都经历着昨天、今天和明天,了解一项制度的沿革和历史演变,有助于我们纵深动态的深入了解某项制度,从而把握发展趋势,顺势而为,制定出适宜当下又符合历史发展的善法良法;因此,梁峻著《中国封建社会医政研究》和《中国古代医政史略》、刘聪著《唐宋医药法制研究》和《清朝医药法制研究》,武香兰著《元代医政研究》,都对本课题的研究起到了历史参考作用。此外,文献综述部分还详细罗列了对于本课题观点形成起指引、评价作用的部分著作和内容。前言部分则交代了本课题选题的意义、创新点和研究的方法。选题的意义在于试图填补卫生法学科建设中存在的空白,并为当代卫生立法、中医药立法提供必要的历史参照。创新点主要体现在如下两个方面,一是运用卫生法学理论研究民国各项卫生法律制度,提出并明确了民国卫生法的概念,勾划出民国卫生法制的全貌,分析了民国各项卫生法律制度;特别是仔细阐述了民国时期中央卫生行政机构的嬗变过程,以及民国时期政府对于管理中医的各项立法;最后评价了民国卫生法制的得与失。二是对当代卫生法制建设,包括中医药法制建设,提供历史参照;通过广泛、深入、详实的研究,为当代立法提供有价值的学术建言,有助于当前卫生立法、中医药立法中实际困难的解决。研究的方法是首先界定出民国卫生法这一概念的内涵,以此来明确课题研究的方向和资料查找的范围;其次运用当代卫生法学的研究成果,对民国卫生法律整体进行归纳整理、分类罗列,以此勾画出民国卫生法制的全貌;最后,在通过将民国卫生法与我国历史上其他时期卫生法令做比较,评价民国卫生法制之主要得失,肯定成绩并指出缺憾,为当代卫生立法、中医药立法提出合理的学术建言。本文第一章民国卫生法总论,下设四节,第一节民国卫生法的概念、第二节民国卫生立法的沿革、第三节民国卫生法的渊源、第四节中央卫生行政机构的变迁。第一节中通过对民国卫生法内涵的界定,即于1912年至1949年间,由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所颁布的与保护人体健康活动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对民国卫生法外延的罗列,进一步勾画出民国卫生法的全貌,大体包括卫生机构组织法、医疗机构管理制度、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药品管理制度、传染病防治与检疫制度、食品卫生制度、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红十字会制度、卫生教育制度和其他卫生制度等几部分内容。第二节以先后代表民国的三任中央政府为序,将民国划分为南京临时政府、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三个不同时期,进而交代相关的时代背景并详细罗列出不同时期分别由三任中央政府公布的卫生法律规范,以此限定出民国卫生法研究的所有史料范围。第三节探讨了民国卫生法的渊源,即民国卫生法的表现形式。通过对史料的分析,可知民国卫生法的法源主要表现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援引前清法律几个方面。其中宪法性的文件有《临时约法》、《中华民国约法》(袁记约法)、《中华民国宪法》(贿选宪法)、《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华民国宪法》五部;法律是指经立法院通过并经国民政府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以外,由政府或各组成部门颁布或认一可的具有公共约束力和普遍强制性的社会管理规则;这两部分渊源在民国卫生法制中所占比重最大,构成了民国卫生法制研究的主体。另外,民国初年,孙中山先生曾颁布法令,准许援引清朝法令,故此直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以前,清朝法令都是民国卫生法的当然法源。第四节集中讨论了作为中央政府组成部门的卫生行政机构,经历从无到有和异常复杂的地位升降嬗递。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基本上沿用内务部掌管全国卫生行政事业的格制;至南京国民政府初年,设内政部卫生司掌管全国卫生行政事务,后内政部卫生司依次嬗递为行政院卫生部、行政院内政部卫生署、行政院卫生署、行政院内政部卫生署、行政院卫生署、卫生部、内政部卫生署几种,形态,每一次变动都体现着卫生行政机构在中央政府组成部门中地位的改变第二章民国卫生法分论(上),共分五节,依次为第一节卫生机构组织法第二节医构管理制度、第三节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第四节药品管理制度、第五节传染病防治与检疫制度。