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审判指定管辖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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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所指的审判指定管辖,是在情况特殊时变更法定管辖法院的机制,刑事诉讼法第27条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审判指定管辖实践纷繁复杂,并出现了诸多问题。问题是学术研究的起点,本文以此为主题,对审判指定管辖做出了明确的界分并进行比较法考察,梳理其实践现状进而发现问题、解释问题,最后提出完善建议。具体而言,本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是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基本概述。本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对审判指定管辖的内涵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其概念、效力和特征。其次讨论了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诉讼价值。在我国的语境下,审判指定管辖的诉讼价值表现为三个方面:保证公平正义的审判环境,实现办案单位的整体回避以及优化配置现有的审判资源。第三部分对审判指定管辖的关涉理论进行了探讨。从诉讼理论的角度出发,其关涉的基本理论包括法定法官理论,公平审判理论和诉讼行为理论。第二章是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域外考察。对于一个问题的研究,比较法是重要的一种方式,本章对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代表国家审判指定管辖的程序机制进行了研究。英美法系国家区别于我国,其指定改变管辖主要是为了避免媒体等社会舆论对陪审团形成不当干扰;而大陆法系国家,则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备的程序对指定管辖予以规范。对域外国家的考察给我们完善本国审判指定管辖制度带来了一些启示,主要包括:保证法院在指定管辖中的主导地位,赋予被告人相应的管辖程序性权利和保证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规范适用。第三章是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问题及成因。本章首先对审判指定管辖的现状进行了梳理,包括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立法层面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中都有相关之规定;实践层面,指定管辖的适用呈现出三个特点,分别是适用案件类型比较集中、审判指定管辖受侦查指定管辖预决比较明显、运作时采行政决策模式。通过对审判指定管辖实践现状的梳理,发现其主要问题表现在四个方面:审判指定管辖程序的规范性不足;审判指定管辖法检之间衔接不畅;审判指定管辖被告人权利缺乏保障以及指定管辖与羁押制度存在内在冲突。这些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是观念层面将管辖视为纯粹技术性分配、立法层面管辖权事实审查的规定不明以及审判指定管辖中心模式不够合理。第四章是刑事审判指定管辖的完善路径。本章既提出了宏观完善方向,也阐述了具体制度构想,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审判指定管辖的遵循原则,审判指定管辖的适用应遵循程序法定原则、例外适用原则、管辖便利原则和权利保障原则。第二部分是审判指定管辖的具体适用,包括功能定位、适用情形、参与主体和证明说明。第三部分是审判指定管辖的程序机制,应从严格启动程序、规范决定程序、建立救济程序三个层面予以推进。第四部分是审判指定管辖的配套保障,除应加强指定管辖与羁押制度的协调外,还要强化对侦查指定管辖的审查、完善法检之间的程序衔接,此外还可以探索异地法官本地审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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