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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记者特免权是一项职业特免权,其目的在于维护记者与秘密消息来源之间的信任关系,保护记者职业的稳定性,以促进信息自由流向公众,使公众的知情权与媒体的舆论监督得以充分实现,从而激发社会的自我修正机制,促进社会和谐与持续发展。不过,新闻记者特免权与证据法事实认定的准确性目标存在着一定冲突,这关系到权利义务的公平分配,因此导致该特免权确立的争议不断。本文第一章考察了新闻记者特免权的概念及特征。首先,在比较国内外学者关于该特免权的表述及定义的基础上,将新闻记者特免权进一步界定为——基于记者与消息来源之间的信任关系以及由此延伸的社会利益,记者在诉讼中所享有的免于披露在新闻采集活动中获知的秘密消息来源的有限权利。接着,分析了该特免权的三个主要特征:一是旨在保护消息来源的身份,而非主要保护交流的内容。二是有限性与不稳定性,由于该特免权汇集个人、职业、社会三个层面的价值冲突,记者在具体案件中是否享有该特免权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三是由于刑事案件被害人利益与公共安全结合在一起,相比民事案件私人利益更容易超越记者的新闻自由,因此记者特免权在民事案件中应有更大适用空间。第二章分析了新闻记者特免权的理论基础。首先,总结了支持和反对这项特免权的不同理由。其中,支持理由包括:记者与消息来源的个人权益(避免强迫自证其罪、维持生计、隐私权),媒体的职业利益(职业伦理、新闻自由),以及公众的社会利益(知情权、匿名言论权、舆论监督权)等。反对理由包括:藐视法庭罪、不会限制新闻自由、影响司法公正以及适用困难等。其次,作为这项特免权基础的价值冲突包括三个层面:一是个人层面的民事违约、侵权与证人作证义务的冲突;二是职业层面的媒体新闻职业伦理与法庭查明真相的冲突;三是社会层面的新闻自由、社会和谐与司法公正的冲突。面对这些冲突,一是在个人层面,当个人与公权力对抗时,有时候应该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而且证人作证义务并不是绝对的,记者特免权的出现正是为了防止作证义务绝对化对新闻自由等重要社会利益的侵犯。二是在职业层面,应当尊重媒体的职业伦理与诉讼的激励价值。三是在社会层面,可以将眼光从作为记者特免权最初价值基础的工具理性投向更高价值的人权保障,考虑证人拒绝作证的正当理由,在必要时给予记者特免权保护。四是将这些冲突统一于公正目标,保持冲突的总体平衡,以达到情理法的统一。再次,从证据法角度看,记者特免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制度,它有助于减少强迫记者披露消息来源而产出的证据,体现了证据法和谐的价值取向,符合证据法“求真”与“求善”的双重要求。它还可以避免新闻报道作为一种传闻证据引发的附带性诉争,防止恶意申请记者披露信息带来的审判周期延长、对方诉讼负担增加等机会主义风险。最后,互联网使得媒体自我保护能力降低,更需要得到记者特免权的保护,而公众的不信任和政府调查取证能力的增强都弱化了支持这项特免权的力量,使其确立与适用的难度增大了。第三章阐释了新闻记者特免权的规则体系。第一,这项特免权的主体是记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而非消息来源。第二,公民记者时代应当考虑赋予互联网媒体这项权利,否则就会违背记者特免权促进信息自由流通的基本目标。当然,如果赋予互联网媒体这项特免权,又面临记者定义广泛的难题,而适用推定加平衡检验的方法来定义记者的角色,可能是一种较优的方案。第三,这项特免权的客体包括行为和物质两个方面,可分为工作和非工作成果、秘密和非秘密信息、新闻采访资料和记者口头证言三类。第四,这项特免权的适用需要采取平衡检验标准,由申请披露方承担举证责任,法院事先通知,并给予记者上诉的救济机会。第五,在非秘密信息、消息来源违法、记者是目击证人等情况下,记者会失去特免权保护,而在诽谤案件中,由于申请披露的一方会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记者更容易得到该特免权的保护。第四章探讨了新闻记者特免权的中国进路。首先,互联网媒体的发展使我国虚假新闻频发,而我国又缺少新闻法,对虚假新闻的治理效果不佳,这造成的损害不仅不可逆,而且维权成本高。其次,从具体环境看,记者特免权可能与当事人人格权冲突,尤其是名誉权、肖像权与隐私权三者。此外,记者特免权与刑事司法追求真相、惩罚犯罪的目的在一定程度上相悖,但又与我国刑事诉讼愈发重视司法人权保障的趋势相契合。再次,我国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通信自由是新闻自由的重要部分,是中国确立记者特免权的宪法依据。接着,在立法层面上,我国刑事诉讼强制作证制度与提供证据义务是强迫记者作证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记者作为被告基于举证责任需要披露消息来源,而我国法律却缺少记者特免权的规定。在实践层面上,当前记者特免权在我国的民事案件中有一定的需要,虽然这些需要并不强烈,但未雨绸缪的设计有助于传播新闻自由的理念,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权利。最后,在制度构建上,可以参照第三章论述的世界通行做法,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因为我国网络媒体虚假报道频发,所以在保护的主体上,应重点保护持有记者证或者记者签证的主体;在保护的方法上,遵循个案权衡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要求记者披露信息应当是获取信息的最后手段,搜查记者的新闻物品应申请法官令状,在非刑事案件中,申请方应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披露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