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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银行监管立法是在清末时期和北洋政府时期的银行监管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是中国近代银行监管立法的成熟时期。这一时期,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大量银行相关法律,其立法内容和立法技术达到前所未有的水平,其中几部法律很有创新性和实用性,对中国现代银行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这一时期的银行监管立法也存在着不足和局限性。本文在系统梳理中国近代银行监管立法的基础上,重点论证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立法实践和监管机制的形成。通过对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立法的研究,分析了其积极意义和局限性,进而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现代银行监管立法的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成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银行监管立法背景。我国近代以来,在西方商品大量涌进中国市场后,自然经济开始解体,商品经济快速发展。与此同时,民族资产阶级不断壮大,资本主义也得到了快速发展。这一切都为银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条件,而现代银行业的发展为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立法提供了基础。第二部分论述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立法实践及其形成的监管机制。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以后,面对银行业发展的乱象,就开始着手银行法的制定。南京国民政府初期的银行法制还不成熟,后经过实践和反复修改,立法技术逐渐成熟。尤其是1947年的《银行法》代表了中国近代银行立法的最高水平。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也形成了独有的银行监管机制。南京国民政府初期是由财政部对金融机构全权监管。在抗日战争时期,设立了临时性权宜性的机构——四联总处。该机构在抗战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代行中央银行的职能,当中央银行日渐成熟后,该机构也就完成了使命。中央银行在财政部和四联总处的帮助下,职能逐步健全,但是最终也没有形成独立的中央银行监管体系。在银行内部,也形成了完整的监管机制。银行内部组织机构的监管主要规定了银行组织形式、出资方式、主要负责人等作了规定。人事制度是银行内部管理最受关注的制度,本文主要从录用提拔机制,激励机制和惩罚机制这三个方面来论证的。银行业务的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发生的第一道屏障,除法律规定外,银行内部也有规定。第三部分论证分析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银行监管立法的积极意义和局限性,以及对现代银行业的启示。就积极意义来看,一是注重引进国外先进立法思想理念;二是在立法技术和编纂体例上日益成熟;三是法律规则的调整功能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从局限性来看,一是在金融业监管体制上采取了财政部监管型;二是忽视了传统的商业习惯。对现代银行业的启示,主要分析总结了两点,一是要与时俱进,完善我国银行监管立法体系;二是要查漏补缺,健全我国中央银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