第一节中分别交代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和组织架构,北洋政府时期体现在内务部的设置与国民政府时期则又可细化为中央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和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两个部分。中央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分别由中央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中央卫生行政机构所属部门组织法、中央卫生行政机构下属专门机构组织法三部分组成;地方各级卫生行政机构组织法又可以宪政的实施为时间点,分为宪政实施之前和宪政实施之后两个阶段。第二节谈论了民国时期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鉴于南京临时政府和北洋政府时期,中国传统医学一直延续着家传和师承的培养方式,社会上尚无大量现代意义上的“医院”出现,故自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才有关于医院的直接立法,根据对医院的常态管理和战时特别管理,可细分为两个部分进行研究;其中对医院的常态管理主要体现在《管理医院规则》、《中央医院章程》和《中央医院委员会章程》、《公立医院设置规则》等几部法律文件上。第三节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是本课题研究的重点,对民国时期卫生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研究,可分为两个阶段,即北洋政府时期和南京困民政府时期。北洋政府时期对于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主要体现在对医师、医士的管理上,依据《管理医师暂行规则》、《管理医士暂行规则》和《管理医师医士暂行规则实施手续》可知,:I匕洋政府时期处于习惯将中医诊疗人员称为“医士”,而将经过西式医学教育机构毕业采用西法诊疗的专业技术人员称为“医师”,此时的“医=卜”和“医师”仅称谓有别,在执业权限上并无显著差异。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经过不断的立法“医师”和“医士”概念已经显著的不同于民国初年了。对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医师”和“医士”概念的变迁,可以分为四个阶段来讨沦,第一阶段是《医师暂行条例》公布阶段,1929年卫生部公布《医师暂行条例》后至1936年初公布《中医条例》之前。期问《医师暂行条例》作为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管理医师的基本法,是医师地位合法化的体现,也是医师从事一切医疗活动的法律基础,此部法律中仅有关于“医师”(西医)的规定,而没有关于“医士”(中医)的相应规定,由此遭到全国范围内的抵制,后改称《西医条例》,于l930年5月重新公布。第二阶段是《西医条例》和《中医条例》并行阶段,时『白j为1936年1月《中医条例》公布至1940年8月6FI《管理中医暂行规则》公布之前,期问中医和西医享有同等的执业权利。第三阶段是《医师暂行条例》和《管理中医暂行条例》并行阶段,时f叫是l94O年《管理中医暂行规则》公布之后至1943年9月《医师法》公布之前,这一时期“禁止中医擅自使用西医之器具、药品或注射法”;将中西医的管理完全割裂丌来,是这次立法的最大不足。第四阶段是《医师法》和《医士暂行条例》并行阶段,时问为1943年《医师法》颁布以后至1949年民国覆灭以前。《医师法》力图调和中西医之问的差异,将中西医均涵盖在医师这一单一概念之下,并给予其同等的权利和法律地位,这是这部法律最大的历史成就;另外南京国民政府于1943年公布《医士暂行条例》和1945年公布《医师法施行细则》,规定非经医师考试只需经卫生署审查合格即可丌业行医者为“医士”,此时的“医士”己非“中医”概念的简单指代。此外,本节还论述了药剂师、牙医、护士、助产士、接生婆等其他五类卫生技术人员的管理制度。第四节药品管理制度分北洋政府和南京国民政府两个时期来分别叙述,其中北洋政府时期的药品管理制度较为简单,主要体现在1915年由内务部公布的《管理药商章程》三十条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药品管理制度则要复杂的多,大体可以划分为药商管理、普通药品管理、麻醉药品管理、细菌学免疫学制品管理、医疗器械管理等五种法律制度。