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陪审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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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问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表明未来陪审制度的改革中心是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方面的优势,解决长期以来“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的痼疾。可以认为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区分是此次改革核心。但刑事案件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相互交织,各自兼具对方属性。难以寻找一条清晰区分的界线。我国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也未曾有过对两者进行区分的传统和经验,同时,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研究者阙如,提供的理论和对策极为有限,难以迎合实践中的需求。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缺乏,严重掣肘了人民陪审制度的改革发展。本文正是基于当下改革所面临的窘境背景下,以刑事陪审为视角,尝试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进行探讨。本文一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陪审中的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进行概念辨析;其中对事实问题分为构成性事实和量刑事实问题,法律问题分为定罪与量刑问题;最后,诠释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背后法理和意义。第二部分,描述刑事陪审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现状,具体包括现有的法律规范规定、法官指示机制和问题清单模式。并对现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剖析,得出结论为现实中的法官指示机制不够成熟、案件事实问题模式研究阙如、陪审员未实质参与庭审、区分的保障机制不完善。第三部分,通过介绍英国陪审制度中区分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历史来源,对美国采用一般裁定模式区分的方法进行总结,并针对性的分析俄罗斯采用的案件事实问题列表模式。认为可以借鉴的做法是保证陪审员对事实问题的独立判断权、严格有效的法官指示机制和合理设置案件事实清单内容。第四部分,对第二部分区分的现状和问题的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刑事陪审中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区分的对策,具体包括健全法官指示机制中细化指示工作内容,建立错误指示的救济机制。设置案件事实清单时确立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标准,合理设置事实问题清单内容。健全人民陪审员庭前阅卷机制和实质保证参与庭审的调查询问权。完善区分保障机制时要限制因事实不清发回重审的条件,优化七人合议庭评议和表决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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