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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时,其行政行为可能会危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法律规范允许由非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人为维护公益,就无关自己权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项向法院起诉,便形成了行政公益诉讼。为了预防行政权力侵犯公益,加强对公益的司法保护,许多行政法治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都普遍建立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而我国法律规范迄今未对公益保护的救济程序予以专门规定,对公益的法律保障体系尚不健全。完整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除应体现对行政行为的直接相对人、与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关人的权益救济外,还应当包含对公益的保护。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进一步健全民主和法制的需要,有利于唤醒人们保护公益的权利意识。行政公益诉讼是现代法律监督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把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全面纳入司法监督的范围,对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几年来,随着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现实生活中公益诉讼案件的不时发生,行政公益诉讼已成为我国行政法学界和司法界关注的热点之一。而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和诉讼案件分析,决定行政公益争议进入诉讼程序的主要障碍之一是原告资格。司法实践中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大多以起诉者没有原告资格为由裁定驳回起诉而结案。因此,要推动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有效运行,必须突破原告资格这一“瓶颈”。当代立法的趋势是放宽对起诉资格的要求,越来越多的国家赋予公民以维护公益为目的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这充分反映了现代行政法控制国家权力、保护人民权利、增进公共利益的时代精神。我国应顺时代的发展需要,拓宽原告主体资格,建立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使公益的保护有可靠的法律保障。加强对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特别是对原告资格的研究,其意义不仅止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建立,还将对整个行政法学体系的完善产生重大影响,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更是大有裨益。本文分成四大部分来论述。首先,在第一部分,笔者先对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做一概述,探讨了行政公益诉讼的一般含义以及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基本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研究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价值;在第二部分,笔者着重论述了一些有代表性的国家关于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的规定,并分析了他们的共同特点以及对我国的启示;在第三部分,笔者论述了我国行政诉讼法中原告资格的演进,指出了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现状及不足;在第四部分,笔者明确了认定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标准,提出了完善与发展我国行政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理论的若干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