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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并非中国土生土长,而是在鸦片战争之后随列强的入侵传入中国。如今各国已经认识到人权的重要性,并努力采取行动以保护人权。而立法上的规定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如果没有法律中的规定,人权就难以实现。因此人权保障离不开立法上的相关规定。南京国民政府从1927年建立到1949年被中国共产党驱逐出中国大陆,共在大陆统治22年。在其统治期间确立的是一党专政和个人独裁。但为巩固统治,也为了顺应历史的潮流,这一时期形成了以“六法全书”为主体的人权立法体系。这些人权立法作为当时社会的产物,充分体现了当时的要求。是中国人权制度史上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南京国民政府建立之初,面对的是混乱的中国社会以及帝国主义的入侵,中国人民迫切希望的是独立和和平。国家民族的独立依然是这一时期的主要任务,这就使得人权立法将国家民族的独立放在了首要地位,而将个人权利放在了第二位。此外,人权立法还受到了人权运动的影响。但是,由于人权立法建立在军事实力基础上的,并不能保障人权的实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人权立法是依靠孙中山的人权理论制定的,在其结构和内容上体现了孙中山的三民主义理论、五权宪法理论以及建国三时期理论,并在一定程度上继承了孙中山的人权思想。其内容借鉴西方的有关规定,并引入了许多当时西方最先进的原则和制度,这有利于人权事业的发展。但同时其又带有封建残留思想,具有保守性。且立法上的规定与实践脱节。可以说这一时期的人权立法既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更有值得反思的地方。让我们认识到在人权保障过程中,不能仅仅依靠立法上的规定,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救济机制,并对政府权力加以限制,防止公权力的入侵;同时要摆正观念,认识到人权真正的价值,避免把人权仅仅当做统治的手段,而忽视人权更是目的。虽然这些人权立法并没有贯彻到实处,但不可否认其字面上的规定在当时是比较完善的,研究这些立法有利于我们了解人权保障在中国的发展历程:同时,其在人权立法中出现的问题也为我们提供了教训,使得我们在人权建设中可以避免同样问题的出现。人权保障的过程是长期的,是具有历史性的。每个国家都有自身的特色,因此研究南京国民政府的人权立法,有利于分阶段把握中国历史上的人权立法,可以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对于我们今天进行人权建设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