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hhua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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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呈高发态势,不断冲击社会伦理底线,饱受舆论关注。一方面,该类犯罪行为给未成年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了严重的身心创伤,另一方面,特殊的犯罪背景、特殊的证据分布状况又使得案件的办理存在众多证据运用上的困惑,导致事实认定困难。于此同时,办理该类案件,既要防止对未成年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又要最大限度地获取其陈述,以有效地打击犯罪。针对上述问题,一方面,“一站式”询问机制在实践中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二次伤害”问题,但在事实认定层面还具有局限性,没有将对被害人的特殊保护与发现事实真相两大目标更好地融合起来。同时,现行法律对于询问程序的相关规定尚有不完善之处。另一方面,相关指导性案例的颁布为证据审查认定提供了指导参考,但与类案的证据指引及证据规则的确立还有一定的距离,有必要将视野部分投向域外,了解相关制度、规范及其实践,尤其是相应的证据规则与程序规定。基于所获取的文献限制,本文域外考察部分未涉及大陆法系国家,主要聚焦于英美国家针对性侵案件所确立的证据规则。一方面从成文法着手,对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12-414条以及英国相关成文证据法进行介绍分析,另一方面从判例切入,探究梳理个案中的裁判要旨。基于上述研究思路主线,笔者从当前的法律规范梳理、实践案例的深入研判等方面出发,结合刑事证据分布理论、合理借鉴英美国家成熟的制度经验,对证明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出针对性、可行性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概述。首先,本章对被害人主体范围、性侵犯罪的范围进行界定,以确定文章的研究范围与写作方向。其次,从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本身的特殊性着手,阐释特殊的犯罪背景以及由其引发的证据分布问题是造成证明难的重要原因。再次,对该类案件的证明过程进行剖析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促进案件真实的发现、推动类罪证据规则的建立、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第二章,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证明困境。案件事实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探寻真相目的的实现受制于个案中的证据分布情况。该类案件在案证据链条薄弱,具体体现在证据短缺现象突出,以言词证据为主的分布特点。作为核心证据的被害人陈述,由于内外在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失真风险较高,给证据审查、事实认定带来极大挑战。在取证层面,询问人员的专业化程度不高、询问程序的规定尚不完善,难以确保获取高质量的被害人陈述。在审查认定层面,一方面,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强调印证,在证据普遍短缺的案件中常常无法到达印证的要求,从严适用印证规则会导致定罪困难。另一方面,依据经验法则,当被害人为未成年人时,陈述缺乏细节、前后不一致,这些不利于被害人陈述真实性的因素,并不能被完全适用。除此之外,我国还未确立被告人以及被害人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但实践中已有运用,因没有适用或排除的法律依据,相应处理举措还亟待规范。第三章,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问题的英美法考察。首先,在补强规则的适用上,逐渐废除被害人证言的强制补强要求,以法官的裁量性警告为替代措施。其次,在品格证据的适用上,根据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被告人不良品格证据的有限容许规则与被害人性品格证据的禁止规则。再次,在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程序上,适用特殊的出庭作证保护措施,并从质证主体和质证方式方面对辩护方的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上述做法可带给我们以下三点启示:第一,适当降低证据的可采性门槛;第二,确立被害人出庭作证的特殊程序;第三,平衡保障被告人与被害人的权益。第四章,破解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明困境的合理路径。首先,充分重视被害人陈述这个核心证据,在审前询问阶段,通过加强专门询问小组队伍建设、设置科学合理的询问规则、对询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三个方面来提高被害人陈述的质量。在法庭庭审阶段,通过审查陈述的形成时间、挖掘陈述中的细节性事实、发挥辅助证据的证据价值、完善出庭陈述的程序性规定四个方面来对被害人陈述的真实性进行查证。其次,构建品格证据的适用规则,一方面,为缓解案件中证据短缺的现象,有限度的使用被告人先前定罪记录与相似行为证据。另一方面,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需要,严禁被告方提出被害人过往性经历证据。同时为避免性侵案件中的虚假指控风险,由检察院未检部门对被害人的成长背景、社会交往情况进行调查。最后,还需要其他相关配套措施的完善,如引入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加强事实认定过程的释法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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