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抽象行政性垄断问题在我国由来已久,当前为害甚巨。竞争政策规制抽象行政性垄断是深化社会经济体制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当前《反垄断法》《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已经初步建立抽象行政性垄断的法律规制体系,行政司法审查则是通过诉讼和司法裁判实现法律规制效力、落实抽象行政性垄断法律责任的必由之路。本文以司法审查规制不能的实然问题为导向,围绕反垄断法和行政法价值目标的内在一致、反垄断法执行的客观主义立场和司法审查主观主义立场的歧见和消弭的内在原因,在竞争评估倡导-行政执法-司法审查综合多元法律规制体系中定位司法审查抽象行政性垄断,在借鉴域外经验和梳理现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提出行政诉讼准据反垄断实体法律,拓宽私人诉讼救济途径,尊重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行政执法公共执行,围绕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查,落实法律责任规制抽象行政性垄断的核心思路,并对“审决前置”、“证据开示”和“初步证据”、诉讼“公法优先”和赔偿“权利保障优先”、“双轨制责任”、专业审判组织等配套机制进行了设计。第一章对抽象行政性垄断的概念进行较为广义的界定,明确对其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和行政司法审查是当前法律框架内应有且必需的途径,且司法审查应当成为综合多元法律规制模式中不可或缺的有机组成部分。分析实践中存在的司法审查救济和规制不能的问题,指出问题根源在于司法审查囿于部门法思维和反垄断立法执法理念实践隔阂。对司法审查抽象行政性垄断在反垄断法律向度下开展作出理论论证和铺垫。第二章详细介绍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经济体制转型、政策转型国家法律规制抽象行政性垄断的成功经验,指出竞争政策主导,“竞争中心”为标准和价值目标,司法审查参与是各国的共同经验成果。通过对我国现行法律文本的梳理,也能够得出司法审查参与抽象行政性垄断法律规制的可行路径。第三章以前一章所指出的当前法律文本下司法审查进路存在的问题作为导向,以行政司法审查围绕保护反垄断实体法法益进行为切入点,运用反垄断法、行政法基本理论,对司法审查抽象行政性垄断的实体要件进行深入研究。司法审查首先要进行适格起诉主体和起诉条件的判断,在这一节点应当畅通私人诉讼、第三人参加诉讼、行政执法机关申请非诉执行、公益诉讼的起诉和救济渠道;其次,要切实保护反垄断实体法律所指向的法益,准据反垄断法律进行合法性、合理性的全面审查;再次,准用经营者承诺、宽免、适用除外和豁免等反垄断法特殊规则,实现《反垄断法》规制抽象行政性垄断的法律效力。第四章集中探讨司法审查抽象行政性垄断的诉讼程序制度改进,从当前法律规定的直接诉讼模式向私人诉讼、“审决前置”的更加精细化操作转变,在管辖、起诉、审理、裁判和司法救济各个诉讼环节作出适用于附带审查抽象行政性垄断的规定;尊重并认真审查公平竞争审查、反垄断行政执法的公共执行成果和意见,完善证据规则支持私人通过诉讼充分表达主张和诉求;充分运用反垄断法的临时救济、宽免和解制度,促进争端化解;在面临诉讼部类竞合时,要明确公益和私益救济的顺序,明确法律责任的科处主体和顺序,通过裁判和执行实现行政内部、外部责任,单位、个人责任,以及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责任的全面落实。第五章对抽象行政性垄断综合多元法律规制模式的制度配套作出应然的思考。在法律体系中,《反垄断法》作为“经济宪法”实现实体法的法典化并被《行政诉讼法》在司法审查中准据,竞争评估、倡导、执法和司法审查衔接呼应,并期待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立管辖合理、专业精准的反垄断专门审判组织。本文以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行政诉讼附带司法审查这个较小的切入点展开,也是一个颇为宏大的课题。其根本原因在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对于准据经济实体法律,对公权力介入社会市场经济这一重要私权利领域的司法审查规制,尚无完整细致的理论体系支持,缺乏理论先导,导致实践中问题集中。从更高的格局上说,人民法院诸审判部门以切实保障救济当事人权利、实质化解矛盾争议为己任,打破人为的审判部类分割,打破学理中对于部门法划分的藩篱,就是对全面依法治国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现代化的国策的贯彻落实。据此,得出这一时代背景下推进这一课题研究和运用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