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in2002cn2008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足于我国本土法治土壤,将我国传统“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立法化,顺应了司法实践对于优化配置司法资源以及缓解“案多人少”矛盾的现实需求,是我国当前刑事司法改革的着力点。而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不仅有助于防范认罪认罚案件出现冤假错案,还能以“权利”制约“权力”,实现被追诉人诉讼主体地位,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正当性的前提。但无论是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情况,还是上升立法后的实践情况来看,基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判断标准不明以及公权力机关强大的职权压制与被追诉人权利供给不足之间的矛盾,导致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形式化严重甚至虚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正当性存在结构性风险,完善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体系的重要性凸显。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以“概念阐述——域外考察——本土实践——完善建议”的逻辑结构进行排布,旨在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第一章,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概述。本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从自愿认罪、自愿认罚以及从宽处罚三要素出发,对“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内涵进行了阐释;然后从“认罪认罚从宽”的具体内涵引出了认罪认罚自愿性,并从其评判标准,与明智性、事实基础的关系这几方面为判断认罪认罚自愿性作出合理界定;最后从诉讼效率、程序正义、实体公正以及人权保障这几个角度对保障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价值进行了梳理。第二章,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域外考察。本章选取了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美国和英国)和大陆法系典型国家(德国和法国),并对这些国家类似制度对于被追诉人自愿性的保障作出细致的分析后,与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被追诉人自愿性的保障进行了横向比较,发现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某国类似制度单独相比,在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部分方面具备一定的优势,但是总体来看,国外类似制度在律师帮助、证据开示以及自愿性审查方面对于我国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还具有较大的启示意义。第三章,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本土实践。本章主要通过对国内的相关法律规范的梳理以及实践样式的总结,以分析我国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具体情况。从相关法律规范上看,我国《刑事诉讼法》主要从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公权力机关的告知和审查义务、量刑建议的提出和采纳以及程序回转等方面对被追诉人自愿性的保障进行了规定,《指导意见》则从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公权力机关的告知和审查义务以及被追诉人的反悔与撤回这几方面对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进行了补充和细化。实践中,部分地区也分别从公权力机关和律师对于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进行了探索,提出了更为细致的要求。但是总的来看,我国还存在着鼓励早认罪认罚与被追诉人自愿性矛盾、值班律师“帮助者”身份与“见证人”身份对立、审判程序中事实证据审查与自愿性审查错位以及被追诉人上诉与检察机关抗诉异化这四种典型的悖反现象,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形式化严重。第四章,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完善建议。本章主要针对域外类似制度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的启示以及我国本土实践中对于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存在的悖反现象提出完善建议。其一,从保证被追诉人的知悉权、强化被追诉人的法律帮助权、降低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以及增强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准确性这几方面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审前阶段被追诉人自愿性的保障体系;其二,从强调庭前准备关于自愿性的预先审查、落实庭审程序关于自愿性的正式审查以及坚守刑事诉讼法定证明标准这几个角度强化审判阶段被追诉人自愿性的审查体系;其三,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审阶段以及一审判决后被追诉人反悔的处理予以明确,完善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的反悔机制,以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
其他文献
报复性起诉是检察机关以不正当目的行使起诉权,我国目前暂无精准定义,但在实践中已有发展之态势。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裁量权的扩张,一方面能够提高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促进控辩双方达成量刑协议,另一方面由于相关监督机制不完善,容易出现检察机关因被不起诉人撤回认罪供述等行为,进而提起报复性起诉。借鉴域外国家认罪协商中限制报复性起诉的做法,并结合我国案件特点,分析报复性起诉在我国的独特表现以及产生原因,最
学位
随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发展,认罪认罚案件越来越多。被追诉人不认罪的传统案件,律师的辩护作用似乎不证自明。辩护律师通过积极会见、调查取证,发现案件的关键证据,进行定罪问题和量刑问题的辩护。相比不认罪认罚的案件,认罪认罚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更加复杂,有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辩护律师的法律帮助、程序选择建议等辩护行为十分重要。因此,认罪认罚案件中有效辩护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拟探讨现实中被追
学位
2012年我国刑诉法修改,第一次增加设立了辩护律师可以向被追诉人“核实有关证据”。该增设条文在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方面有了显著提高,同时丰富了辩护制度的有关内容,对维护司法公正和提高司法效率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但略显遗憾的是,修改的刑诉法仅以一款条文,宣示性规定了辩护律师拥有核实证据权,而关于该权利运行的范围、方式以及权利救济等方面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有关司法解释也未翔实补充。法律规定的模糊导致司法实
学位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表明未来陪审制度的改革中心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优势,解决长期以来“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痼疾。可以认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是此次改革核心。但刑事案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各自兼具对方属性。难以寻找一条清晰区分的界线。我国在
学位
夫妻共有股权是指婚后夫妻共同取得的有限责任公司股权。面对股权共有的立法缺失,研究夫妻共有股权权能行使的前提就是股权共有内涵的厘清。股权共有实质是夫妻对股权份额及其所产生权能的共有,但因股权行使涉及多方利益的冲突平衡,股权共有在民法规则和公司法规则下有不同的含义。对于夫妻选定一方为公司股东的行为性质解读也会影响共有股权的权能行使主体认定和内容限制,准共有物管理行为说契合我国现行立法现状和实践需求。司
学位
2018年10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其中,目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结刑事案件占比超过八成,成为我国办理刑事案件的“第一选择”。在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成为显著提升刑事诉讼效率、推动各司法机关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制度合力以及确保法律准确适用的有力武器。然而在实践中,制度的权利品性却往往遭遇到“忽略”,被追诉人在具结书签署后反悔的
学位
通过实施不请自来,超出相对人预期的广告营销行为,经营者获取了更多的交易机会,这种行为可称之为商业烦扰。成本低、收益高,导致商业烦扰在实践中频发。但这种行为严重侵害了相对人的生活安宁权、自主选择权,破坏了市场交易秩序,亟需法律的规制。纵观我国现行立法对商业烦扰的规制,均存在一定的局限。基于商业烦扰危害性分散的特质,个人诉讼制度与社会公益诉讼之间的不适配导致受害人不愿提起侵权之诉,这也是传统民商法规制
学位
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颁布并实施以来,作为刑诉法改革的重点之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如火如荼地在全国各地落地实施起来。传统的诉讼模式存在重量刑轻程序的弊端,把最终的量刑结果作为衡量刑事诉讼公正与否的命脉,程序如何进行,犯罪嫌疑人权益是否得到合法保障在最终的量刑结果面前不足挂齿。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定罪与量刑二合一的程序模式,使得量刑在程序上依附定罪过程,而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量刑的非公开性导
学位
本文所指的审判指定管辖,是在情况特殊时变更法定管辖法院的机制,刑事诉讼法第27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审判指定管辖实践纷繁复杂,并出现了诸多问题。问题是学术研究的起点,本文以此为主题,对审判指定管辖做出了明确的界分并进行比较法考察,梳理其实践现状进而发现问题、解释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基本概述。本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审判指定管辖的内涵进行了界
学位
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不断冲击社会伦理底线,饱受舆论关注。一方面,该类犯罪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了严重的身心创伤,另一方面,特殊的犯罪背景、特殊的证据分布状况又使得案件的办理存在众多证据运用上的困惑,导致事实认定困难。于此同时,办理该类案件,既要防止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又要最大限度地获取其陈述,以有效地打击犯罪。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一站式”询问机制在实践中的运
学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