第五节传染病防治与检疫制度同样分两个时期来论述,北洋政府时期的传染病防治制度主要体现在内务部于1916年公布的《传染病预防条例》和于1918年公布的《清洁方法消毒方法》上;检疫制度则主要体现在《检疫委员会设置规则》和《火车检疫规则》两部法律文件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传染病防治立法主要体现在传染病防治制度和检疫制度两个层面上;其中传染病防治制度又可细化为传染病预防立法和种痘立法两个方面,检疫制度又可细分为海港检疫制度和交通检疫制度两项。第三章民国卫生法分论(下),共分五节,分别为第一节食品卫生制度、第二节公共卫生管理制度、第三节红十字会制度、第四节卫生教育制度、第五节其他卫生制度。其中第一节北洋政府时期的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主要体现在《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和《贩卖烟酒特许牌照税条例施行细则》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食品卫生制度则可细分为食品加工管理制度、食品质量、食品添加剂、饮食器具管理制度、屠宰场管理制度几个方面。第二节公共卫生管理制度中,北洋政府公布的法律较少;南京国民政府所公布的法律文件,则可细分为公共场所与设施卫生监督制度、工厂企业卫生监督制度和卫生运动制度三项。第三节红十字会制度记述了红十字、红新月组织在我国发展的历史沿革和不同时期的法律规定。第四节卫生教育制度也分两个时期来叙述,北洋政府时期关于卫生教育的法律制度主要体现在几部《解剖规则》上;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卫生培训制度则可分为卫生培训制度和卫生职业准入制度两项;其中前一项又可细分为医学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制度、卫生培训机构管理制度、卫生人才选拔制度和解剖制度四项;而卫生职业准入制度则可细分为考试制度和甄训制度两项。然后将其他不能收载于前九节的卫生法规统一合列为第五节,即其他卫生制度;在运用行政法中关于内部行政法和外部行政法的划分原理,作第一次分类,分为卫生内部行政法和卫生外部行政法;其中卫生内部行政法又可细分为行政管理和人事管理两项;而卫生外部行政法则依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可细分为捐资兴办卫生事业制度、人口统计制度、奖励医药技术制度、学生健康检查制度四项。至此,完成对民国卫生法制全景的勾画与研究。第四章民国卫生法制之得失,研究一国法律之优劣,或一国法律在某一时期内运行的状况,常从立法和法的实施两方面入手。对于民国卫生法制的评价本文也从立法和法的实施两个层面入手。本文认为民国卫生立法上的主要成就有三点需特别提出,一是卫生立法摆脱了对皇权保护的窠臼,第一次站在保护民权的角度上重新审视卫生法律的价值取向;二是在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了较为完备的卫生法律体系;三是专管全国卫生事务的机构第一次被抬升到中央政府组成部门的地位和高度。与成就相对应的立法上的不足也是显而易见的,首先表现在卫生法学理论的缺如,导致整个民国时期,卫生立法体系显得格外凌乱;其次是中央卫生行政机构地位波动起伏,极大的妨害了卫生行政立法权的正常运行;再次,北洋政府时期卫生立法过于简陋,不利于全国卫生行政管理工作的开展;最后,法律多变,存废过于频繁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卫生立法的最大缺憾。下面再来谈谈民国卫生法制实施中的成效与不足,成效主要体现在人们对于卫生法律的遵守日渐加深,从没有法律到有法律,从不信任法律到对法律的信赖,这无不体现出民国卫生法实施中的成效。虽如此,民国时期政局不稳,战事连连,民不聊生,法律兴废过于频繁,这些都极大的妨碍了民国卫生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与实施。本文结尾处提出四点结论,分别为一,需有发达、完备的卫生法学理论,才能有系统、得宜的卫生立法;二,坚持卫生行政部门作为中央政府组成部门的地位不动摇,有利于确保卫生立法的常态化运行;三,娴熟的立法技术,有助于卫生法规更好的被执行和遵守;四,稳定的政局,是一切卫生法规被良好执行的先决条件。文末参考文献中列出本文分析所依据之史料范围和对科研观点形成起借鉴作用之书目;最后,作者希望通过对本文的攥写,能够对祖国的卫生法制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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