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

来源 :西南财经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txhalyy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不断的完善,构建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势在必行的,大势所趋。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就是指行政机关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制定以排除和限制竞争为目的具有普遍约束力行政规范的行为。抽象行政垄断具有它的上位概念抽象行政所有的特点即适用对象的不特定性,并且可反复适用。抽象行政垄断产生的最主要原因是行政机关出于地方保护和部门利益为目的滥用行政权力制定排斥、限制竞争的规范性文件,同时我国法律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规制不力,而市场主体为了自身局部利益积极寻求行政机关这把“保护伞”。抽象行政垄断本身的抽象性决定了它的危害面和深度都超过具体行政行为,并且可以说具体行政垄断行为都是来源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如果说,行政垄断是《反垄断法》应该规制的重点,那么抽象行政垄断应该是重中之重。
  修改后即将生效的《行政诉讼法》,明确提出法院有保障行政相对人的诉权的义务,并且在原来的规定之后再增加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条文。该规定不仅在此重申了司法权独立性,更是法院独立行使司法审查权的保障。独立性和中立性使法院在对行政机关进行司法审查,能克服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主观随意性和利益的参透,能有力的规制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在未修改前的二十五年期间法院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是没有司法审查的权利的,修改后《行政诉讼法》的扩大受案范围的规定是我国法治建设的一大进步,也为规制抽象行政垄断行为打开了一扇希望的法门。它规定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是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方式是附带审查。虽然法院在实际审理具体行政诉讼案件时,为确认规章能否作为“参照”依据需要对规章也要进行审查,但是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此并无请求法院审查权。新法虽然扩大法院司法的审查范围但是较窄的不够宽泛,仅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对审查方式也是做了严格的要求,必须附带与具体的行政诉讼。
  本文以最大化的降低抽象行政垄断造成的损害为原则,来对构建我国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司法审查制度,以其保护市场主体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的充分竞争。同时,本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的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制度从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方式、审查标准进行了对比分析,并且努力从中找寻可为构建我国抽象行政垄断司法审查制度能够借鉴的有益之处。
  在本文的写作中,主要是通过六个部分来展开论述自己的观点。首先是导论部分,在这一部分,作者对文章的研究背景,本文的研究拟达到的目的和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研究现状以及对主要的研究方法进行了阐述。
  第一部分,论述了司法审查的基本理论。本部分用了大量的篇幅介绍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基本理论(抽象行政行为的性界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审查方式),其中重点介绍了学术界的各种观点和支持该观点的理论依据。关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性质主要有两种学说,一种是行政立法说,另一种是行政行为说,笔者赞同行政行为说的观点。理由如下:(1)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最根本原因是法律的天然缺陷性即滞后性和僵硬性,加之立法机关的时间、立法程序繁琐、立法内容的专门性、技术性很强的影响,导致立法机关的能力有限。而行政机关在社会事务的管理上具有专职性,因为授权它在一定行政管理范围内立法。(2)法律的内容是代表着国家的意志和价值取向,抽象行政行为始终是行使的行政管理职能,不足以代表国家的意志和价值取向。(3)抽象行政行为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国家机关的立法权力来源和立法的程序、效力等方面都是有差别的,只有在不与法律相抵触的情况下,才是有效的。关于司法审查范围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对将行政法规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全部纳入的司法审查范围。第二种是将行政法规排除在外的,对规章及其以下的行政规范文件进行司法审查。第三种仅对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旨在通过,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上位概念抽象行政行为作出明确界定,为下文研究讨论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制度的构建研究作铺垫,以便在分析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时,不需要对基本理论知识进行过多的阐述,使文章简单明了。
  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对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涉及包括原《行政诉讼法》、今年五月即将生效实施的修订后《行政诉讼法》、《反垄断法》的重点法条。得出以下五点结论:1、《反垄断法》对于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态度是明确被禁止的,但该法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对于抽象垄断行为在落实到具体的法律责任上,救济方式只是做出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和予以行政处分。2、原《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直接排除了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司法审查,而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虽然扩大了受案范围,但是在审查方式上也作了严格的限制,仅允许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在提起具体行政垄断诉讼时附带审查。3、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司法审查的范围仅限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与实际需要的范围相比是窄了的。4、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司法审查的标准仅限于合法审查不进行合理审查,笔者认为只审查合理性是符合我国现阶段的法治情况和和谐社会的要求的。5、分析了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产生的原因,主要有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和行政权力过大的原因。基于上述结论,笔者认为:最具备可操作性的就是从法律层面来规制抽象行政垄断行为。
  第三部分对英国、美国、法国和德国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在审查范围上、审查主体上、审查方式上、审查内容上进行了对比分析。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抽象行政行为都是必须接受司法审查的,那么抽象行政垄断行为接受司法审查更是理所当然。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社会体制、法治状况、行政机关对社会管理的范围,公民法律意识等的差异,各国对抽象行政垄断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上存在差异。通过对各国司法审查制度的分析,其中的利弊为制度的构造和实践操作提高了宝贵的经验价值。
  第四部分,本节对构建我国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作了具体的阐释。必要性突出了构建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制度重要性和紧迫性,可行性的分析为构建抽象行政垄断的司法审查制度提供了依据和方向。
  第五部分,本节作为全文的核心部分,依据前文对理论和具体实践分析,针对我国构建抽象行政垄断行为司法审查面对障碍,提出有具体的制度构建。重点对于以下问题作了构想:将抽象行政垄断司法审查的范围扩大到规章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在审查方式上,建议我国采取有限直接诉的方式。启动主体建议赋予厉害关系人,并且允许检察机关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的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将抽象行政垄断行为的责任制度落实具体责任主体上。
其他文献
学位
期刊
期刊
期刊
会议
学位
第三方支付作为新型支付方式,业已非常发达。十余年来,业务面从最初单纯的航空业、酒店服务业等已经全覆盖到了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中。特别是随着以微信为代表的移动支付模式开通,我国第三方支付开始了又一轮的发展新高潮,开始向着多终端、多线程、宽业务的方向进军。第三方支付企业的增速惊人,每年都有数以千记的企业开展相关业务,试图从相关市场的发展中分一杯羹。然而,随着业务范围扩大、交易终端增加第三方支付为带来的除
学位
学位
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技术的日益成熟,尤其是互联网移动终端的大量普及,网上银行早已经告别了初级发展阶段,成为了银行业务乃至整个金融行业的重要部分。同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以网上银行为依托,构建了包括信息通知和理财服务等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项目。同时,其也是商业银行积极参与市场竞争,获取更高利润的手段之一。随着互联网金融的日益发展,金融服务更具便民化和普适性,这些都为网上银行的发展提供了新的发展契机。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