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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是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阶段,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跨国民商事关系人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当今国际社会强化司法主权的情况下,一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在其他国家境内并不具有当然的法律效力,而仅仅在作出国法院发生法律效力。随着国际关系的密切发展,民商事关系在国家之间也越来越密切,更多的外国判决需要得到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但是各国在司法领域的法律制度、法律观念以及理论研究存在很大差异,造成了外国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受到很大的阻碍,并且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很多现实的障碍,再加上国际民事诉讼本身的复杂性、跨国性,使得一国作出的涉外民商事判决,并不能顺利的在他国得到承认与执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不能得到落实,不易于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制度在理论和实践方面也存在很多问题,导致外国的判决在我国执行受到阻碍,因此该研究对于理论的发展和实务操作有着很大意义。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探析:首先是对“外国法院判决”中的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对不同国家对相关概念的不同理解进行界定。国际上,不同国家对外国法院的界定、判决的含义、以及判决的限制等问题有着不同的理解,我国对这些问题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司法协助条约中。其次是对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的意义、承认与执行之间的关系以及在这一问题国际上普遍的做法进行分析,例如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与程序等问题。再次主要是对我国在承认与执行问题上的制度现状以及司法现状进行阐述,并从具体案件着手,分析我国受理的部分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申请案件,对其拒绝或承认理由进行分析,得出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处理现状。最后主要是对如何完善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制度的探索,以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相关规定,在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中主要体现在部分司法解释、《民事诉讼法》以及司法协助条约中,我国对于该问题的规定相对比较简单,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当事人利益,有必要健全我国的法律制度。本文主要是结合我国司法现状,在分析我国司法实务中外国判决的流通情况以及受阻的原因等等基础上,从加强国际合作、降低部分标准、加强相关程序性审查等方面进行完善。总之,国家之间相互承认与执行彼此的判决所出现的问题不是一朝一夕能够解决的,对于实现理论研究的全球统一以及判决更有效的在各国之间流通的目标将会各国的任务,必将经历很长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