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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民事诉讼中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重要程序,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本文着眼推动完善我国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分析了我国现行的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内容和不足,对完善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出可行性意见和建议。第一部分是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渊源。作为本研究的基础部分,在这一章着重探讨了“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这一问题所涉及的各个概念,对“外国”、“外国法院”、“判决”和“承认与执行”等基本概念进行了解析,对相关理论基础和不同学说进行了考察,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法律渊源进行了梳理。第二部分是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与程序。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在一定程度上涉及国家主权问题,只有在立法中明确地规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条件,才能保证本国的司法主权不被轻易侵犯,避免由于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所带来的不当后果。该部分分析了被各国相关成文法、判例法以及有关国际条约所固定下来的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1、原审国法院所在国拥有适格的司法管辖权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先决条件;2、各国一般通过立法在程序正义方面对请求在本国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判决进行约束;3、运用欺诈手段获得的外国法院判决不能在内国得到承认与执行;4、对有关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能与关系国家核心利益和社会稳定的内容相抵触;5、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权利明确、并依照本国法律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确定性和终局性;6、双方存在互惠关系,一国承认和执行另一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那么另一国法院也应该承认和执行该国法院的判决;7、各国法律和有关国际公约都将不存在诉讼竞合情形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重要条件,主要是在针对一个跨国民商事案件中,没有当事人基于相同的诉由或相同的诉讼目的而可以在两个以上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8、部分国家和一些区域性的国际条约把外国法院适用了内国冲突法指向的准据法作为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同时,就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与方式,对大陆法系国家和普通法系国家的规定和做法进行了比较分析。第三部分是我国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法律体系,程序性规定,本部分对我国规范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问题的制度体系进行了概述,其中包括法律、我国对外订立的双边条约、加入的国际条约以及司法解释等,阐述了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即实体性规定中的不完善因素。第四部分对我国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审视,提出了我国的相关规定存在的不足,就完善有关问题提出建议和设想。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管辖权先决条件、互惠条件规定、程序公正性条件、终局性审查条件、公共秩序条件规定以及无诉讼竞合条件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缺陷,制度供给不足也给我国司法实践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本部分就国际发展的趋势和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制度的内在规定入手,以促进国际合作与交流为价值取向,提出了对相关制度的补充与修改建议,以适应我国国际民商事诉讼日益增多和复杂的审判实践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