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儿童犯罪人人格特点与刑事政策和刑事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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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猥亵儿童罪新增“猥亵多人、多次”、“造成儿童伤害”和“手段恶劣”三种法定加重量刑情节,同时对“当众猥亵”界定为“在公共场所猥亵”。此次增补不仅基于我国猥亵儿童犯罪案件发生率高、再犯率高的案件特点,更彰显对猥亵儿童犯罪行为背后“瘾癖性侵害”生物人格烙印的回应与肯定。本文所探讨的猥亵儿童犯罪人人格特点,是依据于犯罪人长期、连续、多次实施猥亵儿童的类型化行为。犯罪人长期、连续实施猥亵儿童的类型化是主观“娈童成癖”生物人格的外在征表,人格直接外化表现选择容易掌控的儿童多次实施猥亵,以此寻求精神和肉体层面性刺激与性依赖。此种瘾癖性人格一旦形成难以矫正根治,使得猥亵儿童犯罪人“再犯行为倾向”与行为背后的潜在人格特点之间存在双向关系,即猥亵儿童行为征表人格特点,同时人格“指引”持续性实施猥亵儿童行为,最终导致本罪再犯率高的司法现状,再犯率高的案件特点也折射出本罪特殊预防效果的缺位。本文研究猥亵儿童犯罪人人格特点的目的在于,一方面分析立法依据,修正案中已经新增了“多人、多次”的量刑情节,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猥亵儿童犯罪人行为习惯,基于此进行立法内涵的反推,从犯罪行为出发讨论立法依据的刑事政策导向,有助于在日后量刑中更好的贴合本次新增情节;另一方面展望日后刑事处置措施,极高再犯率折射该罪特殊预防效果的缺位,同时鉴于“瘾癖性”人格难以矫正的现状,研究猥亵儿童行为征表成瘾性人格希望突破现有猥亵儿童犯罪从属性的行刑处置体系,弥补性侵未成年人类犯罪再犯人群特殊预防体系的空白。本文创新之处在于,其一在刑事政策与刑事处罚原则方面,以人格责任的行为征表主义和刑罚特殊预防作为法学理论根基,将长期连续实施猥亵儿童行为视为“娈童成癖”生物人格的外在征表,探寻本次新增立法对行为背后人格的反馈与导向;其二在量刑处置阶段探索适用加重量刑情节下避免量刑重复评价,并对高危猥亵儿童人群适用限制缓刑的空间;其三在行刑处置阶段完善非刑罚性强制措施,以细化职业禁止、增设强制监置与矫正等方式,用以保障特殊预防效果的实现。本文选择以司法实务案例为研究基础,从新增立法角度出发,探寻将猥亵人数和猥亵次数纳入加重量刑情节的刑事政策导向,以及日后对此种瘾癖性犯罪人群适用刑事处置措施的完善途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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