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债务免责限制的中国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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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是指个人因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通过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制度,向债权人公平分配财产以结束债之关系的债务清理制度。然而,个人破产不同于企业破产——破产后的个人还将存续,继续参与社会经济生活,因此能够让破产人“重获新生”的破产免责制度变得不可或缺。个人破产免责是指对于“诚实合作”的破产人,免除该个人继续清偿债务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在比较法国家以及我国一些地区,早已有个人破产及其免责制度立法实践。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以及我国香港和我国台湾地区,对于个人破产的启动条件、启动程序以及免责条件、免责限制等均作出了详细的规定。2021年《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实施以及依照此条例对梁某个人破产案的审结,是中国个人破产立法发出的试验性信号。本文强调,个人破产制度势在必行,它是信贷市场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有效途径,也是解决如执行难等问题的重要抓手。而债务免除是个人破产制度的有效工具,缺少免责机制的个人破产难以充分发挥其平衡各方权益的作用。因此,在这样的趋势下,必须联系具体领域的现实问题,对个人破产及其免责制度的构建标准进行研究。本文的第一章对个人破产、破产免责的概念进行辨析;探讨了个人破产中不免责主义与免责主义的发展历史;对国内外学者提出的免责正当性理论进行总结,着重强调免责机制对于个人破产的不可或缺性。当然债务免责极容易带来权利滥用,因此本章的最后将对限制个人破产免责机制的必要性进行论述。本文的第二章将承接第一章最后的免责限制问题,进一步在个人破产免责限制的不同标准上展开分析。通过比较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以免责限制标准在债务人权益和债权人权益保护的倾向性不同为界限,将免责限制标准分为“慷慨型”、“严苛型”以及“灵活型”三种,探讨三种免责限制标准各自的特点,以及标准差异背后所涉及的政治、文化、经济等多种因素的“龃龉”。并且以动态的眼光关注上述免责限制标准的变化与发展趋势。本文的第三章将目光移回国内,从第一节中国的传统诚信观念以及信用经济发展、商业风险出现对传统观念的影响出发,论述我国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成长环境。第二节分析了《深圳个人破产条例》如何对破产免责制度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作出回应。第三节介绍了广东王、肖夫妇、蔡某以及梁某的个人破产案例,借此反映我国个人破产免责限制的现状。本文发现:《深圳个人破产条例》谨慎又不失灵活的特点对我国未来个人破产全面立法具有借鉴意义,但同时仍然存在其他问题需要在理论和后续实践中予以调整和完善。本文的第四章,结合前面三章对于个人破产免责制度的各方面探讨,立足于我国国情,提出我国宜采用灵活型的个人破产免责限制标准。本章第一节对《深圳个人破产条例》中遗留下的问题进行了探讨。提出“先严后宽,动态调整”的立法态度,并主张免责不止于债务。第二节对破产免责限制的规定提出了具体构思,主要包括对不予免责的情形、不予免责的债务类型予以列举、建立失权制度、免责权不可提前放弃与不歧视原则、限制破产免责的次数以及许可免责主义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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