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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中,判决能得到执行是当事人追求的目标。在涉外领域也是如此,不过在执行前需要得到执行国的承认。由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涉及到多个国家之间政治、经济以及司法系统的不同原则和机制,相比较国内判决的执行增加了不少难度。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一带一路”的建设,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各国都必须要重点关注的方面。因此,本文本着研究我国这一制度的目的出发,将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有关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本理论。该部分区分并界定了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概念以此确定研究的基本内容和范围。之后又论述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理论依据,包括国际上通行的学说并重点阐述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其中对我国缔结的双边司法协定以表格的形式进行了梳理和总结。第二部分是我国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具体诉讼程序。其中对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审查条件的阐述是重点,除了审查条件外,还包含了提起请求与受理、执行程序以及承认之后的效力等内容。第三部分是提出了我国在这一制度中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制定中的不足、适用“实质互惠”导致的弊端以及没有参加统一公约这三个方面。立法上的不足主要是缺乏对审判国法院合格管辖权判断的标准以及程序立法上的一些不足之处;阐述了“实质互惠”这一原则不仅阻碍了其他国家的判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也阻碍了我国法院判决在其他国家的承认与执行;并通过阐述我国加入《纽约公约》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制度的益处来提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加入统一公约方面的的缺失。第四部分是对第三部分的问题提出了解决办法。其中包括立法的完善,“互惠”观念的改变以及加入《选择法院协议公约》,除了完善立法方面的缺陷外,加入公约是该部分的重点。对公约中的相关制度以及我国加入该公约的重要意义进行了阐述。希望能对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完善起到一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